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讨论]中华民国(台湾)算不算流亡政府?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讨论]中华民国(台湾)算不算流亡政府?   
deepwater
[个人文集]




性别: 性别:男
年龄: 33
加入时间: 2010/12/17
文章: 913
来自: 广东
经验值: 34480


文章标题: [讨论]中华民国(台湾)算不算流亡政府? (224 reads)      时间: 2012-10-14 周日, 上午10:36

作者:deepwater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1933年的蒙得维的亚关于国家权利与责任公约。
详细规定了在国际法中,一个国家是否合法的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1.有确定的领土
2.有常住的人口
3.有一个政府以及与其它的主权国家有外交关系。


通讯:国家地位要得到ICANN的承认,并且它也具备世界各国政府认可的通讯许可证

邮政:对于这批来自西兰的邮件,比利时邮政部门既未征收罚款也未退回,而是按照一般的国际邮件处理。因此,有人认为这其实象征着比利时对西兰存在的一种默认。
西兰公国并不是管理国际信件邮寄的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的成员,所以其信件的邮寄地址上的国家只能写成一个外国(即英国)。[那么台湾只能写成中国?]

联合国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均可加入邮联,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准予参加邮联,但它需得到至少2/3邮联会员国的同意,方可取得会员国资格。



叛乱团体承认 摘要Recognition of Insurgent Community,在一国发生内乱情况下外国承认该国的叛乱者为叛乱团体的行为。当一国的叛乱规模尚未达到内战程度,或即使达到内战程度但因故不被承认为交战团体时,某国为保护本国商业或侨民利益而承认该国存在叛乱状态,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同他们在有限范围内保持关系。与交战团体承认的区别是,叛乱团体承认并不使叛乱者具有交战者的资格和权利,而只表示对叛乱者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在国际关系上,承认叛乱团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内容、方式和规则,在现代国际生活中较少发生。

按照这种说法,中华民国不是叛乱团体,中国共产党是叛乱团体。
也即是 说, 中华民国在建立前是清朝的叛乱团体。那么在清朝灭亡后由中华民国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已经不算叛乱团体了?



国际法学上对此有研究,可以称之为交战团体
交战团体承认
承认的条件是:(1)在一定的政治组织或军事组织领导下进行军事行动,已发展成内战和普遍敌对行为;(2)反政府一方占领一部分国家领土,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3)反政府部队遵守战争法规。对于承认交战团体的外国而言,一些学者认为还必须在交战团体占领地区有需要保护的权益。承认交战团体是国家可以自由衡量的政治行为,可以采取明示的或默示的方式,也可以撤销。

反政府一方,说的是中国共产党啊


现代国际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外国承认这一因素的权重是下降的,比如一个政权取得了大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并且是长期的稳定的,其地位就不再是交战团体而是正式政府了,就算一部分国家不承认也是无所谓的,比如柬埔寨的例子


不过叛乱团体恐怕也谈不上,台湾并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的,倒是蒋时代可以称呼大陆为叛乱团体。




下面是转帖:
国家承认学说:1、构成效果说。这是传统的国家意志主义观点。它夸大了承认的效果,认为国家承认具有创设新的国家法主体的效果,因而被称为构成效果说或赋予效果说。具体讲就是领土、国民、政府、独立等是国家构成的必要因素,但不是充分要素。国家的成立还需要得到既存国家的承认。这一学说在19世纪较为流行,主要代表人物除奥本海、劳特派特外,还有凯尔逊、耶利内克、安吉结蒂等。它反映了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同国家的国家法主体资格不平等基础上的,它不符合现代国际现实,也违背了国家平等原则。  
2、宣告效果说。宣告效果说认为新国家的成立是一种事实,不取决于其他国家的意志。既存国家的承认只是宣告已经成立的国家的存在,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里维尔、孔慈、霍尔、福希叶、什赖尔利等。现在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这种主张。1933年的《欧洲国家权利义务公约》和1936年国家法学会在布鲁塞尔年会上的决议都支持宣告说的观点。但是这一学说的缺点是对承认引起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3、我国学者的观点。普遍支持宣告说,反对构成说。基于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的认识,应该看到承认的作用在于使国家的国际人格得以实现,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现实的国家法主体。即“国际人格实现说”。国家一经出现,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受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国家的国际人格仅表明国家承受国家法权利义务的可能性,只有经过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承认,它才在与承认者的关系中,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现实的国家法主体。
===============================
中华民国在20-70年代普遍被国际社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70年代中叶被国际承认,随之中华民国(台湾)被国际社会普遍断交且不承认是一个国家。。。

可以这样说吗?
国家的实力才是国际承认的唯一衡量标准?

作者:deepwater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deepwater于2012-10-14 周日, 下午1:03修改,总共修改了9次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deepwater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154072 seconds ] :: [ 26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