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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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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府   
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文章标题: 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府 (136 reads)      时间: 2010-3-26 周五, 上午9:23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府,二者间仅差了一字。可这一字之差,我认为,会引起全部六个字的意义变化。不幸的是,历来民运人士,以及他们聘请的律师,未能认识这个变化,遂以为,颠覆国家政权,就是颠覆国家政府。既然如此认识,在辩护书中,就将颠覆国家政权,写成[推翻人民政府],或[暴力推翻政府]。进而要求法庭证明,被告有没有实施暴力推翻政府的动机。这样的辩护,我相信,是答非所问,南辕北辙。就好比是,法官说你[骂]人,你却要法官拿武器出来证明你[打]了人。造成这样南辕北辙辩护的,却就是一个字。古哲的[白马非马]论,诚不我欺。

无论被告民运人士如何要求法庭,法庭下达的判决书,却从没回应这个武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运人士就该惊醒,反省一下,为何法庭能不回应?既不回应,却为什么又能判你们有罪?

我相信,武力颠覆政府,由刑法104条惩处。此条说:[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条刑法,才是惩罚有意颠覆国家政府的人,才是针对有意以武力推翻政府的人。如果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控告民运人士的行为构成了武装叛乱罪,又引用刑法104条为惩罚根据。这时,被告民运人士,才有资格要求法庭证明武力。

可是我们知,历来案子,公诉人控告民运人士的,却是[颠覆国家政权]。引用的惩罚根据,却是刑法105条。此条没半个字和武力有关。此条的文字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105条既然没明文写出武力,那末,[颠覆]二字就可能是文明行为。根据起诉书,显然是。因为,起诉书所控告的,不外是,被告民运人士如何如何组党,又如何要求竞选国家主席等等。起诉书说,这样的言语行为,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由被告言行构成的[颠覆],当然是上选场,凭人民的选票打败对手;而不是上战场用枪炮打败对手。遂是,既文明,又和平的颠覆。很不幸,被告民运人士,都没注意到这一字之差所形成的重大差别。

此外,民主选举有周期性。起诉书既然说民运人士的言行构成[颠覆]行为,这颠覆也染上了周期性。以中国为例,每5年要选举国家主席。一个非共产党党员,如果想参加竞选,每5年你就有一次机会(颠覆国家政权)。这个周期性,更清楚的证明了,[颠覆国家政权]中的颠覆行为,绝没有武力,绝不是[推翻政府]。因为,天下绝没有按期使用武力推翻政府的事。

如果某人竞选国家主席成功,他只颠覆了国家政权,从执政党手中抢过政权,他却绝没推翻政府。

故我们已用中共司法文字,证明了,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府,也不等于推翻政府。二者间的差别有三:一是,颠覆国家政权,不须使用武力,而颠覆国家政府,则必须使用武力。二是,国家政权被颠覆了,政府却仍然无恙。三是,颠覆国家政权按期发生,每几年就有一次。而颠覆国家政府,则不会按期发生,几十或几百年才偶然发生一次---这就是白马非马效果。于是,被告民运人士的辩护,遂应集中在[按期颠覆国家政权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上。而这个问题,却由中共的宪法79条回答了。此宪法条文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请看,国家大法(宪法)容许人民按期竞选国家主席,也即容许人民按期上选场打败对手,从现任执政党手中夺权。刑法(105条)却要惩罚宪法容许的周期行为。二法抵触,刑法当然失效。如果被告民运人士如此辩护,胜诉的可能,几乎是无限大,哪会落得今天惨败下场?

上面文字,转载自博讯网页,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10/03/201003252334.shtml。
原来的作者:dawang.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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