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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李子暘:答芦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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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子暘:答芦笛先生   
金唢呐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7/06/19
文章: 1504

经验值: 61256


文章标题: 李子暘:答芦笛先生 (797 reads)      时间: 2009-11-30 周一, 上午12:00

作者:金唢呐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答芦笛先生


李子暘


 芦笛先生是我尊敬的前辈。许多文章让我大开眼界。没想到小子不才,竟然也入了芦笛先生眼中。蒙先生错爱,还给了不错的评价,称“颇受启发”“非常精彩”。

  如果只是得到了芦笛先生的夸奖,高兴一番也就罢了,但芦笛先生在赞许之余,还指出了我的局限,并提出了一个悖论(详见后面的附文“门外汉妄谈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这就很有挑战性了,值得我思考一番。

  仔细研读了芦笛先生的文章以后,我不得不说,芦笛先生所说的悖论是不存在的。我有必要就“计划”这个概念和芦笛先生进行讨论。

  “门外汉妄谈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一文,前半部从我的文章“三种武器”说开去,对马克思主义做了进一步的批评。联系迈克尔·波兰尼的观念,芦笛先生还提出了一个他亲身的一个经历: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果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我调节的。这个观察无疑是对迈克尔·波兰尼理论的一个证明,非常生动。

  文章的前半部分毫无问题。芦笛先生虽然自称“不懂经济学”,但对米瑟斯、哈耶克、迈克尔·波兰尼的理论理解得非常准确,结合中国现实的伸展论证也很有趣。

  但后面就有问题了。

  芦笛先生说我关于交通管理的论述非常精彩,但惜乎没有抽象为理论,错过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复杂系统到底是否需要“宏观调控”?

  其实我在论述中已经有了结论,那就是复杂系统不可能有什么“宏观调控”,没人有这个能力。这也是这个例子的原作者保罗·海恩的意思。不过,我对这个问题更深入的论述在“一个比一个复杂”这篇文章中。如果芦笛先生有兴趣,可以看看我的那篇文章。其中对复杂系统有更细致的分析。

  接下来芦笛先生的推导,在我看来颇为怪异:

  “金融活动已经升格到全球水平,所以,金融巨头们在为自己的企业做出发行多少金融衍生物的年度规划时,其实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计划管理全球的经济……当某个企业或某种行业扩展到一定范围(全国水平或全球水平),自由经济就变成了计划经济,所谓“市场的看不见之手”被砍掉了。不管资本家有无意识,实行的都是整体管理……这种管理任务超出了人脑或电脑的能力,所以迟早要遇到灾难。这悖论给资本主义经济规模封了顶,使得它成了一种怪物,疯长到一定地步就会被自重压垮”。

  怪异之处源于芦笛先生对“计划”的错误理解。

  可以看出,芦笛先生把“计划经济”中的“计划”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和企业经营的“计划”,所以,才会以为,不管什么计划,只要太大了,就会“砍掉市场看不见的手”。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计划经济”“计划生育”中的“计划”,其实是糊涂观念和掩饰真实状态的用词。这里的关键并不是“计划”,而是“强制”。“计划经济”“计划生育”中的“计划”,如果完整真实描述的话,应该是“强行计划他人的事务,并且计划者不承担成本”。

  这根本不是什么“计划”,这是掠夺,是耍流氓,是强盗行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自愿和被迫必须要有准确的理解。一个人生计无着,被迫接受低工资。这里的被迫,并非来自以低工资雇佣他的人,而是来自其他方面。在他和雇主之间,并无任何强迫存在。许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在这种情况下迁怒于雇主,仿佛雇主压低了他的工资。可是,如果雇主因此不再雇佣他,那他连低工资也得不到,他的收入是零。

  任何商业计划,不管规模多大,甚至遍及全球,也不可能是那种强制性的“计划”。商业计划必定是各方自愿的结果,或者得到了产权所有者的授权。如果一方不自愿,被另一方强迫订约,那么,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已经提供了救济手段,解决起来并不难。这方面的现象,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芦笛先生认为商业计划如果过大,就可能成为类似“计划经济”的计划,显然,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在学理上和现实中都没有什么根据。如果没有强制的暴力介入,商业计划再怎样发展,也绝不可能破坏市场经济这个“看不见的手”。正如芦笛先生所说:你得罪了地主或资本家,无非是换个地方打工。没有暴力手段的资本家,最多也就是让你离开他的企业而已。

  商业计划是自愿的,资本家和其他参与者始终都会追求利润。而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保持对商业计划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因此,商业计划发展到管理者无力控制的地步,在正常状态下是不可能的。现实中的公司,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管理的限度,无须他人干预,所有者自己就会拆分或者重组。公司的规模是不会无限扩大的。如果有愚蠢的管理者,不顾自己的能力,一味地扩张企业规模,就会因为管理跟不上而丧失赚取利润的能力。那时,市场会立刻惩罚他,手段就是让他破产,他拥有的资源将转而由其他人所有和管理。他犯错误,正为其他人提供了成功的机会。

  那么,企业家会不会同时犯错误呢?正常的情况下,不会。这方面的分析详见我的文章“企业家会同时犯错吗?”

  现实中当然存在那种看似庞然大物的商业组织,似乎和国家计划没什么区别。但如果深入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种种灵活机动的管理机制,可以确保投资者和所有者对企业的掌控。毕竟,投资者和所有者要对企业负最终的财务责任。这种财务约束是带有根本意义的。而所谓的“计划经济”正是缺失了这种约束,因此也就缺失了对自身规模的限制,才会产生出那种把整个国家变为一个公司的、注定要失败的狂想。

  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或者其他暴力因素的干扰,企业规模不可能扩展到那种危险的规模——企业家的失误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既然交易都是自愿达成的,交易对方不可能自愿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如此完全地托付他人,而不加防备。现实中,市场早已发展出多种多样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家犯错的风险,比如保险、评估、信用评级、资信调查、公证,等等。这些都是灵敏的市场机制,也是对任何错误扩张的有效抵制手段。

  但国家的政策,往往破坏了这些精巧的市场机制。在这时,再来责备市场的失灵,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有人也许会敏锐地意识到,我的前提是“在正常状态下”,那么,当代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是已经“不正常了”呢?是的,包括美国在内的资本主义体系的运转已经大大不正常了。这种不正常不是来自资本家的扩张,正是来自政府对市场体系的干预和破坏。

  以金融市场为例。确实,金融市场非常复杂,复杂到外行和消费者根本看不懂的地步。当代的金融业也早已有了全球性的意义,那么,金融巨头们是不是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计委”呢?如前所述,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规模的大小,而在于金融巨头们(一)是不是具备暴力侵犯他人的手段;(二)是否必须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

  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金融巨头们无论多么威风凛凛,显然都不具备暴力手段。那么,他们是不是要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呢?这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政府已经介入了金融,深深地介入了。

  以本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次贷来说。所谓次贷,就是不可靠的、很有可能收不回来的“有毒”贷款。如果金融家要负最终的财务责任,他们就会主动控制次贷的规模,甚至根本不把钱借给那些偿还能力不足的人。

  可是,实际上次贷的数量很大。这是为什么?因为政府要帮助穷人,帮助他们得到自己的住房,所以通过各种法规、政策和“两房”这样的国营机构,强迫银行必须向那些偿还能力不足的人发放贷款。银行不从,很可能要承担诉讼失败的结局,并付出大笔的赔款。

  重要的是,政府在做出这些规定的同时,也就部分解除了金融家必须承担的财务责任。换句话说,如果银行因为次贷而出现经营危机,政府有救助的责任和义务。这和中国国有银行呆坏账的根源是一样的。如果国家要求银行必须给效益不佳的国企贷款,那么,国家就有责任掏钱免除银行的呆坏账。

  现实中也果然如此。除了雷曼兄弟这个倒霉蛋以外,其他大量比雷曼兄弟经营更差、亏空更大的金融机构后来都得到了政府救助。许多人为政府的救助喝彩,或者积极论证政府的救助是必要和有益的。随他们怎么论证,但有一个事实是无可改变的,如果金融家不再需要为自己的决策承担最终的财务责任,他就不再会像一个真正的金融家那样谨慎、认真、负责任地经营,他的行为就会更大胆、更冒失、更看重短期的个人收益,并给社会施加过分的风险。

  风险逐渐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就必定会爆发,这就是金融危机。

  芦笛先生说:

“去年金融危机之所以发生,不是……政府捆住了‘市场之手’,恰是因为金融资本家们对全球经济作了无意识的计划管理,因此一旦操作失误,顿时便累及全球”。

  可实际情况却正是政府捆住了“市场之手”。政府先是强迫银行发放不应该发放的贷款,然后又动用纳税人的钱,或者发动通胀,用新印出来的钱,救助银行。这些行为,都破坏了复杂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预警机制,导致金融体系的部分或者大部分失灵,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可见,金融危机的原因,当然不是因为金融资本家已经成了全世界的“计委”,而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想要效仿社会主义“计委”,想要干预没人能全面掌控的超级复杂系统,结果只能是可耻可笑的失败。世界被笨拙的政府官员,和被迫跟着官员转的金融家搞得一团糟。在这个局面中,官员还是金融家的责任更大,不是一目了然吗?

  说到这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非常明显了,那就是,越复杂的系统,越不能进行人为的干预。芦笛先生主张“人为遏制金融经济的无限扩展趋势”。我不知道这里的“人”是谁。我也不知道世界上谁有能力去做这件事。我认为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人,除非上帝化身为人。既然上帝不会化身为人,那么,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政府还是不要干预市场的好。

  最后,看到其他人对芦笛先生的评论中,似乎有人不理解计划和规划的区别。简单解释来说就是,计划是具体的指令集合,规划则是抽象的规则集合。计划中必定出现某些特定的人和组织,比如,老板命令,张三今天在办公室起草文件。这是计划。规划则只有抽象的所指。比如,所有各方自愿签订的合同都必须被履行,所有的汽车都不许闯红灯。

  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规定某特定政党必须执政的宪法,是不能被称为宪法的。那其实是行政命令,是某人或某些人的意志,而不是抽象的中立规则,不是法治。真正的宪法,首先必须是抽象的中立规则,只能规定符合某些条件——比如在选举中得到多数选票的政党可以执政,而不应该出现任何特定政党的名称。正如足球规则中不能规定,巴西队必须进入世界杯决赛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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