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礼拜前,我所在的研究中心举办了一场由著名法学家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教授主讲、题为《征地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题讲座。老教授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先驱、也是我中心的学术顾问,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三十多年,从去年起转到纽约大学法学院,而他多年来也还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兼任研究员。
我们知道,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这是说,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私有产权所有者以公正的赔偿。
遗憾的是,宪法只有寥寥数语,何谓“公共用途”、何谓“公正补偿”,只能靠后人诠释。尽管部分法学家认为,必须把词语放到历史上的本源的语境中来理解,但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观念的演化,大量美国人已经形成了相当强烈的思维定势,认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市场失败、哪里就需要依靠政府来矫正和优化,以致爱泼斯坦教授在1985年出版其《取用:私有产权与征地之威(Takings: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为上述两个原则的司法原意辩护时,大量深信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的人,即视之为大逆不道之作。
然而,假如被征用的土地并不属于物理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土地的心用途并非出于日常语言中具有共识的“公共用途”,那么政府在动用征地权的时候就应该格外谨慎。美国历史上最受争议的案件之一,是2005年由其最高法院判决的“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在该案中,一个私营企业,仅仅因为承诺能增加就业和多交税收,当地政府就帮助它强征了私人的土地,而这一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得到了大部分法官(5:4)的认可,理由是“就业”属于“公共利益”。更令人唏嘘的是,案件判决后,那家私营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停止了原来许诺的项目,而那块一度引起举国关注的土地,最后沦为垃圾堆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