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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根源,以及我的自由主义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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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权利的根源,以及我的自由主义权利观
gzsums
加入时间: 2009/11/13
文章: 49
经验值: 2938
标题:
权利的根源,以及我的自由主义权利观
(488 reads)
时间:
2009-12-06 周日, 上午5:56
作者:
gzsums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一直懒于写主贴,倒是乐于跟帖争论。
不过,在这个版块的几次争论,倒是让我觉得有必要将我的观点稍微系统地阐述一下。
一直以来,对于权利(包括义务、自由等含义)的根源就有很多说法。人为什么会有权利?
说及权利意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权利的起源是因为人的社会群体存在。没有群体,则无所谓权利。脱离了人的群体存在而讨论权利是没有意义的。
权利的作用,在于界定“个体与群体之间”和“个体与群体的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
这个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人类是不知道的。简单来说,就是人类不知道有没有一个模板的存在,并且按照这个模板来制造权利关系。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人类不能先知某个真理。
那么,人类社会的权利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认为,人类社会权利规则的产生,完全是人类社会活动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互相影响的结果。权利规则的诞生完全是基于群体内的这些活动后产生的人为制定的规则。
每个人,也许为了不同的目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活动,就产生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变化,形成了这个群体存在的某种活动规则。破坏了这些规则,这个群体就不存在了,就消失或者演变成了另外一个群体。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存在过各种各样的规则,以及相对应的权利观。我自认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因为我信奉两个规则:1、社会个体之间权利平等;2、个体的活动以追求越来越少的“不自由感”为目标。
因为个体之间的权利平等,因而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参与规则的制定,并且平等地受这种规则的约束。这是我支持民主制度的原因。民主制度从出现在人类社会到发展至今天,经历了很多变革。令人欣慰的是,大部分的变化(如果不是说全部的变化的话)都是朝着体现越来越平等的个体权利而变化的。
个体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自由感”。在面对个体与群体,以及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关系时,我支持那种经过民主程序增加个体自由度的变化。
因此,我的观点包括:
1、脱离社会群体而去讨论所谓个体的权利是没有意义的。
2、否认权利规则来自于“个体与群体”,“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活动的结果,将导致这种权利规则不得不建立在“先验”,“天赋”,“神谕”等等的基础上;这与我对社会“元价值”的“不可知论”的价值观相悖。(这句话稍微费解了些。通俗来说,就是这个世界有没有上帝的存在,人类是不知道的。)
3、一个权利规则是不是一个群体存在所必须的前提?这个答案只有放在这个群体活动的关系及结果里衡量才是可以被人所知道的。
4、权利规则能否被改变,是不是应该被改变,这个不是衡量个体活动正确与否的标准。衡量个体活动正确与否的标准,在我看来,一,要符合满足个体权利平等的程序;二,以减少个体的“不自由感”为目标。
5、程序是否满足个体权利平等,这个是人类可以判断的。
6、个体的“不自由感”也是人类可以感受到的。
7、人类社会的“正确方向”就是在程序上不断满足个体权利平等的状况,在行动结果上不断减少人类个体的“不自由感”。
作者:
gzsums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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