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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赛昆的一侃再侃沈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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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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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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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赛昆最近读了老芦有关沈崇案的文章之后也跟着侃了两次,参见: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990983
http://www.peacehall.com/forum/200908/ludi/1643.shtml
之所以叫“跟着”,是因为在其头一侃中第一句话就是:“芦笛先生摘译了Zhang Hong 写的《1945年-1953年中国人眼中的美国》。”;其再侃中还是以芦笛翻译的Zhang Hong的文章为基础之一,并试图反驳芦文中的“认同了沈没反抗”。
这里咱也跟着就赛昆的两侃点评一二。
一) 非常奇怪,赛昆的头一侃的帖子标题是“叶梅利亚诺夫的《赫鲁晓夫》与ZHANG HONG的《沈崇》”可该文只用了大约150个字说了一下ZHANG HONG的《沈崇》,又用了不到100个字说了一下叶梅利亚诺夫的《赫鲁晓夫》,接下来就是附带了一篇谢泳的大约3300字的文章,这三个内容的简单比例大约是1.5 : 1 : 33。可就这种文不对题、大头还是抄录人家的东西也能让赛昆自己给提到导读上去,啧啧啧。。。
二) 那再侃也奇怪,上来就在标题里有“据谢文载的终审记录”字样。要说赛昆没有读芦文,他怎么能两次试图针对芦文一侃再侃呢?可要说他读了芦文,怎么就对芦文读不懂呢?芦文已经用例子非常清晰地分析并指出,谢泳未能在文章中指明哪一些内容是海军部保留的有关司法档案,哪一些内容是陆战队第一师法庭初审和原判的卷宗。你怎么能直到写出了第二个帖子还对这些内容视而不见或是理解不了,讲谢文所载统称为终审记录呢?为了给你强调一下,这里再引用一下芦文中的相关内容:
【请注意:
此处介绍的情况与谢泳转述的周启博先生的介绍有如下出入:
1、谢文说:
“据周先生介绍,沈崇事件发生以后,1947年 1月6日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加强师)司令下令于中国北平第五海军陆战队司令部举行审判,前后经过多次审理。”
而Zhang Hong女士的专著说的却是1947年1月17日开庭,1月22日结束,她引的胡适给司徒雷登的电文也重复了这一声称。
2、谢文说:
“1947年6月11日军事法庭审判皮尔逊案的审判记录显示:控罪3和控罪5已经撤诉;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无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决降为列兵军阶,监禁十五年, 受不名誉退伍和其他有关处分。下令审判的有关当局已经批准了审判过程,调查结果和判决。”
张(或章)著则说,军事法庭审判早已于1月22日结束,法庭全部控罪5项全都成立(这很奇怪,控罪3是“合奸”,也是皮尔逊唯一承认的指控,岂可与强奸控罪同时成立,并行不悖?),判决内容两者倒是一致的。
3、谢文说:
“军事法庭最后认定,根据事实和上述法律, 对控罪 1 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 , 予以撤消。根据对控罪2和控罪4的调查结果,对法庭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 予以撤消。总军法官认为,下令审判的机关根据以上陈述和建议采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动是合法的。
这个陈述和建议后来得到了海军部长苏利文的批准。因此,对控罪1 及其说明的调查结果予以撤销。根据对控罪 2 和 4 的调查结果,审判的判决和下令审判的机关的相关决定也予以撤销。”
而张著则说,“1947年6月中旬,海军军法官(the Judge Advocate-General of the Navy)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释放皮尔逊并恢复其伍长职务。”
两者的基本精神一致,但海军军法官6月中旬作的是review,也就是复查案件初审,并不是军事法庭审判。谢泳先生或周启博先生未能讲清楚,给读者造成了错觉,似乎那军事法庭自1月份开庭后一直延续到该年6月中旬,最后作出了无罪判决。我最初没细看那文字,获得的就是这印象。
据我推想,周启博先生大概是看了海军部保留的有关司法档案,其中既有法庭初审和原判的卷宗,也有后来军法官在审查卷宗后作出的建议判决,但遗憾的是周先生或谢先生未能指明结论式话语的出处,例如下面这段话:
“虽然证据显示 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开始时她不是自愿跟两个海军陆战队员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证词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她哭过或者反抗过。与此相反,其他控方证人作证说,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如果说这些要干预被告和姑娘的证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强奸,而 他们无力援救她,是令人难以相信的。”
这到底是谁的话语?是初审时辩护律师的话语,还是海军部军法官作出的结论?不说清这些重要细节,读者就必然会被误导。
最严重的问题还是,这话本身就是个笑话——除非假定控方证人始终和皮尔逊以及沈崇在一起,否则如何能断言:“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么长的时间里,证人既没听到她哭叫,也没看到她挣扎反抗”?
有鉴于此,我不揣冒昧,谨此建议谢先生再对此案作类似Zhang Hong 女士那样的深入调查,最好能组织几个学生把周启博先生查到的档案材料翻译出来。若是不能做到这点,那就将英文抄下来也行,总比这么笼而统之地说上一气要强得多。】(引自芦笛《三说沈崇案》)
三) 赛昆为了说明沈崇撒谎,引伸了一个说法,他说:“终审记录证明,沈崇关于被掐勃子捂嘴等说法都被医生否定。”
真奇怪,医生怎么能够否定沈崇关于被掐勃子捂嘴等说法?谢文说的是:“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未发现伤痕不等于没有被掐脖子捂嘴,被掐脖子捂嘴也不一定非要留下伤痕,这道理应该是不难懂吧?
再说,即使是在谢文中说到这个医生也让人感到非常不可思议,谢文中说:“所说强奸案次日下午,一个美国医生检查了原告。这个医生作证说,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内侧,脸和脖子上都未发现伤痕。原告阴道入口处小的割伤在正常性交时也可能发生。这个医生在所说事件次日早晨也检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没有发现伤痕。”怎么同一个医生在同一天里面对同一个人,早晨和下午检查的结果会如此前后矛盾呢?早晨说没有发现伤痕,到了下午就说有小的割伤,这是怎么回事?这个医生可信吗?
四) 赛昆另一处的引伸发挥也是过了头了。赛昆说:“据ZH的书,沈案在一审中,律师曾试图证明沈是妓女,也就是说,小皮声称是小沈先招呼他。”
而Zhang Hong在文章中说的是:“皮尔逊的辩护律师约翰•马斯特斯中校不能证明沈崇是个妓女,但他长时间地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发生性交。”
这两种说法显然是不能等同的。Zhang Hong所强调的是马斯特斯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性交,是被动的;而赛昆任意发挥将其歪曲成了马斯特斯试图证明沈是主动的。
五) 赛昆说:“芦文认同了沈没反抗,但却拿南京被屠杀的战俘不反抗来作类比,这不能成立。战俘反抗与否都是必死的,而沈叫两声未必有生命危险。”
芦笛的原话是:“强奸案看来确实发生了,如几位网友指出的那样,沈崇不抵抗,并不证明她是心甘情愿的——南京大屠杀中那些乖乖跪下让鬼子砍头的战俘和百姓也没有抵抗,不能因此就说那些人是心甘情愿寻死。”
芦笛强调的是被砍头和被强奸而不抵抗都不能证明是心甘情愿的,都是无奈的,受害者感到抵抗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而且,如何才能排除沈崇是在威逼之下没有感到生命的危险呢?
而且,在芦笛的同一篇文章中Zhang Hong描述检察官的说法很有说服力,她说:“检察官保尔•斐茨格若尔德中校指出了两个陆战队员的强大的躯体(皮尔逊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给一位只重125磅的18岁女大学生带来的震慑效应。他进一步争辩说,法律并不要求一个女孩去作超过“她的年龄,力气,周围的事实以及环境允许她做的事,来表示她的反对”。”
可见,赛昆上面的说法无法成立。
六) 最后,赛昆的怪异联想更是让人叫绝,他说:“而除了“王佳芝”和“强奸”,俺看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例如沈姑娘本想勾搭身高六尺的小皮(总比陈香梅勾的老头强吧?),结果折腾了三个小时,见小皮功夫不行,只好痛哭自己所托非人,此时又被人抓了奸,便改口说“强奸”。 ”
这可真是一般人无法做到的联想。别忘了,那可不是什么春暖花开的好季节,事发在北京的12月24日晚,当时的气温据谢文所说:“在华氏15到 20度”,那可是摄氏零下六度以下。不知道什么样的姑娘会在这样天寒地冻的天气里在露天勾引个男人练功夫的,而且一练就是三小时。
总之,赛昆的这一侃再侃下来真可谓是漏洞百出,最后还来了个常人无法想象的怪异联想。 真是让人服了气了!
作者:若迷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若迷于2012-6-27 周三, 下午9:44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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