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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冒个泡,关于方韩战向芦笛先生并各位大贤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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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冒个泡,关于方韩战向芦笛先生并各位大贤讨教   
学徒






加入时间: 2009/11/13
文章: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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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冒个泡,关于方韩战向芦笛先生并各位大贤讨教 (697 reads)      时间: 2012-3-07 周三, 上午4:19

作者:学徒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好不容易上来了,先向芦笛先生问个好:最近身体可安适?

翻了半天旧帖,又在百毒上补了半天课,终于把方韩之争这个热门事件的前后理出了一个大概,我不完全同意芦笛先生的观点。

1、方舟子质疑韩寒有代笔的文章至少证明他的思维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并且缺乏学术素养。他那几篇“在缜密分析和推测基础上的合理质疑文章”充满千疮百孔的逻辑漏洞,其水准之可怕,推论过程之搞笑,简直不忍卒读。这便是赫赫有名的学术打假英雄么?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实话实说,我比较欣赏的是方先生一本正经,摆出手把放大镜瞄准线头的姿势、做缜密推理状的严肃造型,以及虽有万千逻辑窟窿在身,也敢一步跨越到结论的铁嘴直断式的虎胆。随手看一段:

“......可见《书店(一)》的作者是一个极其喜爱钱钟书作品的人,要对钱钟书作品烂熟于心,才能如此这般对钱钟书作品中的句子信手拈来地化用(而不是简单的抄袭、模仿),而《书店(一)》写作的时候,韩寒自称才读过一、两遍《围城》,而且读不懂、不喜欢,《书店(一)》怎么可能是他写的呢?所以韩寒对“你是什么时候读钱钟书的?”的回答,自证了《书店(一)》是别人代笔的。 ”

真是...无语。牛叉的是,这位爷如此这般一二三四篇地发出来,全部都是这个调调啊,就没有别的,真能恶心人。像福尔摩斯糊弄老实的华生,像阿姨糊弄幼儿园大班的娃,方先生以前,都是这么唬人的么?俺都能给他气乐了,更加令人生气到无语的是听说方先生还有数以百万计的铁杆真心拥趸。

2、方舟子先生文风看起来不太好,人品如何,不敢妄言。而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还不在于芦笛先生说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possibility与probability的区别。芦笛先生说:

“第五次说一遍我的关键论点吧:所谓“韩寒作品由人代笔”的指控,与“唐骏假博士案”的性质完全不同,后者可以以直接证据证明,而前者则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即使“证据”再多,论证再严谨(虚拟语气),诸位充其量只能说: It is highly unlikely that Han Han wrote those pieces by himself. 但不能说: It is impossible that Han Han wrote those pieces by himself. ”

假设,方舟子先生现在发文说:之前是口水战,我一直在扔匕首和投枪呢,现在让我来清楚地表达一下我的观点,那就是:基于之前我指出的种种不合常理、不易发生或自相矛盾的事实,我认为,《三重门》很可能不是韩寒本人写的,也就是说,他很可能有枪手代笔。如果有人因为我之前的言论而产生误解,认为It is impossible that Han Han wrote those pieces by himself,而不是我实际想表达的It is highly unlikely that Han Han wrote those pieces by himself,我愿意就此无心之失所造成的伤害向韩寒先生道歉。

好像,他的文风有了改善,学术态度也有所端正,但是不是就没毛病了呢?显然不是----如果韩寒的确没有代笔者,则他(在目前的窘境下)如果不能讨回一个公道,受到的伤害就丝毫也没有减轻,对吧?因此,也许是由于可能造成的后果过于严重,问题的关键点可能不完全在于方舟子先生是否以逻辑缜密的、有理有节的方式来表达他的观点了。如果俺在地铁里老实站着,冷不丁旁边的一位女士抽了俺一耳光,大骂俺:你这个偷摸老娘屁股的臭流氓----我固然要跟她理论;如果她文静而大声地宣告:我认为刚才偷摸了我臀部的男性很可能就是你----我同样要跟她撕扯到底,对吧。

因此,我觉得,由于“方韩之争根本就不是费厄泼赖,双方的话语权根本就不公平,攻守之势根本就不对称”,而不决出一个结果对于韩寒而言,伤害很大,后果很严重,而对于方,则完全不然,所以如果在运行良好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个事情里,韩尽管是名人,但却是需要法律救济的弱势者,是不是适用于越南人网友所摘抄的“沙利文原则”,可能需要由法官来权衡和判断,我觉得,这种在两种以上的原则中艰难权衡的过程----而不是将条文或案例作为教条来遵循----才真正体现出了执法者的素养和人文精神。

我们一定需要考虑到一个事实,“有枪手代笔”的嫌疑,哪怕是捕风捉影式的“合理质疑”所导致的嫌疑,对于一个职业作家来说,都构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而对于质疑者来说,一般则是成本低廉的,风险和损失可控的,预期收益巨大的。所以,如果法律有必要要介入而实施救济的话,应当要以明确的信息告知人们,这种举手之劳即可伤人甚重的武器,请大家一定小心慎用,否则未来我们就没有几个作家好拿来试手了,或者说,未来我们要引诱出一个自愿的作家,需要花费更为巨大的社会成本,这个额外成本可能是由个别人轻松写意的“合理质疑”所造成的----他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了,真实成本却是大部分外部化鸟,由大家一起承担。

在漆黑的挤满了人的电影院里喊“起火了”的人,即使他(她)是出于好心而误报(即使他(她)逻辑严谨地喊到:“我个人认为,很有可能起火了”),也可能遭到比较严厉的惩戒,这是因为可能造成的后果非常、非常严重,严重到使得安全成本上升到能与无过失和保障言论自由相提并论的地步,需要进行细微而艰难的权衡。我不太同意芦笛先生的另一个观点是,我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一定要考虑吓阻,换句话说,一定要通过法律传递的信息,影响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用法和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虽然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但作为制度安排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这可引致帕累托改进。

作者:学徒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学徒于2012-3-07 周三, 下午6:52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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