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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十年有期徒刑,你需要想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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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情迷乱
性别: 
加入时间: 2009/10/15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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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神情迷乱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郭泉颠覆罪的判决。
判决书全文我此处就不贴出来了,因为纯粹是浪费版面,全文在此: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mozhixu/archives/345640.aspx
判决书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被告人身份
2. 审判程序过程
3. 公诉人陈述事实与罪名 (注:公诉人未分析事实与控诉罪名的关系)
4. 被告陈述辩护理由
5. 法院认定事实
6. 法院给出其认定事实的各项证据
5、6点说明一下:
打个比方,认定事实就是:我认定树叶变黄了。给出证据就是,张三李四都看到叶子变黄了,各种科学仪器都证明了叶子的颜色变黄了。
1-6点,共计4205字。
7. 判决理由:全文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泉通过互联网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通过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郭泉及其辩护人关于郭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郭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郭泉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郭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郭泉在网上组建政党、发表又章,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该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被告人郭泉利用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发表党章、招募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郭泉的辨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理由共计609字。
小弟在英国研读法律,各类判决书至今差不多也看了上千宗,此类需要解读人民基本权利的审判,没有5、6个大法官,写上1、200页判决书,肯定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
法理,或者说判决理由在英文中可翻译为reasoning of judgment, 拉丁文又称为ratio decidendi.
大致是说,我做出如下判决,我的理由是什么。
那看看我们中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翻过来覆过去,我只看到一句: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泉通过互联网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通过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
这判决书不得不说牛,判决之理由只用了一句话,没了。
而且这句话本身能不能作为判决理由都令人生疑。从格式上来说,从’本院认为...’到‘...推翻谁会主义制度’,不过是又一次的陈述被告人所做的事情,陈述事实而已。
但是这句话后立刻就是‘其行为构成颠覆罪名’。
注意‘其行为’这三个字,‘其行为’在这里意为‘被告人郭泉通过互联网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通过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策划“七日在家革命”、“民王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我们把‘其行为’设为X,‘构成’当作‘=’号,罪名罗列视为Y。这倒数学题恐怕连高斯也解不出来。
幕后之人:高斯,给你两组数字,一组是X,一组是Y。已知条件是,两组数都是自然数,但是什么你不知道。现在给你个等号,你能不能把X跟Y在不探讨他们是什么的情况下连起来?
高斯:。。。
这么一篇判决书判了被告10年有期徒刑。我真想问问这幕后之人,剥夺一个人10年的自由,你想了多少?
作者:神情迷乱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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