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转帖]多地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转帖]多地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豆腐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882

经验值: 70769


文章标题: [转帖]多地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269 reads)      时间: 2012-6-09 周六, 下午9:21

作者:豆腐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多地幼女遭性侵 “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http://www.creaders.net 2012-06-06 23:25:19 新华网

  《新闻1+1》2012年6月6日播出节目《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以下为完成台本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不断出现的未成年幼女被性侵案件,到底折射出了什么?

  画面解说:

  今天上午贵州习水县一起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吴文伟:

  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市某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解说:

  是嫖宿还是强奸?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激烈的争论背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注意什么?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新闻1+1》今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

  主持人张泉灵:

  你好观众朋友这里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是主持人张泉灵。

  明天高考,明天就要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峰会特别为高考推迟了半个小时,好给考生们让路,我相信听到这样一条消息很多的考生和家长是大大的松了一口气,我们是非常的清楚,其实孩子的大事就一定是家庭的大事,孩子的希望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所以家庭和社会需要给孩子更多的保护。而就在今年的六一节之前,一份叫做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一个公开的报告正式出台了,从这份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情依然是任重道远。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山西略阳、河南永城,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段发生的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

  而几天前刚刚发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也将儿童不断遭受性侵列入其中。这份名为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的报告,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所选出的是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一年间,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而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4名村镇干部,一名12岁的少女,发生在陕西略阳县的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舆论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而类似事件却又不断上演。

  张泉灵:

  其实这次评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十大事件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角度来做一个分类,第一个类别就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像大家去年议论集中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事件。

  另外的一个分类就是已经有了法律和法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细化,能够让这件事情落到实处的,像免费午餐计划,像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之后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的后续的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像《中国留守儿童日记》一本,由真正的留守儿童写下来的书而引发了思考,也包括中学生偷换升旗仪式演讲稿抨击教育制度,这都是一个事件引发了对中国儿童未来发展思考,这样性质的事情,所以这十件事我们可以用三个类别加以区分。

  回到刚才说第一个类别,在这个类别当中我相信公众舆论的焦点目前都会集中在这样的事情上,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为什么这个事情会特别的引发关注?我想有两个基本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实行从法律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因此需要讨论像从这个强奸罪当中把“嫖宿幼女”罪单独分离出来,到底是纵容了一个恶行,还是说法律更加细化了是法律的进步,这样的争论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第二个原因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像轮奸或者强奸少女的事情,被最后法律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已经连续三年出现在了这样一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名单当中,连续三年不同的地方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通过一个短片详细了解一下。

  解说: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向区别,自“嫖宿幼女”罪单独设立以来,废存之争就一直不绝于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嫖宿幼女”的情况下,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从立法角度看视为被害人不合适,所以在立法的层面,把“嫖宿幼女”罪设定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当中。

  解说: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行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行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 “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引起舆论的争论。

  王志祥:

  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实践当中很多场合由于只能(最多)判15年,从而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法律力度不够。

  解说:

  那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人,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宿?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认为,奸淫幼女跟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王志祥:

  幼女本身对于自己的性承诺是不能够负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失足的幼女比普通的幼女更值得在法律上加强保护。

  解说:

  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张泉灵: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个事件,入选过去一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名单当中,评委会有这样的评定,他说不管是从法律的规定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民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 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从重处罚,这是当时评委会推选它进入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最主要的理由。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两种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区别,首先来看一下《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另外,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量刑是由很大的差别的,从这个量刑的差别来看,我们来看为什么此类事件都会高度挑战公众的承受能力,再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风口浪尖的核心,我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此类事件不管最后的定性是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其实都已经远远突破了公众的一个道德的底线,在普通公众的心目当中,这个事情就是罪大恶极,居然“嫖宿幼女”罪来处理的话,在法律上这个事件居然是罪不够大,恶也不够极,所以当观众的心目当中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被接受,也因此一再成为舆论的焦点。

  到底这样的法律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现在应该如何来处理?接下来就来连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同时这个佟先生也是起草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一个主要的负责人,佟先生我们也听到了另外一面的声音,也有法律专家说这个事情其实是法律的一个细分和它的进步,因为“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觉得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如果细分开的话是法律的公正的表现是法律的进步,您的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抛开我们说的强奸罪“嫖宿幼女”它的量刑的上限的区别,也就是“嫖宿幼女”最多是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抛开这样一个刑法的差异,最关键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一种儿童的视角,也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比如说我们说不能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如果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他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他心智还不成熟,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应该给他以特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不能把嫖宿这样一个,应该说整个社会从道德上不认可的有人说是肮脏的词,放在一个孩子的身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罪名本身我们认为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害。

  张泉灵:

  您觉得这个罪名的存在其实是对受侵害的孩子的二次打击?

  佟丽华:

  是这样。

  张泉灵:

  另外从记者的调查来看,我们现在也发现了这样的状况,就是在某些地方可能比如说嫖宿幼女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它会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的社会风气,当地甚至比嫖宿更轻的一个词,说要找一个年轻的情人而已,您怎么看?

  佟丽华:

  这个恰恰说明有了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以后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一般概念上从社会的角度说,我们嫖娼的这种行为,大家更多认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执法的行为,相对来说社会上比较普遍地认为是比较轻的行为,但是如果强奸罪的话,它是一个严厉的刑事犯罪,大家就是从这两个罪名一个简单的常识的理解,会认为强奸这个罪名不可触碰,可是嫖宿这种行为相对来说有些人认为无所谓,正是因为这样的心理导致嫖宿幼女这样的罪名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认为,即使她是幼女也是一个比较轻的行为,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对幼女行使保护的法律震慑功能被弱化了,使更多的人可能是铤而走险去对幼女构成严重的伤害。

  张泉灵:

  好谢谢佟先生,我们稍候继续往下聊。

  我们说到了“嫖宿幼女”罪这个罪是否应该存在?这一点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有争议,也需要获得社会长期的一个关注。

  我们注意到其实在保护未成年人十大事件当中,还包括这样一个同样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例,就是广州七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这个案件大概我给大家表述一下,是一个孩子,父母离婚之后就跟着她的生父和继母来生活,但是长期就被关在一个阳台,饿的是皮包瘦骨,有一天实在是耐不住饿了,于是她就跳楼去小卖部找吃的,这件事情被好心人发现之后她就迅速被送到了救助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救助站只能容留她十天的时间,之后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养活她?这样的事件其实还有很多。

  画面提示:

  翠翠,十一岁,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与奶奶相依为命。

  翠翠:

  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礼物,爸妈也从来没有回家陪我过过节。我应该没有儿童节吧,我是个大人了。

  解说:

  画面中的这个女孩叫翠翠,她是一个农村留守儿童,五年来她都只跟奶奶生活在一起,在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网络上的这段短片——《给爱多一点时间》,感动了很多人。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目前全国留守儿童人数约为5800万,这群在流动时代中成长的孩子,因正面临着亲情饥渴,缺乏关爱等种种问题,而越来越被各界关注。除了留守儿童外,就在今年的儿童节期间,发生的一系列虐待儿童事件也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画面提示:

  5月26日,北京丰台青塔春园,2岁和6岁的女童被砍死在家中,疑犯为孩子的母亲。

  5月29日,江西都昌一名8岁男童被亲生母亲用菜刀乱砍,头部、脸部等部位共缝合800多针。

  5月31日,广东东莞,3岁男童因母亲两次殴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说:

  去年7月6号晚家住广州碧桂园的一个7岁的女孩,因为不堪饥饿而跳出楼外寻找食物,女孩被人发现后也让其长期受到虐待的情况公之于众,原来孩子三岁父母便离异,一直跟着父亲继母生活,但却长期被关在阳台,事发时她已被饿成皮包骨。

  针对广州的这起事件,在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的点评中认为,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为监护人伤害儿童的报告义务,导致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家庭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干预。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但现实中一旦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在哪里生活?谁来照顾?与此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立极不完善。

  张泉灵:

  的确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碰到亲生父母来侵害孩子的权利,甚至虐待他的话,那么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两条出路,第一个就是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当然它引发的问题就是谁来养活他?另外还可以以《刑法》来判侵犯孩子的父母以虐待罪,但问题这是个自诉的案件,也就是说,需要孩子的监护人代为诉讼,所以它就变成了一个怪圈,难道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诉讼自己,自己去告自己吗?所以在现实的实践里,这个事情究竟该怎么办?我们继续连线佟丽华先生,佟先生怎么办?

  佟丽华:

  实际上我们法律上有两个严厉的处罚措施,一个是撤销监护人资格,一个是追究虐待罪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的法律的刚性的有震慑性的强制措施,这样一个法律责任几乎没有被追究。一般会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告诉孩子应该报警,那么警察去了以后怎么办,我经常说用八个字概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张泉灵:

  有更好的办法吗?

  佟丽华:

  坦率说我们缺乏有效地法律措施,就是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他不怎么办?我们司法机关实际上也想追究他,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按虐待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们也想对这样的严重不负责任的父母追究法律责任,但是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追究了父母的法律责任,孩子谁来养?

  张泉灵:

  不能送福利机构吗?

  佟丽华:

  我们现在的儿童福利机构只是养弃婴或者父母双亡的儿童,这个是有严格的标准,从这个角度说这些孩子很难进入到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果想处罚父母,就得考虑给孩子找一个去处,司法机关又无法给孩子找到一个去处,所以导致在司法事件中由于考虑到孩子没有去处,所以说只能批评教育。

  张泉灵:

  能不能把我们的福利系统再改的完善一点?

  佟丽华:

  这两年来应该说从民政部门来说,尤其从民政部来说一直是在大力推动这种儿童福利制度的完善,从未来福利制度的设计的角度来说,我们说应该为这些困境儿童搭建一个有效的国家监护的体系,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的立法。

  张泉灵:

  据您所知,像这部分的立法现在是否已经启动?

  佟丽华:

  我们在2010年的时候,我们对传统除了福利院的儿童以外,我们也加入另外一部分孤儿,就是散居的,比如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孤儿,这个政府现在已经开始给钱给救助了。另外实际上从去年的角度说,国务院已经在全国推动对流浪儿童救助,当然民政部现在也委托我们在做儿童福利的立法问题,在进行研究了。

  张泉灵:

  好,佟先生今天接受我们的采访。

  最后想告诉大家这样一组数字,现在全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听到这样的数字再想到他们渴望的眼神,我们永远要记住一句话“他们的希望,就是国家的希望,人类的希望”再见。

  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对近一年来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以及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了整理、筛选,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在制度层面,我国为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设置的“保护伞”张开得更大。

  然而,报告同时显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仍然存在,并且有增无减,针对儿童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还在不断发生。

  “从报告中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2009 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这类案件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

  佟丽华指出,类似的事情仍然在不断发生,“我们明白问题的症结在哪儿,不知道向立法机关唿吁了多少次,但案件总在发生。”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

  嫖宿幼女罪的判定需要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标准,因此,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在于,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财物。

  报告认为,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不同。《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丽华表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有专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财物,自愿出卖肉体,也是由于心智不成熟经不起利诱,在这种情况下,旨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应该首先强制规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线,还是让未成年人分担罪责?“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

  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

  佟丽华警告说:“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滑坡,类似的案件会增加,如果法律保护不加强,孩子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在报告中,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受到关注。佟丽华表示,现在每一起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背后,都折射着明显的制度缺陷。

  “最大的问题是,我国现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指导、倡导性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后,这些孩子在哪里生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这些组织缺少专门经费及专业人员,将其指定为监护人显然不具现实可操作性。”

  看起来对于施暴父母更有震慑作用的虐待罪,在佟丽华看来更是一条“荒谬”的法律。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由受到暴力对待的一方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不能主动干预,只有致使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然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佟丽华说,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假设孩子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愿意或者不敢代理孩子诉讼,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那么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局面。

  “撤销监护人资格、按虐待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这两个硬性举措,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应用。”佟丽华说。

  报告唿吁,政府要对孩子在家庭中的成长状态负起责任。在家庭养育孩子有困难或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要通过福利体系提供支持。在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时,要给予有效干预,对于父母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或特别恶性的父母残害孩子的案件,要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去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在制度层面,我国为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设置的“保护伞”张开得更大了。然而,与之不相协调的是,1997年入刑的嫖宿幼女罪长期以来沦为保护幼女权益的一大法律漏洞,且已成为个别官员和新富侵犯幼女性权利的遮羞布和挡箭牌,备受社会各界质疑

  正方:嫖宿只是一种假象

  李克杰

  嫖宿幼女罪,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其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嫖宿幼女虽然也被列为犯罪,追究嫖宿者的刑事责任,而且表面上看其最低刑还比强奸罪的最低刑要高出不少,但它的单列罪名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全球法治共识,不仅在刑法内部出现自相矛盾,因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不承认幼女的性处分权,而“塞给”幼女一点财物之后就变成了嫖宿,奸淫者则变成了嫖客,幼女变成了妓女,就承认了幼女的性交易权;而且这也与处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原理严重冲突。因为在民法中幼女也至少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卖身体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符,不应得到法律认可。而嫖宿幼女罪的设立等于承认了幼女独立处分性权利的能力。

  就其结果而言,嫖宿幼女罪的出现,除了事实上减轻了奸淫幼女者的刑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严重侵蚀整体社会道德,模煳社会成员是非标准,既降低了幼女的道德羞耻感,也使奸淫者产生错觉,认为自己是在嫖娼,自己出了财物,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公平交易,同时与此相关的错误认识也必然纵容“皮条客”的肆无忌惮。更为严重的是,“嫖宿”者为了满足内心的变态需求,较多地与“皮条客”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威逼和强迫幼女“卖淫”。

  严格来讲,多数情况下“嫖宿”者明知和应当知道幼女并不情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过是通过“皮条客”的恐吓和利诱,达到了表面上同意性交易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强奸。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此类案件已经充分证明了“嫖宿”假象。

  由于1997年刑法大修时的立法民主化程度较低,刑法修正草案并未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我们无法得知嫖宿幼女罪是如何从强奸罪(1979年刑法有一个独立罪名叫奸淫幼女罪,1997年大修后将其并入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从之前的立法情况看,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还明确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为什么能在六年间来个“大翻转”,至今也没有权威解释。

  显然,1997年前的法治意识和立法水平与今天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因而我们也不宜过分苛责。但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法治已经得到了全面发展,且刑法已经进入了9次补充修改,却始终没有对嫖宿幼女罪进行清算,一直未能将其列入刑法修改内容,到底是什么原因?阻力在哪?恐怕有必要进行追问。

  在整个社会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大背景下,对于长期以来备受质疑的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立法机关应该给予回应。希望社会各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强烈质疑,能够切实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不要让社会唿声沦为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反方:法律需要细化罪名

  朱永华

  在连续3年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中,嫖宿幼女案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

  无论什么原因,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是犯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们之所以对“嫖宿幼女”的罪名诟病颇多,首先是因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在刑责上差异很大。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在刑法上被视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

  其次是因为经媒体披露的“嫖宿幼女”犯罪屡屡涉案公职人员,无形之中激起了人们的心理反弹,大有非严惩而不能平民愤的气概。另外,更有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在法律上虽然有明确界定,但这种界定在公众看来并不清晰,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被干扰而混淆,会让某些犯罪公职人员寻找可以减轻处罚的寻租空间,而从已判决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这样“不放心”的质疑声最高。

  但是,把“嫖宿幼女罪”废除,一律以奸淫幼女来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就可以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是否就可以对公职人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呢?我看未必。无论是嫖宿幼女还是奸淫幼女,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其作案的侥幸心理远远大于对刑法的恐惧,对公职人员更是如此。无论沾染上哪项罪名对于公职人员都是身败名裂,被追究多少年有期徒刑对公职人员本身并不至关紧要,因此,仅仅依靠加重处罚未必更能产生震慑力,而法律的公正在于“罪有应得”,犯了什么罪就应当按什么罪处罚,嫖宿幼女同奸淫幼女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如果都按某一种罪名进行处罚,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几年,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似乎每一起“嫖宿幼女案”都有公职人员涉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职人员是这一类案件的“重灾区”,即使这几起案件中,不只是有公务员更有企业老板和其他社会人员, 我们不能因为有公职人员频繁涉案,就希望废除“嫖宿幼女”罪名而以奸淫幼女罪名从重处罚,这也有损法律的公正。

  衡量法治社会的标准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衡量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又在于某些法律条文的完善。从推进法治社会进步来看,法律的细化是大势所趋,以某项罪名来“视为”、“参照”或是“等同于”另一项罪名进行处罚,既不科学也有失公正,恰恰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要在“罪名”上逐步细化,更应在量刑尺度上更加“精确”,这样不只是便于操作堵住某些弹性空间,更便于公众实施监督,也能更加确保司法的透明与公正。就事论事,嫖宿幼女客观存在,刑法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不仅没有不妥,也体现出法律的进步。我们需要的不是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而是如何保证两项罪名不至于因人为操作而混淆,让重罪者得到不应有的“轻判”。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公职人员涉案较多的犯罪,就希望废除某项罪名以某种更严厉的罪名 “从重”处罚,显然也不是一种正常心态。

作者:豆腐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豆腐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驴鸣镇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70165 seconds ] :: [ 26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