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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说BBC对叶诗文的诽谤以及西方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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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说BBC对叶诗文的诽谤以及西方治安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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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说BBC对叶诗文的诽谤以及西方治安 (1021 reads)      时间: 2012-8-09 周四, 下午12:35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几天都只上贴,没看帖。昨天进来看了一下,拜读了老稀正统帅的续作,老肚子的买枪记,以及书海废人和其他网友的文字,只是没功夫回帖。今儿有空,拢总说一下。

老肚子的大作让我年轻的肚子都笑破了。歪耳党,老肚子!大作以及侬与老稀的对话,再生动不过地表明了“容许良民与歹徒有同等的持枪机会以便自卫”是何等笑话。同样是有枪,对歹徒来说如虎添翼,对良民来说则成了沉重负担,多了一份惊恐与焦虑,将他们投入不可解决的悖论中:若要保证它能及时高效使用,就有出事故的严重危险;若要安全保管,就必然丧失及时使用的可能。

记得我在答bystander的谈经济学的文章中说,所谓“新自由主义者”以为价格能调整需求是屁话。价格只是消费者购物考虑的因素之一,决定性因素是商品对他有无用途,买来后能否兑换使用价值。如果不能,再便宜他也不会买。工业用的电机哪怕再便宜,也不会有哪个傻子买来装在家里。如今看来,这话说绝对了,这种傻子还是有的,你不就是一个么?只是我死也不明白:你为何不花两三个小时驱车到宾州去买枪,却愿意在新泽西耐心奋斗半年呢?

你对我谈奥运文字的批判我也看了,更谢谢书海废人的点拨,告诉了我许多我根本没兴趣掌握的知识。诚如老肚子所言,我确实不懂体育,此生也毫无兴趣弄懂,但我毕竟知道,美国的什么游泳大明星菲尔普斯就在力挺叶诗文。莫非人家也是外行?更重要的是,我那文章说的只是文明常识,不是讨论具体的体育规则。

基于我对普世价值观的理解,我坚持认定,BBC主持人对叶诗文的议论,违反了文明世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业已涉嫌诽谤。当然,根据中国“举国造假体制”的特点,尤其是90年代的用药前科,刘诗文这次好得异乎寻常的performance,引起他人猜疑是非常自然的。但最重要的是,她通过了药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平民百姓当然可以胡乱猜疑,倒不是说他们有这个权利,而是因为法不责众,没哪个国家的司法机构管得了这么多。但具有巨大影响的国际一流媒体的主持人这么做就不可原谅了。可BBC不但拒绝道歉,澳大利亚的传媒还更扯淡,居然说叶诗文就是用了药,只是用的是现有手段还无法查出的新药而已!

这TMD跟我党的“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有何区别?难道只是因为这种烂事是西方媒体做出来的,我们就可以网开一面?相反,窃以为,越是西方媒体,我辈就越该求全责备,因为它们是未来民主中国传媒的效法榜样。在评论此类事件中,大家应该尽可能地去政治化,去激情化,就事论事,就人论人,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既不要搞毛共的“看一个人的过去,就知道他的现在。看他的过去和现在,就知道他的将来”(记得这是60年代中苏大论战中中共推出的《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中的话语),也不要以政治立场取代实事求是的分析,把每个运动员不由分说地捆绑在“举国造假体制”上。

这些话本想写在投给BBC中文网的稿件中。可你小子出来捣乱,害得我写在这里了。那投稿之念自然只好打消。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完全由你承担。

老稀的大作既令我感佩:这小子还真有求实的科学态度,又让我非常吃惊:对伦敦我也算有点了解吧,犯罪率怎么会那么高涅?

这里顺便说明一下,我昨天看到的那《说枪之五》上,给出了伦敦与纽约的种族构成与犯罪率比较,但刚才进来再看,这小子却把该文改得面目全非了。那统计表格再不存在,我无法引用,只好凭模糊记忆说一下。

我记得,那表格给出的伦敦的白人比率大约是58%,纽约的则是四十几耙不到五十,两者的比例大概其算6:4吧。这与我的感性认识相一致,亦即伦敦的白人比例比纽约略高,但相距不是太远。可伦敦的犯罪率之高却远远突破了我的主观感觉。我恍惚记得,那表格说伦敦每千人就有两人被杀(但同时又说homicide不是按每千人统计的),6-7人遭到抢劫,5-6人遭到强奸,等等,而纽约的相应犯罪率都比伦敦低。

我觉得这实在匪夷所思:犯罪率如此之高,已经到了足以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慌局面了。那为什么我自己以及我认识的所有的人都没有这种感觉呢?上次有网友说起夜里在公园里走,这种事我在伦敦也干过,而且还不止一次,有两次还是陪伴女士走的,但既未遇到危险,也未感到恐惧。

反过来,纽约给我的印象十分恐怖。记得老狼曾在隔壁忆苦思甜,说他刚毕业那阵,在布鲁克林找了份夜里守仓库的活。老板交给他一把枪,交代他不管是谁进来就一枪轰毙,让我看了毛骨悚然。当然,那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的记忆是否失真,还请老狼指正。

另一件事是,十多年前,一位刚毕业的博士生向美国的一家研究所求职,让我写推荐信。那家研究所回信说,有件事必须告诉你,本所距布鲁克林区不远,而你或许也知道,该区的治安情况是臭名昭著的(notorious)。如果你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仍想申请那个位置,请来信告知,我们再考虑你的申请。这封信也同样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首先是布鲁克林的notoriety,其次是那家研究所的负责态度。

如今老稀那统计却说,伦敦的治安比纽约的还糟糕!这可是我万万想不到的唷。但老稀那表格明显有问题,姑不说它自相矛盾(一面给出每千人的杀人案发生率,一面又说那不是按每千人统计的),忽略了时间参数(到底是一百年内,十年内,一年内,还是一个月内的发生率?),最主要的还是它来源于一家论坛,并非官方发表的数字。

于是就去找伦敦警察局在网上公开发布的统计数字。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过去一年里(今年6月12日之前12个月内),伦敦居然一共发生了801,916个案子!其中杀人案100件,各种形式的暴力犯罪高达152,643,强奸案3209,所有的(包括对个人与对企业)抢劫37,555,所有的入室盗窃(包括对个人与对企业)95,761件!(http://www.met.police.uk/crimefigures/)

妈妈咪啊,吓死我了!这就是我知道的那个伦敦么?有冇搞错哪?

接下来便是去找纽约的资料。可惜美国警方不兴提供此类数据(当然也可能是我没找到),只能从什么Neighborhoodscout.com找到。给出的数据只是笼统称为annual crimes,未给出起止日期,全部案件数为452,138,其中谋杀案866,强奸案 2,771 ,财产犯罪28,473,其他攻击 43,867(http://www.neighborhoodscout.com/ny/crime/)。

必须指出,两家的数据分解不一样,英国的财产犯罪细分为抢劫与入室盗窃,而美国的就只是个笼统的“财产犯罪”,时间起止也不明。另一个问题是英国没有给出每千人犯罪率。好在美方的表格给出了纽约的人口数是19,378,102,而伦敦则据英文维基百科估计是12到14百万。伦敦人口基数小于纽约,发案率却除了谋杀案外,都远远高于纽约。

因此,老稀说的是对的,除了杀人案外,其他犯罪率伦敦都远高于纽约。这教训就是,主观感觉靠不住,没有数据就没有发言权。感谢老稀提醒了我这一点。

如果这比较在统计学上有意义(留待豆腐去解决这问题),纽约的治安确实比伦敦的好五倍(前外长李大牙的著名语录“中国的人权比美国的好五倍”),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显著差异?是伦敦人的法治素质比纽约人差(白人多造成的?希望这猜测不至于伤害captain nino深厚的阶级感情或种族感情),是警力不足或低效,是人口流动性高,是公民被惨无人道地剥夺了神圣的持枪权,还是兼而有之?这原因我可没兴趣也没本事去逐一探讨了,还是留给老稀们去继续努力吧。

另外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到底发案率是算人数还是件数?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就连人数,也得具体指明是受害人数还是罪犯人数,否则什么意思都没有。例如丹佛枪击案只是一件,凶手也只有一个,但受害人高达几十人。可惜伦敦与纽约的数据都未澄清这一点。从表面上看,伦敦给出的好像是案件数,而纽约给出的似乎是受害人数(否则每千人的发案率似乎没有什么意义)。怪只怪英语不兴用量词,害得我捉摸不定。这个问题也留待老稀去解决吧。

此外还得纠正旧作的错误。上次我说,最近发生的丹佛枪击案虽然比不上前些年两个孩子在某个中学校里的大杀大砍,比起某韩国人在某大学里的壮举可轰轰烈烈多了。这话完全错了。丹佛枪击案中死者12人,59名。而科伦拜枪击案两个高中生枪杀了12名学生和1名教师,伤害24人。因此,丹佛案确实比不上科伦拜案惨烈,但比起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可是逊色多了。该案连同凶手在内共有33人死亡,17人受伤,为迄今为止死亡人数最多的美国枪击案,甚至超过了此前德州的卢比咖啡馆枪击案,该案中凶犯打死23人,打伤20人。

因此,这次发生的丹佛案的战果,在美国一系列的枪击案中只能算mediocre ,案犯James Eagan Holmes的战力既比不上卢比枪击案凶手George Hennard,更比不上弗吉尼亚枪击案的凶手赵承熙(白人战力优越论的证伪?)。四天前刚发生的美国威斯康星锡克庙枪击案的凶犯Wade Michael Page就更无足道了。他虽是新纳粹光头党,自称种族优越,却才打死了7人,伤害多人,似乎更证明了“枪支使得众生平等”的光辉真理。

最后想告诉老狼,余情郎胡安宁已经公开承认他的后台就是薄熙来:

“上书房厕身成黑帮,北戴河畔分饼酣,料定黔首会做饼,绝了。”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223427)

众所周知,毋庸置疑,余情郎(“我的情郎”之意)胡安宁在网上吹嘘他与“上书房”“军机处”如何如何过从甚密,起码吹嘘过上千人次,网上留下铁证如山。如今他却怨恨厕身上书房竟然成了黑帮。这是无主句,那“厕身”者到底是薄熙来,还是他那自封的“上书房行走”(或“学习行走”,待考)兼野鸡章京?估计指的是薄熙来——余情郎骨头再轻,想来也不至于发昏到怨恨“北戴河畔分饼无份”吧?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诠释。正解到底是什么,还请余情郎在隔壁化身“马路大”讲解,谢谢!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12-8-09 周四, 下午1:14修改,总共修改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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