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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社会设计的一点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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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社会设计的一点补充说明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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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关于社会设计的一点补充说明 (712 reads)      时间: 2008-9-17 周三, 上午11:23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社会设计的一点补充说明


芦笛


看了老河的新作,使劲看也没怎么明白他的意思。虽说他是干面包,但这次好像太干了些。我说老河,你得照顾咱们的理解力啊,别弄得大伙跟咀嚼铁钉似的。

我看还是再说明一下我的意图比较容易些。大概是我那文章没设计好吧。

1)社会设计是每天每日都在发生的事实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无产阶级要用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确乎如此,这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总想按理想改造现实,许多人都有个理想社会模式,这就是设计蓝图。这蓝图兑现的例子,我已经给出了,就是中国的传统社会、美国的建国、纳粹的建国、苏联及其卫星国包括中国的建国。

2)所谓社会设计的二元性

老河说:

“例如,一个画家要画一幅画,画家可以对画的布局和颜料精心设计,但画所表达的思想却完全是主观的,无法通过具体的尺度来测量。所以画家只拥有具体的画,并不拥有具体的画的思想。再如,作家可以写书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但是思想却不是作家通过设计一本书而建造出来的。”

这话我来回使劲看也不懂是什么意思,抱歉啊。我写现在这篇文章是表达我的思想,当然有个结构设计的问题,但那不过是个技术问题,我的思想当然不是设计这文章的起承转合能建造的,后者不过是为了表达我的思想这个目的服务而已。我实在看不出特地举出这技术问题来,认定必须由另外一批人从事,到底有什么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过去也曾参与设计某个仪器。我根本不懂电脑技术,但我是用户,需要测量某些指标。于是我就详尽地开出我的要求,说明我要用那仪器作的分析目的是什么,那仪器要具备哪些功能,必须满足什么要求,然后交给某承包的公司,人家就按我的要求捣腾出来了,还非常好使,我很满意。这就是你说的“概念设计”和“实体设计”是不是?我作为用户提供“概念设计”,他们作为供应商负责“实体设计”,是不是?

又如要开个网站,尽管我不是软件工程师,但我知道网站必须有些什么功能,可以详尽地把那些要求开出来,还可以给出软件编写的一般原则(其实在网站改版后,我曾写了个帖子抱怨,给出了软件设计的一般原则,并逐条列举新软件违背了哪些原则,证明它设计得非常蠢笨,那帖子好像就在这个论坛里),这似乎也是“概念设计”与“实体设计”之分,是不是啊?

我猜你说的意思就是指这技术问题,但你用“社会设计”、“社会制度设计”这些术语,反倒搞得云山雾罩的。我也实在看不出为什么要强调这分工问题。例如以上两例,我之所以不参与“实体设计”,无非是因为我不懂技术,如果我懂就完全可以兼任,并不会造成什么流弊。当然,概念设计和实体设计的需要不一样,前者需要原创性思考,后者主要是个技术问题。是否能达到原设计目的,取决于两条,一是原设计是否可行,二是技术设计是否忠实满足了要求。

我看你强调的社会的“概念设计”与“实体设计”之分也是这意思。思想家给出一般性指导原则来,政客和组织家们去设计具体的制度。马克思提供思想,列宁斯大林设计组织国家管理方式,而美国国父们则身兼二任。我已经再三说过了,美国宪法出笼时全是国家怎么组织,怎么分权,什么思想原则都没有。那玩意是麦迪逊起草的,他是杰弗逊的密友兼弟子(当然不是名分上的弟子),杰弗逊当时在法国未能参与,过后不甚满意,觉得没有列入基本原则,所以后来就把指导原则(也就是宪法的总纲)作为修正案加入。美国宪法的正文一点意思都没有,我看完全是技术性质的,看了使人恹恹欲睡:)

总之,我并不反对设计的二元性,但我实在不明白强调两者的区分有什么重要意义。在我看来那不过反映了人的不同的智能倾向而已。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制度建设的才能(也就是你说的“实体设计”,我觉得你恰好说反了。制度这个词语很含混,一般是指国家各种规章制度)。托洛茨基是理论家,斯大林则是杰出的组织家和制度的建设者。毛泽东则毫无组织能力与制度建设能力,零碎思想倒是有些,但毫无把它们落实为制度的能力。

当然技术设计也很重要。我写的《临时约法,孙大炮扔下的捆仙索》就详细指出了临时约法中一系列严重的技术问题。但那乃是因为革命乱党既不是思想家,也不是称职的政客或组织家。

3)社会总是精英设计出来的,大众不过是跟屁虫

老河认为,社会不能设计,否则就一定要强暴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意愿。这从理论上来说不错,可惜历史就是这么发生的。美国的立国原则就是个体权利神圣不容侵犯,既不许政府动用权力侵犯,也不许人民侵犯。《独立宣言》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伟大在这点上。它强调了一个重大原则,民主不是目的,个人自由才是目的,前者不过是保障后者的手段罢了。该修正案直接违反了“民主”原则,规定那是不容修改的天条。那意思就是当民主与自由不可兼得时,就取自由而舍民主。

你说这讲理不讲理?难道它是全民一致同意的?它虽然是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但当时的国会根本也就不能说是全民代表。即使是全民选出来的,代议制也未必能逼真地反映全民民意。只有全国公投才比较准确。你说这条款若拿去公投,能通过么?我很怀疑,起码在中国就通不过。冷眼过客网友的文字就表明他无法理解这条款的重要性,强调的是“大多数的权利”而不是“每个人的权利”。

但它的伟大也就在这里,我已经说过了,它就是毛共“人民民主”和西方全民民主的分水岭。如果不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那么最后就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人民”或“大多数人民”从来是独裁者最爱强奸的老婊子(对不起啊,我不过是借用拿破仑辱骂神圣罗马帝国的话),法国大革命和国际共运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土改时暴民抢夺地主财产,非法杀害地主分子,那当然是大多数民意使然,但那恰是比暴君独裁还可怕的“多数暴政”,托克维尔已经在其巨著中淋漓尽致地描述过它的恐怖了。

就是因为知道这点,我才在网站董事会酝酿成立时,提议在董事会章程中加入一条不许更改的规定:网站必须保持中立独立,绝不变成任何一家政治势力的喉舌。这条规定不能更动,即使2/3以上多数董事同意也不行。

无论东西方,社会都是建立在精英定下来的神圣不可更改的原则上的,并不是全民协商的结果。中国社会两千年来一直以孔孟规定的基本原则为立国基础,全民从来都把那看成是不容置疑的天经地义。西方我看也差不多,个人主义价值观就是立国的天经地义,绝对不容协商。社会根据精英奠定的原则建立起来后,再把那些原则神化为“天理”或“上帝赋予的权利”,以此为全民洗脑,直到每个人都认同它们为止。

此所以我要说民主理论不过是一种宗教信仰,这些话听上去好像非常cynical,但事实就是这样。“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乃是万古不灭的难听真理,正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一般,只是这儿的“人”应该理解为man or mankind,也就是泛指人类的集合名词。其实岂止人类如此?自私乃是一切物种存活的前提。不自私的物种立刻就被自然淘汰了,那就是“天诛地灭”。

当然,民主政治艺术的灵魂在于妥协,但那指的是利益的分割,并不是指立国的根本原则。如所周知,美国宪法乃是妥协结果,最后是谁都不满意(这就是最理想的妥协结果,谁都不满意。如果某个决议让一部分人心满意足,那就意味着迟早要被人撕毁),但各州代表争论的不过是具体权力的分配罢了,现代人看起来会觉得很无聊。修正案增补的基本原则他们倒没有什么异议,因为那些人都是高智商精英,知道我上面说的那个道理。但如果拿去在全民公投,则我看能否通过大成问题。实际上有不止一个美国国父表示过对愚民的鄙视和恐惧,对此我非常能够理解。

这些话只有我这毫无政治野心的闲云野鹤敢说,世上没有哪个政客敢出口。这话我已经在《人民图腾》中讲过了。不管东方西方,政客都要拍人民马屁,否则无法利用他们。

4)社会设计当然也有整体参与部分,也可以是一个漫长的设计添加过程

所谓“社会设计”,我前面已经说了,主要是指立国原则是什么。但这不过是指导方向,也未必在一开头就是明确的。例如英国就不像美国那样,一开头就提出个很明确很完备的权利法案来。而是在历史发展中一点点感受到,一点点加进去的。英国宪政史中的里程碑有两个,一个就是著名的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另一个则是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比较这两个经典文献就能发现,人类的权利意识是逐渐发生、发展与深化的。哪怕是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通过的十条宪法修正案(也称为《权利法案》)规定的人权内容也绝没有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详尽与完备。

因此,社会设计确实是一个漫长的,有许多人前赴后继接力的过程。议会通过的无数法案,其实就是这过程的一部分。有的法案在提出时,提案人并没有意识到它的深远历史意义,其实不过是为了解决当时的某个政治斗争,却在日后成了立国原则,英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都有这特点。

5)前文的写作意图和中心思想

我并不是僭妄到认为自己具备设计未来社会的能力,我只是想阐明:

a)人类社会没有什么共同发展规律,也未必会有类似的归宿。当然,人类社会可能会出现价值观融合,但那是价值观竞争引起的趋同效应,并不是什么“客观规律”在冥冥之中预先注定的。

b)人类社会中没有类似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唯物史观是扯淡。

c)衡量人类社会的先进性有两个指标:生产力的发展空间与社会的健康度。前者是指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把人欲转换为经济发展动力,后者指的是化解社会内斗的能力。

d)根据这两个标准,西方民主社会设计比较合理,具有很大的功利优越性,这是因为它肯定人类的正当欲望,将其转换为经济发展动力,并具有一系列的化解社会内斗的设施。而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全面否定人欲,导致社会停滞,内斗成了实现欲望的主要途径;现代中共虽然部分解放了正当人欲,在短期内造成经济繁荣,却保留了以权力剥夺公民权利的传统,不许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主流经济学家甚至中共高参温铁军之类竟然还撰文证明剥夺农民的迁徙权是应该的,因此造成了深重的社会危机,致使经济繁荣建立在一个病入膏肓的社会基础上,这在我看来非常危险。

e)之所以有如此差别,乃是原初设计者是否认识、尊重人的天性,是否知道它只能疏导、不能防堵造成的。

f)当背离、扭曲人类天性的制度成了传统之后,要改变原设计就非常困难,将会受到全社会的合力抵抗。抵抗力包括多种因素,其中谁都能看见的因素,是权势者绝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以及牟取更多暴利的权杖。最容易被忽视或否认的则是愚民坚持永久性植入的“天理大义”(后世则先是“社会主义神圣原则”,现在则成了“民族大义”了)。我在旧作中多次指出,大包干明明恩赐给农民自由创业(尽管是很有限的创业)、从而实现自己私欲的机会,却使得他们如丧考妣,痛哭流涕。此外, “奖伪罚诚”原则作为不可或缺的社会杠杆的长期运作,也使得许多人喜欢潜规则而憎恨明规则,喜欢通过歪门邪道迅速致富,痛恨光明正大地发财。

这就是我试图表达的中心意思,很抱歉始终没能说清楚。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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