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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公共课上的一个案例,想到当初贺梅案关于协议有效性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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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碁迷
加入时间: 2009/08/29 文章: 354
经验值: 1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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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碁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桑德尔正义道德公共课上讲到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话说某年新泽西州一对夫妇不能怀孕,因此登广告找代孕妈妈,一女应征,双方协议白纸黑字规定产子后孩子归夫妇抚养,代孕妈妈拿钱走人。人工授精,十月怀胎,产子,但这时侯出问题了,代孕妈妈对孩子有了感情,舍不得孩子了,拒绝交出,于是打官司。
初审法庭认为代孕妈妈签订协议的时侯万全清醒,没有欺骗误导胁迫的情况,且她完全知道履行协议意味什么,因此contract is contract,协议有校,代孕妈妈必须交还孩子。
上诉,官司打到州高院,高院翻案,判协议无效,未婚妈妈可以保留孩子,但孩子的生物父亲(不允夫妇中的男方)享有对孩子的一半父母权,有权定期探视孩子。理由很震惊,但可以从中看出美国司法系统对协议有效性的理解,法庭是这么解释的:
协议有效必须以双方同时对协议有充分的理解和100%的信息知情为前提,不但能有误导欺骗胁迫,即使存在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协议的误解或者对信息的不完全了解,协议也属无效。
具体到案例,表面上看,双方签订协议时,不但没有欺骗误导和胁迫,甚至单方面的误解与信息缺失都没有,协议内容实在太简单了。但问题还真就出在这个对信息100%的了解上,看好了,下面就是最让人惊讶的:
因为签订协议时,婴儿并不存在,因此代孕妈妈无从预知将来自己对婴儿的感情,而妈妈对婴儿的情感(feeling)如何实际上对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亲生孩子交给他人这一协议核心内容至关重要 -- 就是说,签订协议时,协议一方并不100%对协议成立与否至关重要的信息知情,所以协议无效!
这是桑德尔公共课上讨论契约和道德时的一个案例,学生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协议就是协议,既然白纸黑字签了,就该遵守。另一派学生强调的就是这个信息缺失的point。果然新泽西高院有利代孕妈妈的判决就是以次为突破口。
注意,桑德尔的公共课讨论的就是道德上的justice问题。他们讨论的其实不是法律,而是这个代孕妈妈的违约行为使否符合道德(就是是否符合道德上的justice)。
提出来,做个参考。帮助理解美国人的道德观与法律。
作者:北京碁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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