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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薄熙来案是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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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熙来案是乌龙?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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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薄熙来案是乌龙? (1564 reads)      时间: 2012-7-03 周二, 下午10:15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刚刚进来看见冯胜平先生的文章,有点不以为然。简单说两句,以就教于冯先生:

1)从逻辑与常识来看,谷开来杀人案确实疑点众多,难以自圆其说,这我也在旧作中列举过了。但最关键的问题我也指出过:那是涉外杀人案,届时就算秘密审理,也必须邀请英国使馆人员旁听。要把一件自然死亡案做成谋杀案,还要在法庭上丝毫不露破绽,几乎没有可能——所控一旦坐实,谷开来就得乖乖授首。就算是一度苦打成招,她也绝不会放过这最后一个向外界呼冤的机会。

冯先生列举的毛共制造的那些冤案,毕竟没有公开审理过。后毛共虽然审判过林彪集团与江青集团,但毕竟未能把“发动政变”的屎盆子扣到黄吴李邱头上去。当然,斯大林审判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等show trials也让外国记者旁听。所有的被告都争着坦白交代,争相请求法庭枪毙自己,比检察官还积极热心百倍,因而哄信了西方主流舆论界——他们就是因为没哪个无辜者会这么做才相信的。但那与薄案完全不同。

首先,那些“叛国案”没有涉外杀人事件,基本是国内的所谓“颠覆”活动。法庭毫未出示任何证据,完全靠被告的坦白交代定案。虽然这“苏维埃司法制度”与文明规矩格格不入,但法庭所控罪行毕竟是窝里斗。外国记者即使有怀疑,也不至于穷追不放,因为那是苏联党内国内的事,外人根本就无法证伪。

谷案可就不同了,那不是什么内斗,而是标准刑事案,中共当局若拿不出过硬的刑事证据来,只会把该案做成本世纪最大的丑闻。这严重后果,胡温再蠢也不至于看不见。

其次,涉案者的主客观条件天差地别。斯大林制造冤案时,已经完全控制了全党,成了说一不二的大独裁者,党内毫无反对的声音。而在主观上,他意志坚强,极度心狠手辣,季、加、布等人则非常怯懦,而且儿女都捏在斯大林手上,不能不屈从于斯大林的恫吓(为了让布哈林乖乖招供,斯大林甚至更改了刑法,规定可以处决未成年的“反革命”,那就是专门为布哈林的宝贝儿子度身定做的。虽然斯大林在那伙人认罪后撕毁了大赦的诺言,立即把他们枪决了,但他毕竟放过了布哈林的儿子,后者在勃列日涅夫时代成了坚持反斯大林的领军人物)。

如今中共中央四分五裂,实行的是没有独裁者的独裁制度。政治局常委中有6个去过重庆为薄抬轿,其中包括皇储习近平。而且,掌控情治司法系统的实权人物周永康还在薄消失前夕,特地到人大的重庆组去挺薄。这些人能坐视胡温一手遮天,胡乱兴冤狱、杀重臣么?冯先生以中共过去制造的冤狱来类比薄案,窃以为忽略了时代的不同——胡温岂是毛泽东那种为所欲为的大独裁者?

论主观素质,薄案与过去苏中两共的冤案制造者也截然不同。胡温并不是斯大林、毛泽东那种杀人不眨眼的铁血人物,而薄熙来、谷开来也不是季诺维也夫之类的软骨头。论双方主观素质对比,因文革遭遇而变得极度强悍无情的薄氏夫妇,根本就不是宦途一帆风顺、未受任何挫折磨难的胡温可比的。他们会乖乖俯首对屠刀,在法庭上面对英国使馆人员,主动配合检察官坦白交代么?胡温能捏住什么软穴逼迫他们就范?薄瓜瓜不是很安全地在美国么?

所以,窃以为,以常理度之,谷开来杀人案是假案虽不能完全排除,但可能性甚低,可以说低到难以思议的地步。

2)要哪种“公平”,哪种“官不聊生”?

冯文似乎流露了对“重庆模式”的赞赏,对汪洋的施政不以为然,区区对此不敢苟同。

诚然,今天中国最大的问题是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确实是当务之急。老芦自下海之初写《论费厄泼赖应该速行》以来,一直在强调这问题,已经反复说了12年了。但我也反复强调过了,与目的相比,更重要的是手段。而中国人之所以在近现代犯了一系列大错,就是不知道“不遵循正当合理的手段去追寻公平,只会适得其反”的简单道理。许多中国人的公平观,到现在也是毛泽东式的公平观,实行公平的也就是毛泽东的手段,薄熙来就是因应这国情民俗而撅起的。

论“公平”与“官不聊生”,历史上还有哪个时代比得上文革?本来是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党官僚,旦夕之间就被普通草民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他们用绳子捆绑了劣绅,给他戴上高帽子,牵着游乡(湘潭、湘乡叫游团,醴陵叫游城)。他们那粗重无情的斥责声,每天都有些送进绅士们的耳朵里去”,完全就是当时的逼真写照。莫非因为这现象,文革就真是长了一个战术原子弹都无法炸开的花岗岩脑袋的王希哲说的“人民解放”,而不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残民运动?

薄熙来当然不想简单复制文革,但他搞的那套,完全就是毛泽东思维,亦即由一个铁腕明君动用毫无限制的行政权力来“为民作主”。这套作法当然效率很高,能在短期内便制造出很明显的政绩,可惜过来人都知道:

第一,它弊端无穷,必然伴随着大量冤案,是一种打击力与自卫力毫不对称、毫无制约的暴政,被打者无论是白是黑,面对那泰山压顶之势、排山倒海之力,一律没有招架之功,遑论还手之力。李庄案与方竹笋案不过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

第二,即使是明君施政,毫无覆盆之冤,而且奉命行事的层层官僚也都公正廉明,不曾借机公报私仇或中饱私囊(与事实相反的虚拟语气),这种“公平”的操作前提,是必须有一个权势与声望无可匹敌的大独裁者,这才能摆平上下左右种种掣肘,去“替天行道”,因而根本就不可复制。如果要在全国推广,必然是易人易地则面目全非。即使是在重庆一地,它也是不可持续的,必然是人亡政息。一言以蔽之,那是人治,因而不可能化为持久工作、普遍有效的制度。

窃以为,冯先生此论似乎颇有代表性,那就是许多人至今不明白“社会公正只能靠提升人民的权利去实现,靠提升统治者的权力去‘为民作主’只能适得其反”的简单原理。换言之,只有西式公正,才是可操作可实现(或至少是逼近)的公正,而中式公正(亦即毛泽东与薄熙来式“为民作主”)则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温家宝和汪洋代表了党内头脑比较清醒的人。不管他们动机如何,做得如何,起码他们承认了这一点。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12-7-03 周二, 下午10:38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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