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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杨佳案后的法制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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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佳案后的法制思考,及建议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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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杨佳案后的法制思考,及建议 (748 reads)      时间: 2008-11-27 周四, 上午3:45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杨佳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一案件已经结束。但是,在某些人(特别是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中,似乎依然存在一些抵触心理。

我认为,此案中,有三处法理不够明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更进一步的案例解释,给予明确:

1。警察具有强制执法的权力。其中,强制执法被某些人理解成"警察打人了"。所以,在司法解释或者案例解释中,应该明确表明,强制执法行为,是警方合法的行为。

2。反对酷刑并不禁止轻刑取供。
在美国总统批准拉姆斯费尔德采用的手册中,就明确规定了十九种取供可以采用的轻刑。尽管遭到许多民众的反对,但是,至今完全合法。

中国的反酷刑法中,严格规定,使用的轻刑手段,不得造成任何对身体的长期伤害。另外也规定不得无理由任意用刑。

在杨佳案中,即便是对其使用了轻刑,也没有任何人检查出他受到了长期的身体伤害痕迹。所以,即便是使用了轻刑,也是在合法范围内。

需要在案例中,明确对公众说明,在中国的法律里,没有什么米兰达警告之说。嫌疑犯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警方也是可以采用轻刑取供的。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取供的合法过程。
米兰德警告,和沉默权,并不是什么基本人权。也不是美国宪法的内容。更不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内容。中国没有必要必须学习。

3。在中国,应该对杀人犯以精神病为由免除死刑的法律,给予更为严格的控制。

具体说就是,除非判定是120%确定的精神病人,并且是出于无恶意的伤害,才能免除精神病杀人犯的死刑。
对于任何仅仅是"可能是精神病",哪怕99%可能性,但是,有1%可能不是精神病者,统统不能免除死刑。

基本上说,即便是精神病杀人也应该判死刑。别学美国那种用精神病为杀人犯辩护的傻瓜做法。精神病又怎么样?精神病杀人照样应该被判死刑。在西方,得精神病的大象(或者其他动物)如果表现出对人类的威胁,都要给予枪毙呢。何况一个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有威胁的精神病人了。

所以说,按照法理,任何精神病(人或者动物),只要对社会和他人生命造成威胁,都应该被枪毙。

以精神病来为杀人犯辩护,更多可能是为有权势,有后门的人利用,让危害社会的人得以逍遥法外的手段。所以,我建议,对此类辩护,给予严格到几乎不可能的控制。

4。对于撒泼打滚,耍无赖的行为,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手段。

在美国,任何人如果敢于当街撒泼打滚,耍无赖,或者,在家里大声喧哗吵闹,都可以被邻居或者其他人报警。警察会立即制止你的这种行为。或者,把你带到警察局。

所谓的"情绪不稳定"之类的说法,并不能为你解脱。如果你"情绪不稳定",那么,就要让你到警察局去"稳定情绪"。

中国也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喜欢用耍无赖的手段的人,给予合理的控制。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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