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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六•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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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六•四--(2)   
NABC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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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六•四--(2) (434 reads)      时间: 2009-5-05 周二, 上午6:46

作者:NABC60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當局在“平暴”後沒有判決一個“平暴”前的“暴徒”
從1989年鎮壓後所揭示的資料表明, 中國當時的決策者下定決心用軍隊強行佔領天安門廣場,用暴力解決國內的政治紛爭的時候,北京沒有發生暴亂。英勇的北京市民對當局用軍隊來解決非暴力的和平政治抗議進行了有限的抵抗。所謂的“平息反革命暴亂”,只是一個大開殺戒的借口。所謂的“暴徒”都出現在軍隊強行進入北京的行進中,而不是在之前。

當局“平暴”後的審判,判處了一批“暴徒”死刑,立即執行,適用的法律是刑法第100條的“反革命破壞罪”。同時,軍警還逮捕了一大批“暴徒”。可是,這些“暴徒”都是在北京城里燒軍車或施行其他“暴力”行為的。軍隊不進城,談何在城里燒軍車。實施上,作為列寧稱之為暴力的軍隊是先于“暴徒”施暴的。再說,這些“暴徒”多是北京市民,北京城是他們的家。作為暴力的軍隊,來自于外面。誰是正義之舉,一目了然。

當局在“平暴”後沒有判決任何學運的領袖或“黑手們”為“暴徒”或“組織暴亂”者
在“平暴”後的審判中,審判的所謂“暴徒”都是一般的平民或學生,學生領袖中除了郭海峰等少數幾個外,幾乎沒有因為參與“暴力”而受審判。

鎮壓後,當局以“在北京煽動,組織反革命暴亂”的罪名通緝了21名學生領袖。具有諷刺意義的是,被逮捕和審判的學生領袖和王軍濤**陳子明等“黑手們”沒有一個因為“組織”或“實施”“反革命暴亂”而判刑。他們都是以刑法第92條的顛覆政府罪或第102條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決的。

當時適用的刑法中與“暴亂”直接相關的條款是第九十五條的“持械聚眾叛亂罪”和第100條的“反革命破壞罪”。 “持械聚眾叛亂罪”最適用于通緝的“煽動,組織反革命暴亂者”。1984年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在該條文下指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械聚眾叛亂。持械不僅指有槍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種凶器。聚眾是指多人糾集一起,共同進行叛亂,單人不可能構成本罪。叛亂即公開暴亂,通常表現為殺人,放火,襲擊黨政機關,搶奪武器彈藥**糧食**牲畜或其他財物等,往往在較大範圍內造成嚴重破壞。在發生叛亂時,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脅的群眾參加,要把他們同反革命叛亂分子區別開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類案件中,著重打擊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惡重大的和積極參加的分子。”

這里“持械聚眾叛亂罪”要具備五個要素, 第一,“持械”, 第二,“聚眾, 第三,發生了殺人放火等“叛亂”行為,第四,叛亂或“暴亂”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第五,懲處首要分子。

按照當局出兵的理由來看,被通緝的組織“暴亂”的王丹和王軍濤等人,就應當以這個罪名被起訴和審判。但是被通緝的頭號學生領袖王丹只是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4年。被視為“黑手”的陳子明和王軍濤只是以“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控告和判刑13年。他們沒有按照與組織或實施暴亂相關的反革命破壞罪或“持械聚眾叛亂罪”受到指控和判決。

另外被指控的工自聯的主要領導,沒有一個以“持械聚眾叛亂”或“陰謀顛覆政府罪”判刑。工自聯的主要領導人韓東方只是被控告“反革命煽動罪”而且被免予刑事起訴。 有些“工人糾察隊”隊員以“反革命破壞罪”被判刑,但那是因為他們參與了抵抗軍隊的暴行,而不是在6月3日之前他們組織或實施“暴亂”。

中國當局沒有指控和判定“八九”民主運動的領導人組織和實施暴亂,非不為也,是不能也。當局事後的審判中根本拿不出證據來控告運動的領導者組織“暴亂”。上述事實證明,當時根本就沒有發生所謂的“反革命暴亂”。

中共自己當時最高領導人也認為北京沒有發生“暴亂”
被廢黜的原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趙紫陽曾表示將學潮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是沒有根據的。 趙紫陽的上述觀點對于分析當時的政治形勢非常重要。首先,他是中共名義上的最高領導人,掌握有大量的信息和內部通報。同時,客觀的材料也支持趙紫陽的判斷。要駁倒趙紫陽的判斷,必須要用充分的史料。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可以駁倒他的判斷的史料。

當局“平息反革命暴亂”後不久就不再或很少使用“暴亂”一詞,而改稱為“風波”。這是因為在當時的北京市市長陳希同1989年6月30日報告後,他們拿不出來更多的證據來說明北京市在1989年6月3日晚7時之前北京發生了“暴亂”。更具與諷刺意義的是陳希同的上述報告,在中國的互聯網上查不到全文。 很清楚,這里有《1984》一書中“老大哥”的作風,即陳希同後來被廢黜和判刑後將他從歷史上抹掉的意圖,更有讓人民遺忘這個“六•四”屠殺的企圖。更重要的事這個報告經不起歷史推敲。

六 “六•四”屠殺的性質不容質疑
軍隊向非武裝的群眾開槍就是屠殺。中國軍人在1989年6月4日前夜和當天對非武裝的北京市民開槍並用坦克車碾壓平民而造成上千人的傷亡後,絕大多數中國人包括有正義感的中共黨員和軍人和全世界的主要媒體,包括香港**台灣**和其他海外華人都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所謂的“平息反革命暴亂”是對人民的屠殺。當時有人稱軍人屠殺了上萬人。僅從死亡的人數來看,這個說法是夸大的。但是,歷史不會因為實際死亡人數比最初發生屠殺時人們在憤怒之下報稱的死亡人數少而改變其屠殺的性質。中國共產黨政府紀念的“五一”國際勞動節,就是紀念芝加哥警察鎮壓幾十萬請願的工人,當時工人們首先扔了炸彈,所以“暴亂”發生在先。當時沒有軍隊介入。警察開槍了,導致了4名工人的死亡。這個事件稱之為“干草市場屠殺”事件。按照中國政府給出的死亡人數,中國的軍人在“六•四”槍殺了近三百平民,難道還不算是屠殺?

在世界歷史上,不算種族屠殺或南京大屠殺那樣的侵略性屠殺或內戰,就政府鎮壓非武裝的國內政治或社會示威游行,中國北京1989年的天安門大屠殺在造成死亡人數和其殘忍的程度上達到世界之最。

最接近中國天安門事件的是韓國1980的“光州事件”。運動的性質也是反獨裁,要民主,也是學生主導,後市民加入。全斗煥政權也對光州市戒嚴,派出戒嚴部隊,開出坦克。市民也是用公共汽車來阻擋軍人。軍隊向學生和市民開槍,坦克向人群壓過。那個事件從5月18日算起到25日共一周,據官方報道,光州事件造成了191人死亡,122名重傷,730名輕傷。 中國的戒嚴部隊在1989年6月3日僅僅一個晚上,按照官方的報道,就造成了的200多人的死亡和數千人的傷亡。可見在共產黨領導下的軍隊是如此缺乏人性。

軍隊鎮壓的對象是和平請願者和非武裝的市民
我們認定解放軍的“ 平暴”是“屠殺”不僅僅基于軍隊的暴力造成了數以萬計的傷亡數字,而且還基于鎮壓的性質和鎮壓的對象等情況。首先,軍隊鎮壓的是非武裝的民眾。其次,軍隊鎮壓的是請願的學生和市民。如前所述,北京沒有發生暴亂。那里發生的是得到多數中國共產黨黨員和普通中國公民支持的人民請願運動。人民的請願活動是中國人民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進程中難以避免的事件, 本可以通過協商對話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立法和監督程序予以解決。可是以鄧小平為首的軍事政治寡頭于人民的呼聲不顧,動用軍隊來阻斷了這個和平和民主的進程。軍隊不合適地被拖入到國內和平的政治斗爭中里,成為政治寡頭鎮壓對立派的工具,1989年的中國軍人扮演了政治斗爭工具的不光彩的角色。歷史會記住這個恥辱。

當局用20萬大軍的規模和按照戰役作戰的部署鎮壓學生
在1989年6月3日晚軍隊強行進軍北京城區前,中央軍委已經調集了20多萬的全副武裝的軍人。它們包括北京軍區的24集團軍,27集團軍,28集團軍,38集團軍,63集團軍和65集團軍等6個集團軍,濟南軍區的20集團軍,26 集團軍,54集團軍和67 集團軍等4個集團軍,沈陽軍區的39集團軍,40 集團軍,64 集團軍等3個集團軍,南京的第12 集團軍。除此之外,空降15軍, 北京炮兵第14師,和北京衛戍區的第一和第三警衛師也參加了鎮壓。參與屠殺的總軍人人數約在20-25萬人之多。 1948年由鄧小平任前委總書記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三大戰役之一的淮海戰役解放軍的總兵力才不過60萬,人民解放軍的對手是國民黨的80萬大軍。1989年的解放軍卻用了淮海戰役三分之一強的總兵力,用坦克開道,用自動槍向人群掃射, 用直升飛機在低空進行指揮,進軍北京,可是對手卻是手無寸鐵的北京市民。這不是屠殺是什麼?

軍隊的暴行︰殘酷使用“開花彈”,刺刀挑進胸膛,坦克壓過人群,子彈射向救護車和小學生,…
使用開化彈—中國軍人在屠殺過程中還殘酷地使用了國際公約都禁止使用的“開花彈”。當時參與做搶救工作的蔣彥永醫生講到6月3日的搶救情況︰

“午夜後,部**已通**301**口,就不再有?*T送到我?**院@恕╴@,我就去手**室察看手****行的情。**有的人肝**被打碎,肝c粲瀉芏嗨**龤AW宋**蝷F照、**了像。其他一些手**中,**生?******?*T**道絳g罅克櫚**龤A**和一般的子??*敲黠@不同的──是用一**?*H公法禁止使用的所****花?打?*摹**/span>” 關于開花彈的說法還有更多的證詞。

刺刀挑進胸腹—中國人民大學一位受難學生的父母作證道︰

“89年6月11日我們在西單郵電醫院見到了我兒子的遺體,我兒子渾身是血,尤其頭部基本上是被血漿裹住了,臉部全是血,眼楮睜著,真是死不瞑目。再往下看︰在肚臍下7-8公分處有5公分左右一道傷口,顯然是刺刀刺的,兩手緊握,手心已被利刃割開,肩上、腰上有子彈擊中的痕跡,腦後有彈孔,血就是從這四個傷口流出來的,真是慘不忍睹,使我和老伴當時就昏了過去。”

坦克向人群壓過—一位學生的回憶︰

“當我們來到六部口時,見馬路左側圍滿了一群人,坦克開始停下,並緩緩後退,我穿越馬路,來到那里,當即被那個場面驚呆了。
  只見路邊自行車道與馬路結合處,方圓七米左右的地方,在被撞倒的數排自行車上面,是一大片血肉模糊的尸體。所有尸身連成一片,呈餅狀,約有十多具,上 面還有坦克履帶印。一個小伙子腦袋被壓扁,白色的腦漿迸出數米遠,另一個戴眼鏡的男學生,仰天躺著,下面的自行車把竟從他的後背穿入,從腹部穿出,還有一 個女的,壓得只剩下依稀可辨的藍色裙子……在尸體旁,是一面紅色的校旗,大部分被鮮血染成了暗紅色。我從未目睹過這樣殘忍的場面(即便在電影中),這是對 人性、對現代文明最無情的踐踏;這是共和國歷史上最悲慘、最黑暗的一頁”!

方政的證詞︰

“89年6月3日這一天,我一直在天安門廣場,從這天夜晚戒嚴部隊在北京市區開始大屠殺,直到6月4日凌晨,我們始終靜坐在廣場紀念碑周圍,當時各高校學生約有四千人。‘六·四’凌晨2時許,從北京郊區沖殺過來的各路戒嚴部隊匯集到天安門廣場周圍,在坦克開道及軍隊驅趕下,靜坐的學生大約從4時左右懷著悲憤、沉痛的心情和平、有秩序地從廣場東南角撤離紀念碑周圍,當時我走在隊伍的後面。從廣場撤出的學生隊伍經前門西大街西行(在北京音樂廳附近一條南北走向連接前門西大街及西長安街的路),然後拐上西長安街繼續向西行。此時已近黎明,約6時左右,學生隊伍靠西長安街左側(南側)行走在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上。當我們剛拐上西長安街行至六部口時,突然從人群背後射出許多毒氣彈,頓時在學生隊伍中炸開了,有一顆就在我身邊爆炸,傾刻間,一團直徑大約2—3米 的濃煙籠罩了我們。走在我身邊的一位女學生,在毒氣燻嗆下,加上驚嚇,突然昏倒了,我便趕緊抱起這位站立不穩的女學生向路邊轉移。正在這時,我發現一輛坦 克正快速由東向西朝學生隊伍沖殺過來,于是我奮力將這位女學生推向人行道邊的護欄。一眨眼,這時坦克已貼近人行道邊逼近我的身邊,坦克的大炮筒仿佛就在我 的眼前。我躲閃不及,就勢滾倒在地上,但是晚了;我的上半身被夾在坦克兩條履帶中間,兩腿不幸被坦克碾壓,履帶上的鏈條絞著我的腿及褲子,將我拖出了很長 一段路,我奮力掙脫出來滾到了路邊,但這時我已經昏迷了。以後的事我後來才知道,我是被市民及學生送到積水壇醫院去搶救的,在醫院施行雙腿截肢手術。我的 右大腿上部三分之一處高位截肢,左腿膝下5公分處截肢”。

向救護者開槍—一位志願救護者的經歷︰

1989年6月月4日凌晨左右,一輛載有20多受傷的北京市民的領事救護車在長安街遭遇了東進的38軍軍人。他們下車後“取下插在車頭**印有紅十字的白旗,使勁搖晃著,向解放軍戒嚴部隊說明救護受傷者的目的。…因為支援救護者史鑒白上衣的繡有紅十字的標記,所以,他勇敢地從探出身子,向不遠的解放軍戒嚴部隊軍人大聲呼喊︰‘請你們不要開槍,我們是救護受傷者的’。… 突然間,猛烈的槍聲再次籠罩了車子,車廂前部分有人中彈倒下。車子里的自願救護者震驚了!誰也沒有想到在表明救護者的身份後竟然會再次受到解放軍戒嚴部隊軍人的開槍射擊,他們是搶救受傷者的職員救護者,而且還打著紅十字的旗幟啊。

向孩子們掃射—一位北京市民的回憶︰

“六四大屠殺的第二天六月五日上午九點多鐘,我從市中心王府井去遠在永定路的部隊醫院看母親。以往我都是騎車走長安街經復興路一直就到了。六月四日戒嚴部隊從南池子開始把長安街封鎖了,我只得騎車繞道,走與長安街平行的前門大街。



目睹了這一幕,我騎車抱頭鼠竄,經宣武門大街鑽胡同想抄近路走。繞來繞去,繞到了鬧市口中街,從這里能清楚看見長安街一線的戒嚴部隊正在清理被燒毀的汽車 路障。這時,剛才的一幕又發生了。從胡同里竄出幾個孩子,沖著幾十米開外的大兵高喊︰"大兵,操你媽"!大兵端槍便打,槍聲清脆,好像就從耳邊擦過,可你看不見子彈,不知該往哪里躲,陷入極度恐懼之中,街里的過往行人都本能地往路邊跑。我扔下自行車就地臥倒,當時每一秒鐘都太漫長,混身毛骨聳然,恨不得能 有一個地縫讓我鑽進去。過了好一會兒,急促的槍聲停止了。我抬頭看一個孩子倒在了胡同口。別的孩子罵完一句都像土撥鼠似的返身鑽進了胡同,這個孩子個子大 一點,膽也大了點,他一句不解氣罵了兩句,第二句還沒說完便中槍了。我到跟前看,這男孩頂多小學高年級,穿的大褲頭(就是北京人愛穿的寬大短褲),鮮血像 條有生命的小長蟲從他大腿上竄了下來,順著漆蓋關節的彎轉滑過小腿,迅速流向腳面。那孩子臉色煞白,沒哭也沒聲。附近菜站一個大老爺們蹬了輛平板車過來, 大伙兒把孩子抱到板車上,孩子身體綣縮成一團,平板車風風火火地弛走了。

軍隊參加戒嚴和“平暴”無法理依據
軍隊參加戒嚴並向平民開火違背了軍隊的基本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憲法已經明確規定軍隊屬于人民,主要職責是對外抵抗侵略。憲法在這里沒有賦予軍隊參與國內或黨內政治斗爭解決人民政治請願的職責,甚至都沒有提到“維護社會秩序”或“制止動亂”的職責。

有人會說,中國人民解放軍在1989年6月4日是向戒嚴的抵抗者開槍,他們是為了協助戒嚴以恢復北京的正常秩序。首先這是假定,因為中國當局當時明確宣布軍隊強行進駐北京市是因為北京市從6月3日凌晨起發生了“反革命暴亂”。這就是說是,第一,這個公告排除了6月3日之前所謂的違法“動亂”活動是暴力活動,如示威或游行佔領廣場等。第二,軍隊是來“平暴”的,“暴亂”照理已經發生在先。這里中國當局公告的因果關系非常清楚。如果北京沒有發生“暴亂”,那麼就是軍事鎮壓請願運動在先,抵抗在後。如此,荷槍實彈的軍人出現在北京首都的廣場就師出無名。如果是師出無名,那麼一定師出有因,這個因就是鎮壓和平請願的人民。

即便如此,軍隊授權執行戒嚴命令的過程本身也缺乏合法性。中國當時沒有戒嚴法。1996年的《戒嚴法》對于軍隊介入戒嚴作了兩條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一是“戒嚴任務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向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戒嚴任務”(第八條)。二是“執行戒嚴任務的人民解放軍,在戒嚴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指定的軍事機關實施指揮”(第十條)。這就是說,戒嚴是國內內政管理行為,非軍事行為。部隊的介入是基于國務院的要求,戒嚴軍隊要在政府的戒嚴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

我們雖然不能用1996年的標準衡量中國軍隊在1989年參與戒嚴的法律問題, 但是,1996年的戒嚴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軍隊在戒嚴中的作用在1989年就已經存在。否則,1996年的戒嚴法就是對1989年軍隊參加戒嚴並向平民開火的否定。當時國家副主席和中央軍委副主席兼秘書長楊尚昆說“戒嚴是是為了協助首都武警、公安干警執行任務,絕對不是針對學生。”這就是承認了96年戒嚴法的基本原則。

大量的證據說明,中國1989年的中國軍人來北京是來鎮壓國內政治上反對派或不同者政見者的。首先,一些軍隊,如第38軍,在4月底就已經全副武裝向北京開發。在“六•四”那天親自目睹屠殺的原解放軍54軍162師下士的張世軍說,他是在1989年4月20日就隨部隊進京。 這說明,軍隊早在戒嚴前就準備鎮壓學生運動了,那時北京還沒有實行戒嚴。第二,1989年5月19日李鵬宣布在北京部分地區戒嚴的第二天,北京突然出現了一個“中國人民解放軍戒嚴指揮部。”按理,戒嚴是政府管理行為,指揮部應由國務院和北京市的政府人員組成;軍隊是應邀參加。可是當時沒有政府的戒嚴指揮部,軍隊的戒嚴指揮部取而代之。 第三,即便當時軍隊介入有必要性,軍隊也沒有必要全副武裝並由坦克開道。 北京當時沒有任何非法武裝或暴力事件。

“六•四”屠殺後,當局自己對“六•四”的總結教訓本身就意味當局對軍隊向民眾開槍的否定。江澤民在接受美國廣播公司主播芭芭拉·沃爾特斯訪問中在回答她的有關“六•四”鎮壓的問題時說︰“我們應當從這件事中吸取一些教訓,正如中國一句諺語所說的‘吃一塹,長一智’”。他指防暴應由警察負責,而非軍隊,有必要進行更好的防暴訓練,並使用橡膠子彈等非致命武器。 江澤民講的“吃一塹”當然指的是軍隊的介入和開槍就是挫折和錯誤。“長一智”就是當局以後的盡量不用全副武裝的軍隊對付群眾運動。這說明, 他們不敢在一個簡單的正義原則面前公開地繼續作惡。這個簡單的正義原則就是︰軍隊不能對非武裝的群眾開槍。他們現在不敢直接地說“六•四”是屠殺, 那不過是利益所在而已。正義早已在人民心中, 他們只不過是在那里躲躲閃閃。

“鎮壓正當論”是無義之說
在“六•四”大屠殺後,有人試圖用外國在歷史上動用軍隊來解決“暴亂”或騷亂為天安門大屠殺辯護和譴責1989年學生游行示威。最典型的說法是“象「四二零」沖擊中央政府辦公處這種事,若是發生在憲政民主的北洋時代,段其瑞政府是開了槍的。若是發生在彼得堡冬宮,哥薩克也是開了槍的。如果是沖擊美國白宮,衛隊也是開了槍的”。 有人甚至說“一切真理都是宣傳,”呼吁共產黨不要顧及“天安門”殺人,大膽的宣傳“殺人”的正義性,通過宣傳,真理就出來了。這是所謂“鎮壓正當論”。提出這種主張的人還舉例說,別國的政府都這麼干過。他說美國政府1932年也動用軍隊驅趕過“要求兌現補貼的退伍軍人”(Bonus Army)。 說此話的人還說過,美國的軍人在1970年還向學生開過槍。有的甚至拿1863年的“紐約征兵暴亂”事件為“六•四”屠殺辯護。

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美國軍人在1932年沒有開槍。他們使用的是催淚彈,只有有兩名兒童死于催淚彈。 1970 年美國肯特大學槍殺學生案是國民軍們自己判斷失誤的行為造成了3人死亡和8人受傷。 紐約1863年的“征兵暴亂”,首先是發生在美國內戰的時候,國家面臨分裂;第二,暴亂者反對一個具體的國家法律即美國國會的征兵法;第三他們的確針對平民和政府機構“打**砸**搶**燒**殺”。美國軍隊是在這些事件發生後開始介入的。請問這些事件發生在中國的1989年嗎?1989年中國學生們只是要求政府兌現憲法承諾的自由權利。北京的市民沒有對平民或政府機構進行“打**砸**搶**燒**殺”。他們只是對用肉體阻擋軍隊的進程,用公共汽車擋住坦克的路。兩個事件沒有可比性。

按照“鎮壓正當論”的說法,凡是反抗政府者就當誅。以此推論,美國的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都是暴亂。他們只是在世人面前不敢這樣推論下去而已。可見“鎮壓正當論”者缺乏正義之心。

“鎮壓正當論”無視另外一個正義程序,即西方國家發生如同“六•四”屠殺這樣大的事情,一定有個專門的調查機構,向人民做個交待。當年美國“要求兌現補貼的退伍軍”事件時任總統的胡佛在政治上受到批評。為了挽救影響,國會撥款10萬美元安排老兵回家。在總統競選中,胡佛當年就敗給羅斯福。羅斯福上台後,老兵又回到華盛頓。羅斯福總統仍然反對提前兌現老兵的退伍債卷,但是派出他的太太和他們談判,並且安排老兵到佛羅里達修建高速公路,和解了老兵的訴求。 1970年俄亥俄州的肯特大學案,聯邦調查局和總統委員會專門做調查並得出結論說國民軍開槍是錯誤的。此後在長達8年多的時間里,受害者對上至州長下至開槍士兵的槍擊案責任者,進行一系列民事訴訟。1974年,聯邦檢察官也正式對開槍指揮官和士兵提出了刑事訴訟。 反觀中國,政府不但不做調查,連人民對遇難者的吊唁也受到限制和控制。

“鎮壓正當論”的比較方法本身是片面和強詞奪理的。如果他們按照美國的法律標準來衡量中國1989年的學生游行示威的行為,那麼他們應當同樣要用美國的法律標準來衡量中國政府的行為及其法律的制度和實施。在美國,任何人可以在白宮前對美國總統的像扔鞋子。中國可以嗎?美國的警察批準游行的程序簡單和明了,而且出來保護之。如果警察否定了游行的申請,申請人還可以告到法院去,不一而足。在中國,人民的思想和自由幾十年來都受到控制和壓抑(文革游行也是為了毛而不是反毛)。中國政府對于反政府的游行是絕對禁止的。中國人民在1989年在沖擊中國最後一個帝國—一個從思想到避孕都給管起來了的帝國。其中有非理性的行為是正常的。但是政府的反應比民眾的非理性還要過頭,最後變成了屠殺。我們應當站在哪個立場?是譴責民眾的非理性,還是譴責暴君?

我們不能單方面地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的標準來衡量一個走向民主社會的民眾抗議行為。因為政府掌握著國家的資源和軍隊等暴力機器,我們首先要追究政府的行為。那種一味追究抗議者的行為實際上是默認或支持一個獨裁政府的為所欲為和歌頌暴力。這種思維不是糊涂就是獻媚。

“鎮壓正當論”是投機的說法。“鎮壓正當論”者在其他多數場合為了批評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總是要譴責任何軍警的野蠻行為的,更何況像天安門屠殺那樣的行為。他們在這里只是為了辯護“六•四”屠殺而狡辯。但是,他們在正義面前無法解決“鎮壓正當論”的歷史悖論,那就是,如果他們認為西方軍隊鎮壓平民是非正義的,那麼別人非正義的行為(殺人)只能證明自己的非正義。一種非正義的行為不能為另一種同樣的行為辯護。他們要證明1989年“六•四”鎮壓的合法性就得承認別國軍隊鎮壓平民也是合法的。可是,他們既便想這樣做,也卻羞于這樣說,因為那是千夫所指的行為。

七 戒嚴是非法之舉

1989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黨政軍干部大會,宣布對北京部分地區戒嚴。戒嚴令是以國務院的名義的決定的,由總理李鵬簽署發布。戒嚴的理由是北京發生了嚴重的動亂。如前所述,戒嚴的理由本身不足,因為北京沒有發生動亂。

國務院的戒嚴令的決定過程也不符合當時的法律。中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可以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在這里,憲法規定的是“國務院”的職權, 而不是總理的職權。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雖然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但是憲法同時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這說明中國的總理不是西方分權理論下的行政首腦只對議會負責,在行政權範圍內享有排他性的獨斷權力。中國憲法要求中國總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于重大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這點被他們自己譽為有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對中國的首都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無論如何都是法律規定中的“重大問題”,依法要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但是,1989年5月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李鵬在頒布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時候,沒有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這一點,可以通過查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來證實。該月的公報沒有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開會的紀錄。我們也沒有看到有其它任何文獻記載有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開會討論戒嚴的事項。可見,李鵬的決定只是他自己根據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等幾個人做出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人民對于這種非法之舉當然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願,要求廢止之。

八 北京市“游行示威十條” 越權限制人民的憲法權利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86年12月26日通過並于次日頒布了《北京市關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這個規定共有十條,故簡稱“游行示威十條”或“十條”。有人用這“十條”來譴責參與1989年游行示威者,同時為軍隊鎮壓找借口。這是站不住腳的。

這“十條”的制定是在1986年底北京學潮高潮期間出台的, 其內容是對憲法規定的人民的表達自由的限制,超越了憲法賦予地方人大的權限。

“十條”中除了空頭地講“公民依法舉行的游行、示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護”外,其它都是限制性的規定。其中的最大限制是無所不包的抽象條款︰“違反憲法、法律規定,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換句話說,政府當局可以借口以上條款,否定任何游行的申請,而不予加以說明,也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審查。它規定了申請制度,卻沒有規定復議制度。 可見申請制度是單方面的,實際上“十條”只是授予政府有不批準的權力,沒有給游行申請者對“不準游行”決定的復議權。換句話說,政府讓你游行你就游行,不讓你游行,你就不能游行。人民哪還有什麼游行的自由。它還規定“人民大會堂、中南海、釣魚台國賓館和首都機場的周圍不許可游行、示威”。這是最荒唐的規定。這些地方是公共地方,更是人民實施表達自由的地方。這個限制也師出無法,沒有任何法律的授權。可見,這“十條”走的多遠。其他的限制不一而足。

“十條”本屬越權無效。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不是聯邦制國家的分權體制。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所有的法律淵源都來自全國人大。地方人大的法規只能是為執行法律而依據授權來制定的細則。國務院的法規在地方法規之上。故在中國的立法上,中央和地方只有原則和細則之分,沒有立法權限的劃分。地方人大無權直接制定出限制憲法規定的人民自由的地方性法規。中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游行示威的自由。到1989年10月為止,中國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和法規限制游行示威自由。所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十條”規定,超越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直接限制憲法的規定,本屬越權。越權無效,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人們提出請願取消這個規定,是中國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六•四”屠殺後,中國當局在幾個月之內(1989年10月31日)就制定了游行示威法。這說明,中國當局認識到了“十條”的越權的問題,實際上否定了“十條”。這個“十條”也在新的法律出台後作廢了。因此我們不能以“十條”為標準指控北京學生和市民們的游行示威為非法,更不能以此為解放軍的屠殺尋找理由。即便按照“十條”為標準說游行示威者為非法,那也不是解放軍屠殺人民的理由。這是一個基本的道義底線。人民有“和平不服從”的權利。 否則人民就不能夠突破社會不公和政府對人民自由的限制以及非法之法,社會正義就無法實現。我們也就無法理解過去的奴隸何以成為今天社會平等的一員。這是自然之法,正義之法。

九 歷史的反思
從1895年康有為率同梁啟超等數千名舉人的“公車上書”事件到1989年的以學生為先導的人民請願運動,中國人民經歷近百年的外患內亂。大小學潮也以百計。可是,無論從清朝政府,袁世凱,徐世昌**段祺瑞和曹錕等北洋軍閥政府,到蔣介石國民黨政府,他們都知道“鎮壓學生,千古罪人”。1926年3月18日,段祺瑞政府的衛隊開槍打死40余請願的學生,作為軍閥執政的段祺瑞即趕到現場,面對死者長跪不起,之後又處罰了凶手,並從此終身食素,以示懺悔。百年學潮中,只有1989年的學潮遭到共產黨政府有計劃有組織的屠殺。屠殺後,當局不但堅不下跪,甚至不讓人們追悼死難者。這是中國人民的悲哀,共產黨人的恥辱。

“大學生萬歲”是時代的呼聲
“六•四”屠殺後,有人別有用心地將“六•四”屠殺的責任推到學生們的身上。這是對屠殺者鞠躬。屠殺就是屠殺者的責任。學生們在請願的策略上或許應當反思。但是任何反思離不開當時的歷史環境。學生們走上街頭的熱情是社會生機活潑走向發展的必需。他們的聲音是那個時代的怒吼。人民在壓抑之中, 他們也要怒吼。全國各城市千百萬人自發的上街支持和聲援,是那個時代人民給與他們的肯定。當時很多人都說,“謝謝你們,大學生,你們講出了多年壓在我們心里的話。”“大學生萬歲”是那個時代的聲音,是人民對對腐敗和獨裁的怒吼。今天大多數參與者和支持者並沒有否定自己。

“八九”民主運動摧毀了共產黨統治的合法性
如果說“八九”民主運動在“六•四”開槍前還只是反對共產黨的“腐敗”的話,那麼“六•四”的槍聲讓全中國人民清醒了,人們對中國共產黨的整個制度開始懷疑和否定。共產黨在鎮壓的槍聲中開始失去了其統治的合法性。“六•四”屠殺後人們已經清楚地認識到,共產黨的統治不是來自民意的選舉或人們的認同,而是來自軍隊的鎮壓。同時,“六•四”屠殺讓執政的共產黨背負著血債,執政黨有了強烈的執政危機。他們知道,他們做不好就要下台或者再開槍。

“六•四”屠殺後人民的自由民主權利受到進一步的壓制
天安門屠殺20年過去了,中國人民在自由權利方面不僅沒有得到任何進步,而且其條件比1989年還要倒退。中國的政治犯和思想犯在過去20年有增無減。到今天為止,它們還關押著非政府組織者胡佳和“08憲章”的推動者劉曉波。為了控制人民的思想,當局自上個世紀90年代起就大把花掉人民的血汗錢設置網絡防火牆,設立網絡警察配以其他傳統的輿論控制手段來蒙住人民的眼楮,塞住人民的耳朵,和堵住人們的嘴巴。在政治上聾啞的民族不可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信仰自由方面,不僅西藏人民受到了控制,內地人民一樣遭到了限制甚至鎮壓或受到虐待,其中包括法輪功修煉者自1999年7月以來所遭受到的鎮壓和磨難。同時,中國當局違背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拒絕“政治異議分子”回國,將許多中國人變成了無國籍人。

“八九”請願運動中提出的腐敗問題越演越烈
20年前人們提出的反官倒反腐敗的請願訴求,到今天不但沒有得到解決甚至腐敗大有越演越烈的趨勢。不論中國處置了多少高官,腐敗在中國卻得不到遏制。據總部位于德國柏林的全球著名非營利性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TI)的報告,2004年中國清廉指數” 在滿10分的評分表中得3.4分,與敘利亞和南非 並列71名。腐敗和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天然的孿生兄弟。目前,在中國,反腐敗還只是共產黨的紀律部門控制的事情,人們的參與和監督是極為有限的。 沒有人民的言論自由和民主權利,政府得不到有效的監督, 腐敗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所以,我們還是要回到20年前學生們提出的請願,將反腐敗和爭自由聯系在一起。

十 結論︰沒有結束的請願和抗爭

雖然從6月3日晚解放軍在北京向平民開了第一槍始,就善惡已定,我們仍然要求中國政府,負起責任,對“六•四”事件進行全面和公開的調查,並公諸于眾,讓那些死于屠殺之下的靈魂得以安息,讓20年來社會和人們為此受到的創傷得以安撫。作為受難者家屬德的“天安門母親”們,20年來在受到當局不斷打壓的情況下,不屈不饒地尋求正義,要求政府說出“六•四”屠殺的真相,提醒世人拒絕遺忘。他們提出了如下訴求︰


(一)“六四”大屠殺是一場反人類的暴行,決非政府所說的“平息反革命暴亂”。因此,當年在鄧小平主持下對“六四”事件所作的定性必須徹底推翻,並給予重新評價。

(二)“天安門母親”認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六四”問題,必須滿足如下三項要求,即︰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專門的“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對整個“六四”事件進行獨立、公正、公開的調查,並向全國人民公布調查結果,包括公布此次事件中的死者名單及人數;

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政府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就每一位死者對其親屬做出公開道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專項的“六四事件受害者賠償法案”,依法給予“六四”受害者及受害親屬相應的賠償;

3,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檢察機關對“六四”慘案立案偵查,按法定程序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這是受難者家屬的呼喚,也是全體有良知的中國人的呼喚。我們認為,在“六四”屠殺二十周年的時候,當局必須公布現在已經掌握的死亡者名單、死亡時間和地點、死前救助情況。

除了受難者外,“六•四”屠殺後政府還逮捕**關押了一大批參與請願活動的積極分子和抵抗或抗議“六•四”屠殺的平民,並將他們判處了死刑**無期徒刑或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我們要求中國當局必須立即釋放所有與請願和“六•四”屠殺有關的在押犯,賠償受害者的所有損失。

同時,“六•四”屠殺後,還有許多參與者在其工作單位或就學的學校受到包括行政處分,開除等等各種不同的處分。政府應當對他們受到的各種不公道歉,並且補償因此受到的損失。

以上的訴求不僅是為“六•四”受難者和被迫害者討回一個公道,也是八九民主運動訴求的繼續。20年來,中國當局不斷的在鎮壓異議分子,關押政治犯,並向世界各國“輸送”政治難民,其數量達到世界之最。中國政府還違反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拒絕自己的公民回到祖國去。這種違反國際法的非人道的行為是對中國這個大國形象的侮辱。為此,我們呼吁,釋放所有的政治犯,允許政治難民回國。為了防止產生更多的政治犯和流放政治犯,我們要求廢除因言定罪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其它懲治人民思想和言論的法律**法規;我們要求廢除關于剝奪人民信仰自由**懲治所謂“邪教”的法律;我們同時要求取消限制和剝奪人民自由的“勞動教養”制度。為此,我們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使之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國家法律淵源。

為此,我們認為《零八憲章》提出的“自由”**“人權”**“平等”** “共和”**“民主”和“憲政”的基本理念符合全中國人民的利益,是中國走向自由和富強的不可或缺基本價值觀念,也是一九八九年愛國民主運動的繼續和發展。

最後,我們要求當局放棄專制主義的慣性思維,停止用“動亂、暴亂說”**“一小撮人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陰謀說”,和“外國勢力操縱說” 三類指控來消滅異己。這種思維的結果如同1989年的“4.26”社論和“戒嚴”一樣,只會激化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給國家帶來難以撫平的創傷。這種專制主義的思維該放棄了。否則,中國就無法建立保障和管理現代社會的法治文明,憲法就是空話和騙局,公民社會就難以建立,人民仍然不是國家的主人,民眾的安全和福祉就不能免受來自暴政的侵害。這是我們的訴求,為此,我們而抗爭。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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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引自“六四事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D%E5%9B%9B%E4%BA%8B%E4%BB%B6

2. 最早由鄧小平在6月9日在接見戒嚴部隊軍以上干部時所講。

3. 以下是中國政府對1989年天安門事件簡短的標準答案︰ “1989年政治風波”︰“80年代末社會上掀起一股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自由化分子宣傳資產階級的民主和自由,進 行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活動。在此影響下,1989年4月初,北京一些高校的青年學生針對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形成學潮。4月15日,原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逝世,廣大群眾和青年學生舉行各種形式的悼念活動,但是極少數人自由化分子卻利用這個時機,以悼念為借口,進行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活 動。在他們的煽動下,首都及地方一些高校的學生大批涌上街頭舉行游行活動,西安、長沙等地的一些不法分子趁機進行了打、砸、搶、燒,學潮迅速發展成為動 亂。4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動亂》的社論,指出這是一場有計劃的陰謀,是一次動亂,其實質是從根本上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 會主義制度。社論號召大家緊急行動起來,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制止動亂。但是,形勢並沒有好轉。5月19日晚,中共中央決定在首都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但少數 暴亂分子煽動一些人與戒嚴部隊對抗。同時,上海、廣州等地也接連發生暴徒沖擊黨政機關、破壞交通設施等嚴重事件。對此,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采取果斷 措施,平息了暴亂。這場政治風波破壞了我國正常的社會秩序,擾亂了正常的經濟建設進程,給黨、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損失。平息動亂和反革命暴亂的勝利,鞏 固了我國的社會主義陣地和十年改革開放的成果,也給黨和人民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教訓。”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65833/65839/66944/4514254.html
4. 見︰64memo - 六四傷殘者方政的證辭,http://www.64memo.org/b5/1503.htm
5. BBC 2006年04月30日中文網報道︰六四死難者周國聰的母親唐德英日前獲得了中國政府七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名義是"困難補助"。她的兒子周國聰于1989年六四期間被警察打死,當時年僅15歲。唐德英17年來堅持為兒子冤死向政府索賠,終嘗所願。“天安門母親”組織負責人丁子霖教授就此事向美聯社表示說︰她們有186名六四死難者的具體名單,但周國聰不在其中。20多年來,他們一直要求當局向死難者做出賠償。 丁子霖說,當局表示這次周國聰母親獲得的是"困難補助",而不是"賠償",這表明政府並沒有認錯。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4960000/newsid_4960800/4960824.stm

6. 美國VOA電台2007年6月6日報道《中國成功封鎖六四,年輕人不明其意》,指出在南方日報和成都晚報上登出基尼娜“六•四”的廣告, 原因是年輕職員不知道“六•四”而認為是一次礦難。 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7-06/w2007-06-06-voa43.cfm?CFID=153288132&CFTOKEN=68643962&jsessionid=843054fb8efc6abc8a30e2d462293b1e6239
7. 鄧小平1986年12月30日發表了反對自殘階級自由化的講話,點了方勵之**王若望**和劉濱雁的名字。他們成了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人物,後受到被開除黨籍和降職等處分。見《人民日報》1987年1月15日,1月20,和1月25日。中共黨的總書記胡耀邦被迫辭職。參見︰高皋《三頭馬車時代》,2009年,pp 206-12.
8. 關于“七條“情願的內容,不同媒體的記載略有差異。本文的“七條”內容來自于當時親自組織靜坐並將“七條”遞交給全國人大代表的李進進的回憶文章(見李進進《我在一九八九年經歷的兩個歷史事件》,載陳子華等著的《欲火重生—“天安門黑手”備忘錄》pp 209, 又見“博訊”網李進進博客《記 “八九”年第一次有組織的靜坐》,http://www.boxun.com/hero/lijj/4_1.shtml。 這里七條中的前六條和張良編著的《中國“六•四”真相》(後簡為《真相》)的前六條基本一致,但是《真相》第七條差別特別大,為“7、要求政府領導人就政府失誤向全國人民作出公開檢討,並通過民主形式對部份領導實行改選。” pp 123.。當時學生們根本就沒有提出這直接的民主要求。中共的領導人看到這點肯定不高興。這條顯然是被報告人篡改了,目的是進一步挑撥和加深學生和領導的矛盾。這個篡改很有意思,說明了共產黨內部斗爭的復雜性,也說明了我們在讀《真相》一書的時候,要特別記住,那些報道或報告是內部人加工過給領導看的,不完全是事實,旨在影響領導的決策。
9. 鄧小平的這個講話在“4.26”社論公布之前先在各高校教師和黨員中傳達,其中有句話是“跳蚤頂不起被窩”。但是這個講話傳達的時候,特別講明是根據紀錄。到今天,這個講話也沒有正式的文稿。參見《真相》pp 194-199, 其中鄧小平的講話的內容很少。這讓人懷疑,4月25日傳達的講話時是否被人添油加醋了。
10. 《中國婦女報》 1989年4月28日,以“媽媽,我們沒錯!”作了詳細報道。 ﹝本報北京27日訊 記者墨寧、雷收麥、陳西林報道﹞ “媽媽,我們沒錯!”──首都數萬感到委屈的大學生今天上街游行。雖經北京市府有關部門、公安干警、學校一些領導和教師的耐心勸阻,未全奏效。
今天的情景表明,政府對近40所大學學生的這次請願活動采取了克制、寬容的態度。記者看到,游行過程中,學生通過了多道警戒線,值勤軍人和警察未與學生發生任何沖突。
盡管參加游行的學生對有些事感到有些委屈,但在標語中很少出現過激語言。
一條橫幅上寫著“我們不反黨,不反社會主義”,另一條標語上寫著“和平請願,反對動亂”……
給人留下最深印象的是游行方陣中一條標語──“媽媽,我們沒錯!”
原載《中國婦女報》1989年4月28日

11. 《人民日報》1989年5月5日。
12. 請參見《六四民運志》 http://www.ngensis.com/june4/june4s.htm#3
13. 陳小雅《八九民運史》,pp260. ,1996年6月
14. 見李進進《我在一九八九年經歷的兩個歷史事件》,載陳子華等著的《欲火重生—“天安門黑手”備忘錄》pp 214, 又見“博訊”網李進進博客《記第一個工人自治組織****北京工自聯》,http://www.boxun.com/hero/lijj/5_1.shtml。
15. 參見張世軍《致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公開信》(“1989年4月20日,我隨所在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全文見http://bbs.creaders.net/life/bbsviewer.php?trd_id=341179。
16. 《戒嚴部隊指揮部告北京市民書》,《人民日報》,1989年5月22日。
17. 全文請見“64Memo--《六二絕食宣言》,http://www.64memo.com/b5/8828.htm。
18. 吳仁華,pp 48-50.
19. 《真相》,pp 912-13。
20. 吳仁華,pp34-35.
21. 維基百科全書中文版,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D%E5%9B%9B#_note-87。
22. T. 布魯克,“死亡調查”,陳小雅《沉重的回首》,pp209。
23. 參見,美國《世界日報》2008年6月4日。
24. 中國信息中心《觀察》,《余志堅︰永遠的反對派》,2008年2月23日,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47929。
25. 《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憲法》(1982),第二條,第三條。
2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憲法》(1982),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七條。
28. 《驚心動魄的五十六天──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至六月九日每日紀實 》(香港注釋本) ,國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第148頁︰
香港《文匯報》上**刊登出57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要求召開人大常委會緊急會議**議程包括罷免李鵬總理的新聞 報導**制造聲勢**煽動推翻政府**造成嚴重後果。簽名材料由四通公司社會發展研究所提供**並將5月17日**18日**21日三次建議召開人大常委會緊急會議的 委員合在一起**通知了香港《文匯報》駐北京辦事處劉銳紹。  動亂的策劃者**組織者為了「堅持下去」**又一次組織了非法游行。14時許**東西長安街和天安門廣場周圍出現了游行隊伍**但游行隊伍比較松散**人數約為2萬人左右**呼喊「召開人大」**「罷免李鵬」等口號
29. 見《真相》553-54, 驚心動魄的56天—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六月9日每日紀實》pp 129-30. 該文的全文是由李進進起草,並由韓東方和郭海峰等簽署,在廣場通過絕食團的廣播車播出的。聲明的全文未見公開報道。李進進因此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為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免予起訴決定書“(90)京檢分審第348號。
30. 《人民日報》對于長沙騷亂的報道中說公安在武警的協助下“將89名不法分子和重大嫌疑人帶離現場,很快控制了局面,恢復了正常秩序”。 《人民日報》1989年4月24日。
31. 見《大公報》1989年4月24日報道︰《北京學生譴責暴亂行為》。
32. 《為中華之崛起—紀念中國共產黨八十周年》,“1978-2000, 論1989年的政治風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 2001年6月,http://www.cass.net.cn/zhuanti/y_party/yd/yd_m/yd_m_018.htm。

33. 《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記者現場采訪錄”,1989年5月23日。
34. 《人民日報》︰《戒嚴第二天》 ,1989年5月22.
35. 陳小雅《八九民運史》pp 149。
36. 陳希同
37. 陳小雅 《八九民運史》,pp 149.
38. 同上,pp 152.
39. 宗鳳鳴《趙紫陽軟禁中的談話》, pp258, 2007 年
40. 人民出版社,《關于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 1989年7月第一版
41. 吳仁華,pp 29.
42. 為有一個曾經以“持械聚眾叛亂罪“起訴的是郭海峰,但是因為缺乏證據,該起訴書撤回。參見吳仁華,pp 306-07.
43. 見前注37.
44. 在“百度”搜索網站上輸入“陳希同制止動亂1989年報告”,找不到一個完整的報告。新華網,人民日報,和全國人大的網站沒有該報告的條目。“新浪”網站上在可看到“關于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陳希同“的標題,但是打開網址後則出現“抱歉,你要訪問的頁面不存在或被刪除”(http://blog.sina.com.cn/main_v5/ria/error.html)。
45. 維基百科,干草市場暴亂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9%B2%E8%8D%89%E5%B8%82%E5%9C%BA%E6%9A%B4%E4%B9%B1&variant=zh-cn
46. 維基百科,“光州事件”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5%89%E5%B7%9E%E4%BA%8B%E4%BB%B6&oldid=9242679

47. 參見吳仁華《天安門血腥清場內幕》(2007)pp 262-68。據吳仁華透露,他即將出版的新書《六四事件中的戒嚴部隊》對于戒嚴部隊的部署和暴行作了進一步準確地說明。本文關于戒嚴部隊的規模和數字是根據上述兩書的作者吳仁華提供根據新的資料修正的,比如在《天安門血腥清場內幕》中提到了第23集團軍現在沒有列入進京名單中。
48. 新華網,“淮海戰役“,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2/content_1093543.htm
49. 蔣彥永︰《關于為89年六四學生愛國運動正名的建議》及其附件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Forums/BackStage/2004_3_7_22_17_34_343.html assessed on 11-3-2004 多維新聞網。
50. “六•四”受難者尋訪實錄 丁子霖, IFCSS Newsletter Vol.5, No.9, June 1994

51. 吳定富,《悲痛20年》,《天安門母親網站》http://www.tiananmenmother.org/tiananmenmother/20%20years/m090404001.htm。
52. 鐘羅白《白色黎明》,《世界周開》1992年6月14日
53. 方政的證詞——“六·四”傷殘者,199年2月21日,《天安門母親網站》http://www.tiananmenmother.org/the%20truth%20and%20victims/Testimonies/testimony_25.htm。
54. 吳仁華,《天安門血腥清場內幕》,pp 181-82.
55. 申雪(北京)《目睹戒嚴部隊槍擊少年》,2004年05月25日
,轉引自吳仁華,pp 126.
56. 六•四’戒嚴部隊被除名戰士給胡錦濤的公開信/張世軍 (博訊2009年03月14日發表)
http://news.boxun.com/cgi-bin/news/gb_display/print_version.cgi?art=/gb/china/2009/03&link=200903142150.shtml
57. 參見羅伯特·勞倫斯·庫恩,《他改變了中國—江澤民傳》”穩定壓倒一切”.
58. 參見︰馬悲鳴《八九民運與洛杉磯暴亂的異同》, http://blog.dwnews.com/?p=51452。又見楊非羊《給一個美國教授的答復》,“多維博客“http://blog.dwnews.com/?p=52114,

59. 李敖,《李敖有話說》,中國友誼出版社,2005年。
60. 維基百科︰“紐約征兵暴動”http://zh.wikipedia.org/wiki//紐約征兵暴動
61. “Bonus Army”,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Bonus_Army
62. 雲兒 《1970年美國肯特大學槍殺學生案》,多維博客,http://blog.dwnews.com/?p=2460
63. Britannica Encyclopedia, “Bonus Amy”。
64. 同上37。
65. 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 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制訂的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 國大會通過並開放供簽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條。 政府簽署的公約必須要得到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國際法方可成為在國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

作者:NABC60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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