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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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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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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从“不可知论”谈到理想社会的设计》与《论社会设计的基本原则(一)》中,我犯了概念不清的错误,因而得出了“在自然界中没有违反规律的现象发生,但在人类社会中违反规律的现象却可以多次发生,长期存在”的结论,并以此作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重大区别之一。
刚才我突然在梦中醒转,悟出了这其实是我的“违反规律”概念不清,我说的其实是“无视(neglect)规律”而不是“违反(violate)规律”,Scientific laws can be neglected, but can never be violated。非生命物质既不可能违反规律,也不可能无视规律,但人类却能无视规律行事,炼金术、永动机的研究就是持续无视规律,但那无视的不是社会规律而是自然规律,所以无视规律乃是跟人类联系在一起的特殊行为,不是只能跟社会科学联系在一起。我不能说人类专门无视社会规律,不无视自然规律,更不能说社会规律可以违反,而自然规律不能违反。
最主要的错误是,我说,阿克顿勋爵揭示的社会规律“权力倾向于引起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规律被中国人违反了两千年,这完全是概念混乱。中国人并没有违反那规律,只是没有认识到那规律,按那规律办事。但那规律确实起了两千年的作用,所以中国才腐败了足足两千年。如果中国人真的违反了那规律,则应该是绝对权力并未引出腐败了。
因此,不能把“是否可以违反”当成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重大区别。我没有考虑成熟便轻率为文,误导了读者,对不起党和毛主席多年的培养,辜负了人民的期望,还请三老四少多多包涵。我已经把那两篇文章的后半截都删除了并改了题目。至于芦氏定律和社会设计的基本原则的问题,等我想到无懈可击之时再写专文论述,抱歉!
但我一直在想,社会规律似乎也确实可以违反。例如“市场供求决定商品价格”就被共党国家违反了多年,供不应求也绝不会引起涨价。所以看来社会规律还是可以违反的。但人家可以说,那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不是计划经济规律,所以当然可以在计划经济系统里违反,要不就干脆否认那是规律。既然不是规律,当然就不存在什么违反问题。所以此例顶多只能证明那不是普遍规律,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
问题是普遍规律也能被违反。例如“自私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大概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吧?共党建立起公有制社会来并没有违反这规律,只是无视了它,因为并没有一个“公有制社会是不可能建立的”规律在那儿,只有根据上述规律导出的“公有制必然缺乏发展经济的原动力而迟早要停滞不前”的推论。所以,建立公有社会的实验实际上是从反面证明了该规律,并不是违反了该规律。
但如果此规律确实成立,则可以得出:“凡是社会成员保留了人类自私天性的社会的经济都会持续发展”的推论,而这与已知不符——中国给冻结了上千年就不说了,因为社会成员并没能保留自私天性而是遭到了系统地全面地压抑,所以那不能作为违反规律的例子,但非洲可就不能这么说了,人家可没受到什么洗脑,也没有威权国家不许人民自由发财,为什么停止了几千年原封不动?这难道不是违反了该推论?该推论既然可以违反,则原初规律也能违反了。因此,看来社会规律还是可以违反的。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都想糊涂了。我本能地觉得,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就是不一样,但到底不一样在哪儿,是不是我原来总结的那四点,还有待于我仔细推敲。当然,从大体来说,我认为我在那篇文章里总结的芦氏定律还是能成立的。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9-08 周一, 下午5:53修改,总共修改了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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