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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漫话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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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漫话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四)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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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漫话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四) (1640 reads)      时间: 2008-12-03 周三, 下午4:56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2)基层自治

传统社会的官僚政权只到县级,县以下历来实行自治。官府对乡镇的基本要求,与朝廷对地方官员的并无不同,还是上述那两条:第一,保证完粮纳税;第二,确保地方太平。至于农村具体怎么过日子,官府并不过问。反过来,百姓对国家发生什么事也漠不关心,毫不知情。马士观察到:

“无论征服者是接受同化或拒绝同化,结果都一样: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照旧不变,政府结构和行政方法也只是随朝代变换而略作变动。人民继续遵守当地古老的风俗习惯,农民仍旧按照他们祖先惯用的方法来处理生活中的琐事。那个普遍盛行于东方各国的官僚制度,即官吏不受法律约束并在其管辖范围内独断专行的制度,也总是继续在中国通行。”(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3页。引者对译文作了润色,下同)

“(除了天灾造成的歉收以及税吏的按期征税之外),很难相信中国会有十分之一的人真正注意到了有一个政府的实际存在。实际上,能注意到这点的不会到五分之一。其余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口则按照他们的习惯过日常生活。他们的习惯也就是当地的习惯法,由他们自己解释、自己执行。每个村庄都是以这种习惯法统治的单位。村中的父老们虽然没有官方授予的权力,却行使着因年龄而享有的威权,按照自己年轻时学到的一切来解释祖先的习惯。刑法是全国性的,但民事问题虽然多少具有一致性,每一地区却仍有自己的习俗。关于地租、取水权、帝国政府摊派之外的徭役、庙宇的特权以及具有时效的收获权等问题,各县的作法在细节上都不同。就连在一般原则上,府与府之间也可能不同,在省与省之间则必然不同。但这类差别都是无关紧要的,乡民可能只知道本村,对于本县之外的任何县份都毫不关心。”(21-22页)

马士因而将中国人称为“一个自治的民族”。

但若因此像某些对国货情有独钟的学者那样,将这种自治类比为西方民主自治,那就不免谬以万里了,盖两者的初始出发概念完全不同。

西方自治的出发概念是“权利”,他们早在中世纪末叶就形成了这种观念:纳税人既然为公共事务交了钱,就有充分权利过问公众事务并选出一个对纳税人负责的council来。这种观念,称为西式“谁出钱谁点菜”的“点菜律”也似无不可。

这种权利观念在西方成了“普世价值观”一类天经地义,以致发匪蹂躏江南时,大量中国难民逃入上海国际租界,给租界当局带来了难题。根据鬼子的价值观,这些难民也给租界当局上税,当然就有了随之而来的权利,不仅council 必须对他们负责,而且他们也必须在council里有代表。但出于种族歧视与文明歧视,鬼子又不愿意这么做。

中国式自治的出发观念则是人民对官府、下级对上级的责任。向官府完粮纳税是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单向的,民众并不因此获得过问公众事务的权利,也无官府对民众负责一说。无论是官家还是百姓,都不会觉得官府既然收了钱粮去,就有责任兴办公共事业,负责维护治安,赈灾救荒。相反,这些事从来是百姓的责任。造桥、铺路、赈灾得由人民自己募捐解决。如果朝廷能在荒年豁免了赋税,那就已经是皇恩浩荡了。类似地,如果出了罪案,首先必须为之负责的是当地百姓而不是官家。在乱世,甚至保境安民的责任都落到了百姓头上。

因此,所谓乡村自治,其实还是上面介绍过的“政治承包”的延伸,区别只在于承包人不是某个官员而是整个社区。社区内实行双重领导:保甲制度与宗法制度。前者乃是官僚机构的终端,主要责任就是那两条:完粮纳税与确保治安;而后者则负责管理社区的一切事务。

从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都是“民主”的,保甲长是当地百姓“公举”出来的,而宗法制度的族长也是合族一致推举的,并非上级委派。但这种相似只是皮相的,盖这种“公举”与社区居民的权利毫无关系,绝无平等竞争可言,乃是“众望所归”。

保甲制度是官僚统治链终端。它据说最先是管仲发明的,但由商鞅作了重大改进,加入了“连坐法”。他把庶民按户组织起来,五家为保。如邻里有人犯法,则全保集体负责,必须立即报告官府,否则予以腰斩重刑。王安石又对这制度作了改进,把它变成了一种民兵组织,所谓“寓兵于农”,也就是伟大领袖的“全民皆兵”。

明代保甲制度最初主要作为徭役赋税链起作用。每110户人家编为一“里” ,有里长10户,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每甲置一甲首。每年由里长、甲首各一人率领一甲服徭役(也就是官府规定的义务劳动,如毛时代修水库然)。这样,百姓便每十年服一年徭役(《明史》卷77)。

除了服徭役外,里甲制度也是官府征收赋税的机构。随着明朝迅速腐败,赋税越来越沉重,里甲制度这方面的功能也就越发强化。到明代中叶,全国叛乱频发,官府又在里甲制度之外实行保甲制度,也就是建立民兵组织。如万历年间顺天府宛平县实行的保甲制是:

“城内各坊,随居民多少,分为若干铺,每铺立铺头火夫三五人,统之以总甲;城外各村,随地方之远近,分为若干保甲,每保设牌甲若干人,就中选精壮者为乡兵,兵器毕具,而统之以捕盗官一人,保正副各一人。棋布星罗,条分缕析,比之外府州县,特加繁重。” (沈榜:《宛署杂记》卷五)。

清代沿袭了明代制度。不过,保甲制度的经济功能弱化了。这是因为清朝革除了明代弊政。自康熙宣布“永不加赋”,雍正实行“摊丁入亩”之后,朝廷税收成了一个常数,从而避免了明朝大规模出现的以隐瞒土地等种种方式造成朝廷税收不足,不得不加剧对自耕农的盘剥,导致大量游民出现的弊病。即使是在后期,清廷遇上了空前深重的内忧(发匪捻匪)与外患,必须筹措巨额军费时,也没有重蹈明朝覆辙,为“辽饷”、“练饷”等逼得农民起来造反,而是以征收商业税(厘金)和关税来筹饷。这些税收都不经过保甲,因此保甲制度的经济功能弱化就是必然的。吴思在《潜规则》与《血酬律》提出的“良民淘汰律”,我看主要还是从明代弊政总结出来的,未必适合于清代。

有清一代,保甲制度一直是官府推行重大政策、维持治安的重要工具。例如道光时朝廷讨论戒烟,严禁派黄爵滋在其著名《严塞漏卮以培国本疏》中提出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五家互保”的连坐法:

“严饬各府州县,清查保甲,预先晓谕居民,定于一年后,取具五家邻右互结,仍有犯者,准令举发,给与优奖,倘有容隐,一经查出,本犯照新例处死外,互结之人,照例治罪。”(《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

类似方法也被林则徐使用。他在广东发动士绅禁烟,批准各村知名人士成立拥有逮捕权的禁烟会(《剑桥中国晚清史》);甚至把这种连坐法运用到行商甚至夷商中去,要他们具结互相担保(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257页)。因此,保甲制度在清代起到的主要还是治安联防作用,而确保这一功能的设计除了连坐法外,还特别着眼于控制人口流动。如康熙四十七年上谕明确规定:

“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客店亦立籍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二《职役•保甲》)

由此不难看出后世的“军民联防”、“南海长城”是从哪儿来的。

此外,清代照样有针对农民的苛捐杂税,不过那主要是地方税收而非定额的朝廷税收。因此,保甲制度仍然是征收地方税的机构。而且,因为保甲制度实行株连无辜的连坐法,它必然要变成官府利用刑事案件创收的敲诈链。张鸣先生在《乡村社会政治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介绍过这链条组成,:

县太爷→县衙门书吏(或称书办)→衙役→白役(混混)→里长(保长)→甲长

与这套权力机构平行的则是宗法组织,它是管理社会事务的自治细胞。古人安土重迁,特别强调血缘关系,因此往往聚族而居。即使外出宦游,讲究的也是“叶落归根”,因此多形成同姓村镇。80年代我回原籍旅游,本族长辈还向我谆谆传授“叶落归根”的天经地义,语气中颇对我家“从小喝的家乡水,如今忘了故里人”的大逆不道的作法非常鄙夷。

这种永不分开的家族,随着子孙繁衍,便如同一株榕树长成一片树林、一个细菌变为一个菌落一样,变成一个村镇,其中所有的克隆都自动编入一个组织网络,形成族长→房长→支长→家长的垂直领导链。家族以族规家法来规范制约每个族人的行为,从而达到天下大治。这才是真正的草根自治的细胞。

宗法统治的内容几乎全面涵盖了百姓生活。家族同时是一个精神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单元。在精神上,它为全族提供了一种内聚力,乃是传播孔教的基本教化单位;在道德上,它以三纲五常作为全体族人的行为规范,根据官位、文化水平、长幼制定严格的尊卑等级,并依据礼教、孝道等儒家基本教义以及国法,制定严苛的族规家法;在政治上,它构成了官府权力链的辅助设施,敦促族人安分守己,完粮纳税,严惩一切作奸犯科。家族在必要时还可以武装自卫,从而构成辅助官军的第二武装;在经济上,它拥有只许增加、不许减少的共有族产,兴建义仓,造桥,铺路,办学,周济鳏寡孤独,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例如像欧盟国家一样,雇佣外人的前提是本族内找不到合格应征者),以族规家法确保遗产均分,杜绝土地良性兼并;在法律上,它负责处理族内民事甚至刑事纠纷,禁止族人在族内调解裁决之前便去官府投诉;它责成每个族人揭发奸淫偷盗行为,并以私刑甚至死刑处罚违反者(本人有个亲戚曾因守寡生子而被族人活活打死),并逼令苦主事前具下甘结或写下假证词;在文化上,它兴办免费的族学,负责祭祀、上坟等典礼,甚至负责举办民间娱乐活动(如所谓“社戏”)……(请参考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张娟娟:《明清时期家法族规与国家法的互动》,《美中法律评论》,12(11),79-81,2005)。

总而言之,它负责管理民间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颇有点像“解放”后的“单位”,以责任而不是权利将全部族人编织在一张网络中。唯一的区别除了血缘纽带外,还在于领导不是上面任命的,但权威似乎要比官方任命的还高,影响更加牢不可破。

我党上台后,彻底粉碎了宗法统治以及一切民间社会,实行了公民的“原子化”,把全民作为单个原子编织在党组织中。然而即使是在文革期间,宗法统治的遗威仍存。那阵子我有个从兄在老母辞世后未能回家奔丧,也没能寄多少钱回去,族人便把他母亲的住房卖了,用来办丧事。这种事在西方绝对无法想象,但直到我80年代回籍去接受孔教以及家谱教育时,族人还在拍手称快,痛骂我那不孝的从兄(当然也有可能是特地骂给我这个没有“叶落归根”的不肖子孙听的。可漫说那不过是我的原籍,并非我的出生地,我对那鬼地方一点感情都没有,就算是我的出生地又如何?我为何要如同苍蝇似的,飞起来绕一大圈又回到原地去叮着?)。

因此,中国的草根社会的确是“自治社会”,但同时也是“自律社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意识形态上的高度同一。不管是在天南地北,指导“乡村自治”的“习惯法”都是孔教那一套,各族的族规家法的来源与国法是同一个,其基本精神完全一致,精神领袖的产生方式也都一模一样。这种地方自治并未带来思想自由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反倒成了维护官定意识形态高度统一、从而维护国家形式上的统一必不可缺的“心治”手段。维持中国几千年统一的精神上的大一统就是这么炼出来的。马士见不及此,只看到具体政策上的变异,良足惋惜。

宗法统治的精神领袖倒不一定是族长,而是所谓“乡绅”,一般是退休官员(所谓“乡宦”)或举人、贡生、秀才甚至童生。一般而言,当地文化越发达,做官的越多,官位越大,则乡绅的来头与权威也就越大,连族长和保甲长都是他们指定的,生员童生之流顶多只能充当乡绅与胥吏之间的联络人。若当地是穷乡僻壤,文化落后,从未出过世家巨族,则连童生都可以去充当乡绅鱼肉乡里。

如费正清指出的那样,官府和乡绅在实质上结成了联盟。乡绅是官府实施统治(也就是榨取百姓与维护治安)的依靠对象,也可能是官府榨取对象(取决于乡绅的地位),而乡绅的精神权威则主要来自于他和官府的关系。因此,两者之间又勾结又争夺。地方官必须照顾乡绅的面子,若对方是林则徐那种巨绅,则连巡抚都怕三分。即使是一般乡宦,县太爷也得提防他动用旧关系弹劾自己;而乡绅也得兼顾官府与地方利益,既要保证让官府搜刮乡邻,又要防止刮得太厉害,降低自己在乡里中的威信。

总而言之,在我看来,士绅集团是官僚统治的基石,是官与民之间的衔接中转环节,整个官僚机构就是通过这个环节与地方宗法自治连接起来的。不仅如此,套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话来说,他们是“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基本力量”,是传统社会的民间领袖,代表了民意,构成了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稳定因素,天然排斥一切偏离孔教规定的生活方式的异端,是反修防修、杜绝走资倾向的先锋队,因而在近代成了反帝中坚力量,举凡近代的民众运动,诸如三元里人民斗争、广州人民反入城斗争、各地教案与义和团运动、直至颠覆了清王朝的“保路运动”,都是这些人煽动起来的。再套句伟大领袖的教导:若打击他们,便是打击革命;若否定他们,便是否定革命。

黄仁宇见不及此,只看到了秦汉以后中国社会与现代极权制度皮相上的相似,看到传统社会与西方封建社会结构的区别,便据此解释资本主义未能在中国发展起来的事实,却忽略了士绅集团的存在及其巨大的保守刹车作用,窃以为有观察不够全面之嫌。而吴思先生在他的大作里同样忽略了士绅集团的存在,似乎也有此嫌。

依愚见,若忽略了士绅集团特别是宗法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阻力作用,就不但无法解释传统社会呈现出来的惊人的保守性与均一性,也无从理解洗脑教化在维持国家统一、人民团结中的巨大作用,因而无法理解我党统治与帝王统治的传承关系,也将无法理解我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批量制造的土豪劣绅的无限权力,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机,从而陶醉在“村干民选”的神话中。

(全文完)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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