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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的帖子重新写过,现在导读中,欢迎有兴趣的网友重访。莫非和阿越,很抱歉没人代笔回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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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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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经验值: 51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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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反正两位本来也不是可以说服的。我那帖子是写给国内那些走火入魔的人看的,告诉他们西方法治精神的出发点是什么。其实都是老狼说过的话,我无非是把它讲得再生动一点罢了。既然莫非不可能被老狼说服,当然也不会被我说服,所以咱俩还是求同存异,免得互相浪费代笔的口水。
话虽这么说,匆忙间,我晃了一眼你的标题,似乎是告诉我,猜测我的文章是集团写作或是他人代笔,乃是每个网人的神圣人权,是不是这个意思?如果是,我只能告诉你杰弗逊的名言:每个人的自由范围是由他人同等的权界圈定的,自由不等于侵犯他人的人权,而人权的一个内容就是名誉权。天下没有谁有那权利猜疑我是集团或是代笔。对此类烂仔,我当然毫无办法——我总不可能去和他们打官司吧。但我一定会跳到天上去。我过去与人大打出手,全都是为类似原因。这就是我为何会出来替韩寒打抱不平。已经反复说过了,我多次被人污蔑为“集团”,因此极度讨厌此类下三滥勾当。当然现在打不动了(没钱雇佣代笔了),所以,谁爱怎么说怎么说去吧。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当然这种遭遇也有好处——它是一个极为方便的测定人的心术的指针。若谁怀疑我是共特或甚至是共特集团,我就算最终原谅了他,也一定会在内心深处鄙视他,此生绝无可能与之交友。我交上的网友都是光明正大,从不作这种阴暗猜测的人。
答阿越:我不是说你怀疑我写作是他人代笔。你根本用不着出来证明,你也无法证明。早就说过了,此类指控,控方无法证明,辩方无法证伪。我的意思是说,照你转来的那个烂仔写的《勘破》(勘什么JB鸟破!自我感觉还特好,这世上怎么什么怪物都有啊),不说所有的作家,起码是any作家,any time,只要得罪了谁,都可能蒙上这种百口莫辩的冤枉。莫非这就是诸位心目中的自由社会?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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