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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儿:還她一個公道--為柴玲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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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儿:還她一個公道--為柴玲辯護
金枪鱼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9/08/21
文章: 744
经验值: 23330
标题:
云儿:還她一個公道--為柴玲辯護
(546 reads)
时间:
2012-6-12 周二, 下午8:36
作者:
金枪鱼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按:2003年的老帖子了,供批判用。)
尊敬的陪審團女士先生們:
首先我要向大檢察官蘆笛先生表示崇高的敬意。他對中共黨文化的深刻批判,對於學生領袖許多源自黨文化教育的惡習的鞭撻入裏的揭露,無疑將我們對六四悲劇的反思推上了一個新的層次。我本人就從中獲益良多。
然而我不能不遺憾地指出,當檢察官先生指控柴玲女士“道德品質特別惡劣”,猜測她堅守廣場的動機是要以市民群眾為人盾保衛自己的時候,不僅嚴重缺乏事實根據,而且與他自己關於學生領袖是“真誠地為其信念而鬥爭”的基本判斷,大相矛盾。而他基於猜測動機而作出柴玲女士犯有過失殺人罪的指控,則根本違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原則。
經過前幾天的法庭辯論,我相信諸位對於判定過失殺人罪的法律原則,已經有了充分的了解。我相信大家已經十分清楚,即使退一萬步,就算大檢察官說的那套因果鏈條能夠成立,依照法律我當事人柴玲女士率領學生堅守天安門的行為也絲毫不可能構成過失殺人。這些事實,我相信諸位都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本文後面我也會有所涉及。
不過在這個總結陳詞中,我的重點將不是去重覆那些枯燥的法律問題。我願意利用這個機會,回答一下幾天來我一直沒有機會回答的問題,這就是大檢察官對柴玲女士道德品質與行為動機的諸多嚴重指控。這些問題,我前幾天沒有觸及,因為在法律上,動機與意圖不同,前者僅僅屬於道德領域,不能用來判定刑事責任。一個人違法殺人,可能是出於道德上良好與高尚的動機(比如幫助其解除痛苦),但只要他確有殺死此人的故意,則他就是犯有謀殺罪。另一方面,一個人可能是抱著希望某人死亡的動機,鼓勵後者去從事某項危險事業(比如說登山),結果此人遇難。這時在法律上,我們就不能僅僅以此為據判定前者犯有殺人罪或過失殺人罪。 (六四檔案´89)
然而,儘管大檢察官猜測的動機,絲毫無助於他關於柴玲過失殺人罪的指控,它卻關係到我當事人的個人聲譽,特別是關係到澄清當年那場運動的若干基本事實,關係到對那場運動作出實事求是的反思與分析,我覺得有必要從正面作出回答。
一、三大評價標準 △
評價柴玲女士以及其他學生領袖在十四年前那場運動的作為,必須回答三個問題:
(1) 學生市民們的違法抗議是否正當?換言之,他們是否有正當理由違背當時的若干法律,舉行非法遊行、集會、絕食、靜坐、乃至在天安門廣場長期示威?
(2) 假如違法抗議是正當的,學生們在運動過程中所採取的策略、手段和行動是否明智?這是從現實政治著眼考察手段與結果之間的關係。
(3) 與上述第(2)點相聯繫,學生領袖們在選擇其策略、手段和行動時,是否充分地、全面地考慮了在運動中所產生的、對所有相關各方面應負的道德責任與義務?如果沒有,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在上述三點中,本律師與大檢察官的分歧主要在第(3)點上。大檢察官堅稱,柴玲女士選擇堅守天安門廣場,乃是出於十分自私和卑劣的動機,想以市民群眾為人盾來保衛自己不受逮捕。而本律師則認為此論未免過於誅心,違背事實。後面本律師將舉出證據說明,雖然當年柴玲女士在選擇行動與策略時或許有重大錯誤,雖然她在考慮道德義務與責任時或許不夠周全,但她的無私的獻身精神與真誠的理想主義,卻是有目共睹、眾所週知、無庸質疑的。 (六四檔案 - 89)
二、學生非法遊行示威的正當性 △
不過為了更好地討論第(3)點,我覺得有必要先簡單回答第(1)和第(2)個問題。有人以為,要證明學生違法抗議的正當性,必須首先證明當年的政府沒有合法性,是非法的。言下之意,對於合法政府,公民就沒有非法抗議之權了。
此論顯然是荒謬的,其理由我在《何時惡法非法》一文中,引用《正義論》中關於公民不服從的理論,已經已經說得很清楚:在現代社會中,雖然公民一般地必須守法,包括遵守惡法,然而對那些公然否認基本自由權利的法律,他們不僅完全沒有義務遵守,而且完全有權通過違抗法律的方式表達抗議。這與政府是否合法無關。合法政府也會通過一項否認公民基本自由的惡法,而通過一項惡法也不一定會使得一個合法政府完全變成非法。 (六四檔案´89)
一言以蔽之,政府是否合法,與違法抗議是否正當毫無關係。要證明象六四學生那樣的非法遊行示威的正當性,無須證明政府非法,只須證明兩點就足夠了:第一,他們所挑戰的具體法律法規明顯不正義且否認最基本的平等自由權;第二,他們循合法途徑誠心誠意地發出過呼籲,但毫無效果,不能不採取違法抗議這個最後手段。
關於第一點,學生們的遊行示威絕食靜坐,明顯違背了當時的一些法律,如《遊行十條》或《天安門五條》等等,此點有目共睹、眾所週知、無庸質疑。然而這絲毫不能否認學生行動的正當性。我在《何時惡法非法》中,就專門談過這一點:
“政府搞個什麼十條五條出來,明文禁止公民在某些公共場所遊行
示威,而這些場所,不僅在傳統上是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共講壇,
而且政府自己此前此後就常在這些地方搞集會遊行,而不受禁令影
響。顯然易見,此種只許州官放火,不準百姓點燈的法規,否認了
平等自由權原則,自然成為公民不服從的恰當抗議對象。公民有權
不遵守這樣的法規,不經批准自行在這些地點集會遊行示威。”
關於第二點,我想大家不會忘記人民大會堂前,三位學生跪在臺階上,請求國家領導人接受其請願書的場景。對於學生們的誠心誠意的正式呼籲,政府表現出的不僅完全是一副漠不關心、無動於衷的嘴臉,而且更有甚者,竟發表殺氣騰騰的官方社論威嚇打擊。這就使得人們不能不採取違法抗議的公民不服從行動,作為一種最後的必須手段。
有人要說,既然有遊行示威法,你就得先申請,申請而不批准,你再去非法遊行【近】,那才有些道理。連申請都沒有,你怎知人家不會批准?怎知你已經沒有了合法的抗議手段? (64檔案-2004)
關於此點,正如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所談,上述第二個條件並不要求耗盡一切合法手段。只要我們從已往的行動和過去的經驗中,可以合理地認為進一步合法行動不會有結果,就滿足了此項要求。正常的遊行示威,假如以前申請十次都被拒絕而無正當理由,同時又沒有任何根據表明再次申請的結果會有所不同,抗議者就有權不申請第十一次而自行舉行遊行。 (六四檔案-2004)
自然,對於正當的公民違法抗議,政府方面也可以採取強力驅散,以維護其自身權威和法律秩序。儘管這缺乏充足的正當理由,但只要政府方面的強力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能認為其不合法。然而像中國政府那樣出動坦克機關槍,放肆屠殺正當抗議的平民,完全無視人類社會的基本公理,就大大超出了必要且合法的限度,兇殘血腥令人髮指,非用“罪惡滔天”四字不能形容。 (64memo祖國萬歲´89)
根據現代社會的法律,那些直接槍殺無辜平民者,犯下的是一級謀殺罪。然而那些下令屠民而自己沒有親手殺人的獨夫民賊,就不一定滿足謀殺罪的條件,而且他們犯下的也不是普通的謀殺罪,而是比謀殺罪更嚴重的罪行:危害人類罪!這也許就是為什麼大檢察官會發現,要用殺人罪給那些未直接開槍殺人的屠夫們定罪處罰,十分困難。這個問題其實毫不新鮮。二戰以後它就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一個難題。解決這個難題的辦法,就是專門針對此類行為而設立“危害人類罪”,後者現在已經成為國際刑事法庭的一個標準罪名。 (Memoir Tiananmen´89)
三、理想主義的悲劇 △
一項行動可以是正義的,然而卻不一定是明智的。後者取決於現實政治的考量。假如正當抗議只可能招致瘋狂的報復和鎮壓,則抗議的行動就不一定明智。面對暴政,挺身而抗,為求正義,不計後果,在個人是值得敬仰的英雄主義行為,在一個群體卻可能只會帶來災難與毀滅。義之所在,不一定要為。1989年由學生發起的抗議運動是否明智,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持平的學者很少有人否認,學生運動從初起一直到絕食以後戈巴喬夫訪華前,曾經數度造成了推動中國政治改革的難得機會。1949年以來第一次出現了迫使政府當局與之對話的真正獨立的自治組織,新聞自由空前開放,民間社會開始贏得獨立地位,等等。這表明,至少在一段時期,以柴玲等人為領袖的學運,是明智的,曾經產生了良好的初步成果,為中國提供了新的希望。 (六四檔案 / 2004)
只可惜,學生領袖與黨內改革人士終究未能建立起互信互動,終於使得這些初步成果葬送於頑固守舊勢力之手,給歷史留下下深深的遺憾。
未能建立良性互動的原因,也許需要更多更詳實的史實,才能作出全面的判斷分析。以我個人的了解,學生領袖的天真、理想主義、缺乏政治經驗與政治算計、以及他們不肯捲入黨內派別鬥爭的初衷,應當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象柴玲這樣這樣的學生領袖,當初挺身而出,憑的就是她的理想主義,獻身精神,滿腔熱血與燃燒的激情。他們有抱負,無野心,有理想,無算計。為了保持學運的純潔性,他們力求與黨內鬥爭保持距離,不做別人奪權的工具。他們太過於理想化,以致脫離現實【異】。而某些政治家和知識分子的權謀,更加劇了他們的戒心。正是這種心態,使得他們無法與老謀深算的政治家達成默契。我不相信這完全出於蘆檢所說的鬥爭哲學,恰恰相反,我相信其中很大成分來自於柴玲們企圖擺脫共產黨傳統鬥爭方式的努力。只可惜,他們試圖擺脫傳統的派別鬥爭,結果反而失去了天然的盟友,失去了黨內外互動妥協的機會,陷入了更惡性的鬥爭旋渦,也許這正是悲劇所在。
四、軍隊屠殺,柴玲不應負刑責 △
六四天安門血案,罪魁禍首自是鄧小平李鵬等為實施清場不惜代價而大開殺戒的獨夫民賊。但是,作為天安門廣場總指揮的柴玲女士,為什麼沒有作出事後看來是極為明智的抉擇──率領學生撤出天安門?對於最後無法避免流血,她有沒有責任?這是大檢察官念茲在茲、苦苦追問的問題。
我理解大檢察官追問此問題時的悲天憫人與強烈的人道關懷【異】。然而當蘆檢斷言,柴玲已經從理論上預見到了大屠殺的可能,卻輕信“人民子弟兵”不會對自己人民開槍,屬於“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應當算“過失殺人”的時候,卻犯了兩個錯誤,一個是法律上的,一個是事實上的。 (64檔案´89)
法律上的錯誤我以前已經說過,在柴玲堅守天安門與受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聯繫。由受害人死亡這個果往前溯,直接原因是獸軍殺人這個因,正是它在柴玲行為之後突然插入並且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因此必須對受害人死亡負刑事責任。而柴玲的堅守天安門,因為其本身不會致人死命,所以不必負刑事責任。
蘆檢在反駁我這個論點時,舉了一個例子,其中從“派兵──學生和平撤出廣場”的所謂“原定因果關係”,推出堅守廣場乃是造成原計劃外的平民死亡,所以柴玲應當對獸軍殺人負責。這個推理其實仍然是誤將一般性的邏輯上的因果關係,當做刑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不能為法庭所接受。刑法上追究殺人責任,只能嚴格地從受害人死亡這個“果”往前推,而不是任意假定一個什麼“原定因果關係”作為判斷的基點。 (64memo.com-2004)
蘆檢反駁我的另一個例子,長官命令下屬濫殺無辜時,下命令者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因開槍者為另一人而打破?在這一場合,傳統觀點將執行命令者看作沒有自己獨立意志的工具,不因執行命令而負刑事責任。這樣,命令下屬殺人,與自己利用工具殺人沒有區別,應該由下命令者負全部刑事責任。然而二戰以後,執行命令者同樣被認為負有刑事責任。一般認為,下命令者與執行命令者*都有*殺人故意,共同施行了一項謀殺,因此都有罪。只要了解這裏的關鍵是兩人共同實施同一個殺人意圖,就會發現它與我前述關於因果推論的原則並無矛盾。當然對於這裏面的刑法原則仍然有爭論,只是這些爭論與我們此處的討論已無關係。 (64memo.com / 89)
可見,蘆檢的反駁絲毫未能動搖我以前的立論:在柴玲堅守天安門與受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聯繫。對於大屠殺,柴玲毫無刑事責任。
五、六四當時,開槍屠殺屬於不可預見 △
蘆檢在事實上的錯誤則是,沒有證據支持他關於柴玲已經預見到軍隊開槍屠殺的斷言。在他引用來作為決定性證據的柴玲5月28日錄影講話中,沒有一個字提到開槍。蘆檢只是引用了若干句“期待流血”、“我們要在廣場上流血”、“也只有廣場血流成河的時候,全中國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等等,並且把此數處的“流血”一詞解釋為開槍屠殺【同】。 (64memo.com´89)
這個解釋是完全錯誤的。它以大屠殺事後的眼光,投射大屠殺以前的情形,完全不符合當時學生們對於“流血”的通行理解【同】。 (64memo反貪倡廉/89)
六四當時學生們普遍有種悲情,動不動就說要“流血”。這裏“流血”其實沒有大屠殺之夜所代表的那種嚴重含義,不過指作出某種犧牲,最多為受傷流血而已。所以,四、二七大遊行時,看到徒手的武警,學生們就打出“血濺中華”的橫幅;絕食的時候,說是“要以鮮血和生命來喚醒民眾”;而新華門前有同學被武警強行拖離時被玻璃劃傷,血流滿面,那更是不得了了不得的“流血事件”了。 (64memo.com-1989)
其實,就在蘆檢引用的柴玲談話中,一開頭柴玲說了幾段話,就表明她也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流血一詞的【同】。 (64memo中華富強 / 89)
她說,四月十八號胡耀邦追悼會那天,被激怒的同學要沖大會堂。“我想要是沖進去的話,那天流血就要發生了,那時我再也不能忍耐,我就站出來了,那時我嗓子已經啞了,我流著淚喊,隔著那個警察的那條防線拿著話筒喊,我說,處理學生關係的那些官員們,我說,學生委托我們過來看一看,請你們出來聽聽同學們的要求和呼聲。沒有人理睬。……在最後的時候……我說,北大的同學拉起手來(不清)。北大同學趕快撤離天安門廣場。我想那時及時撤離,避免一場流血事件。” (Memoir Tiananmen/2004)
這裏兩次提到“流血”,其含義都不過與徒手的警察發生衝突,最壞情形是有人受傷,哪有開槍屠殺的含義?
其實,就算是在戒嚴以後,學生和群眾還是普遍認為軍隊不會向人民開槍,最多象當時電視裏常見的南韓警察一樣,用催淚彈、橡皮子彈、大棒和警棍等等【同】,打人趕人抓人,若是有許多人受傷,就算“血流成河”了。 (六四檔案/89)
事實上直到六三晚上,許多同學還相信軍隊不會實彈射擊。當時在紀念碑前絕食的侯德健回憶:“到兩點鐘的時候,學生還給我們軍大衣﹑棉軍大衣和塑膠頭盔。告訴我說:侯老師,你比較瘦,橡皮子彈跟木棍打你可能就不行了。給你個苗棉大爺套著吧。我們都以為是橡皮子彈。到兩點鐘,一直到兩點鐘過後,才從前面來的兩個醫生和兩個學生,才告訴我們前面開的是真槍是真子彈。” (Memoir Tiananmen´89)
這些與柴玲在一起的人,直到六三晚上仍然不能預知軍隊竟然會真槍實彈地殺人,柴玲又有什麼超人魔力,可以提前一周預知?
六、自我犧牲,並非罪惡 △
也許有人要說,好,就算柴玲沒能預見軍隊開槍殺人,可是她預見到了清場可能會演變為流血衝突,至少會有很多人受傷。她為什麼不能用主動撤退來避免?這說明她在道德上仍然屬於不負責任。
從直覺上,我覺得不能無條件同意這種說法。因為,假如此說能夠成立,則幾乎所有的公民不服從運動,都可能變成道德上不負責任的行為了【同】。六十年代,由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在美國南方有種族隔離制度的城市舉行的示威抗議,很少沒遭到警察警棍、警犬和高壓水龍頭伺候的,有人受傷是常事,甚至還發生過示威者被警察打死的事件。其中伯明翰市可算是最突出的了。 (六四檔案´89)
這個城市的警察局長布爾‧康納,是個強硬的種族隔離主義者,每次都使用強力手段對付要求民權的黑人示威者。最讓美國人震驚的一次是1963年5月3日,他下令用高壓水龍頭,將一千名示威的孩子沖得鬼哭狼嚎,連衣服被水的力量擊成了碎片,接著又放出了惡狗,撲向想逃跑的孩子,狂吼猛咬。當這些場面被記錄下來,出現在電視上時,美國人驚呆了。
但是馬丁‧路德‧金並不因暴行而屈服。他說:“我們將較量一下究竟是你們白人施加痛苦的能力強,還是我們黑人承受痛苦的能力強。” 明知警察會使用暴力,他仍然堅持組織示威。
接著就發生了5月5日那奇特並且凸顯出人性高貴的一幕。
“黑人牧師們帶領著群眾向伯明翰監獄進發,邊走邊唱著贊美詩,最終走到了警察封鎖線前。人群全都靜靜地停下,跪在地上祈禱了一會。然後他們繼續前進。
康納就在那兒。‘舉起水龍頭,’他吼叫著。‘他媽的,舉起水龍頭。’但警察和消防隊員一動也沒動。他們看著面前一張張鎮靜的臉,無法對這些無辜、善良的人濫施暴力。
警察向後退去,給示威者們讓出了道路。
康納震驚而又無力地站在那兒。他的部隊拋棄了他。”
假如馬丁‧路德‧金因為警察會濫施暴力而放棄示威,美國的民權運動就不會有任何成果【同】。 (64memo.com/2004)
這個例子表明,對於公民不服從運動而言,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是可以預期並且承受的。面對暴力的時候,期望以自己的犧牲、忍受和流血,喚起更多人的正義感,並非罪惡。
當然,這裏仍然有一個行動是否明智的問題。假如犧牲、忍受和流血產生不了成果,這樣做就可能極不明智,雖然它在道德上並無過錯。然而,人不是神仙,事先判斷犧牲是否有效,是個極為艱難的抉擇,特別是當它牽扯到人們的道德感和正義感的時。
簡單總結一下,就六四時的情形而言,假如事先能夠預知後來那種毫無人性的大屠殺,則撤退就是唯一在道德上負責任的選擇;然而,假如預見到的僅僅只是一定程度內的暴力,則撤與不撤,非關道德,更惶論什麼刑事責任了【同】。 (64memo.com - 89)
七、她何曾打算以人盾來保衛自己? △
“柴玲企圖以市民群眾作為人盾來保衛自己”!這是大檢察官所作出的最嚴重指控,也是他提出“過失殺人罪”的最重要基礎之一。而檢察官用來證明其指控的幾乎全部根據,仍然是柴玲那個錄影談話。
在這個談話中,柴玲一方面希望同學們一定要堅守廣場這個陣地不撤,另一方面又表達了她對政府秋後算帳與個人迫害極不甘心的心情。檢察官據此認定,柴玲率領學生堅守天安門,乃是企圖用所謂的“感情敲詐”去激發市民俠義心腸,促其保衛學生,目的在於使得自己不被政府輕而易舉地抓起來。然而,只要了解一下這個錄影講話的背景,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攻自破【同】。根據錄影帶製作人金培力的記錄,柴玲製作這個錄影的時候,已經跟他說明,她決心辭去天安門廣場指揮部總指揮一職,脫離天安門廣場萬人圍護,只身前往南方推動聯省自治。而且,柴玲在帶子中明確表示,她本人並不打算留在廣場上。 (64memo.com - 1989)
既然柴玲都已經打算離開天安門了,保衛天安門與她個人是否被抓,兩者之間根本就已經沒有了直接關係。這樣,大檢察官所認定的那個“以人盾保衛自己”的動機,就一下子就全部落空,變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完全無法成立。
在當時情形下,柴玲計劃中的南方之行,旨在策動南方省市與中央分裂對立,所圖極為嚴重,這顯然是任何執政者都無法容忍的死罪,其危險萬狀,不難想見。考慮到隨時可能被捕被殺的前景,她製作了這盤錄影,打算著這可能是她留下的“最後幾句話”了。這盤錄影帶,等於是赴難前的遺言【同】。當我們了解這點,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柴玲會在其中反覆地盡情地表達她對生的留戀,反覆地盡情地表達她強烈的求生願望與求生意志,反覆地盡情地表達她對政府迫害的不甘心。也許正因為她毫不懷疑自己此舉在道德上的高尚與無懈可擊,所以才絲毫未曾修飾自己的話語,絲毫未曾顧忌她的話可能對一個不了解內情的人造成怎樣的誤解,以致多年以後,很容易就把其中幾段話拼起來,給她加上“讓別人流血、自己求生”的難聽罪名【同】。 (64memo.com / 89)
八、還她一個公道 △
當年我初看記錄片《天安門》的時候,也為其中裁剪拼接起來的幾段柴玲談話所震驚,繼而氣憤異常:“讓別人流血、自己求生”,怎麼柴玲竟是這樣的無恥小人?!
帶著這樣的成見再去讀柴玲的談話記錄,就很容易忽視她多處表示的要“用我的鮮血來喚醒民眾”、“願意做第一個死的人”等等話語,只把注意力放在她一再強調表達的求生願望上面,就很容易得出與蘆檢相似的結論。試想,假如柴玲當年喪生於屠刀之下,今天我們再來聽這個帶子中帶著哭腔、半是絕望的聲音,聽她敘述對生的渴望,“我們不是為死而戰,而是為了生而戰”;聽她說,“我很喜歡這一種安詳的,有一些baby,有一些小動物的那種……平靜、安詳的生活”;聽她說,“如果是在大家舍生忘死爭取民主權利的鬥爭中,我坐一邊,不去衝鋒陷陣……一旦這個權利到來的時候,我說,給我拿來吧,不要少了我的一份,那個時候我覺得我很慚愧。我做不出這種事情來……”;等等等等,恐怕我們就是另一番感受,就得不出蘆檢那樣的結論來了吧? (六四檔案/2004)
這就是偏見──先入之見──的力量【同】。 (64memo.com´89)
偏見,使得我們看不見那些顯而易見,然而與我們成見相反的事實,只看見我們願意看到的幾個微小細節,並且用牽強附會的針線,縫織出一幅與事實相去九萬八千里的面目全非的圖景。
像我們這樣一度受偏見左右的人,其實不少。
六年以前,《九十年代》上一位專欄作者,在看過《天安門》以後,撰文痛斥柴玲,罵她“野心顯然不小……她想以別人的血來成全自己”,譴責她“暗藏心底的‘讓別人流血,自己求生’的‘民運’哲學”。文章並且呼籲:“我們有權知道自己的同胞因何而死”。 (六四檔案-2004)
然而三個個月以後,當這位作者終於有機會平心靜氣地聽完柴玲完整錄音之後,發現自己大錯而特錯,於是趕緊特意在《明報》再撰一文,標題就是:──《讓歷史還她一個清白》! (六四檔案´89)
我不相信我們能夠書寫歷史,那是後人的事。我只希望在這個虛擬法庭上,各位尊敬的陪審員都儘量拋開自己的成見,以不偏不倚的公平心審視事實,作出判斷,還她一個公道。
(完)
作者:
金枪鱼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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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海川是很好的论坛,从残存的个人文集还能看出来。另:罕见从最早的一页往前看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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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客101
- (0 Byte) 2012-6-13 周三, 上午9:55
(113 reads)
同意这篇文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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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puma
- (0 Byte) 2012-6-13 周三, 上午12:48
(70 reads)
我喜欢中共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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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
- (158 Byte) 2012-6-12 周二, 下午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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