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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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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五)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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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五) (1081 reads)      时间: 2008-7-20 周日, 下午3:53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临时约法》:孙文扔下的“捆仙索”(五)


芦笛


五、大借款风波与“二次革命”


宋教仁案与大借款乃是孙黄发动“二次革命”武装叛乱的两个借口。之所以说是借口,一是因为它们都不能成立;二是即使没有这两个借口,南北冲突肯定也要爆发。

辛亥革命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灾难,其中一个就是制造出了大量“起义军”以及无数“壮志未酬誓不休”的草根野心家。这些人目睹昨日的营长(贵州都督唐继尧)甚至科长(四川都督尹昌衡)一夜之间就成了一省的土皇帝,而他们虽然也升官发财,到底意难平,自然要嫉恨交加,盼望再来一次革命。辛亥革命成功之轻易更助长了他们的蠢动欲。自民国建立后,鼓吹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N次革命的呼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野心家们和大量被遣散的民军以及恃功而骄的“有功军人”搅和在一起,使得兵变风起云涌,不绝如缕,光是湖北一地就发生过三次革命。刺宋犯应夔丞就曾勾结何海鸣发动过武昌马队叛乱。后来何海鸣又在二次革命期间跑到南京去自任讨袁军总司令,失败后逃到上海,生活无着,只好写鸳鸯蝴蝶派小说糊口,也算趣事一件。

第二个灾难就是它分裂了中国。此前多次对外战争失败沉重地打击了朝廷的威信,使得大一统的中国在拳乱时开始出现分裂趋势,实行“东南互保”的督抚们公开拒绝接受慈禧的宣战大诏,向鬼子声称那是“矫诏”,并担保维持当地秩序。这在传统社会简直难以想象,说明中央政府威信跌到了何等地步。

辛亥革命完成了这个精神解体。革命乱党夺取了督抚衙门后便成立军政府,宣布本省“独立”,由此开创了两条金光大道:第一,“乱世英雄起四方,有枪便是草头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出金钱,出美女。有了枪杆子就有了一切,丧失枪杆子就丧失了一切”的军阀主义成了国策。第二,“独立”并非叛国罪,而是类似民族解放的一种光荣业绩。而且,这“独立”并不一定以省为单位。辛亥年间,拥兵自雄的大小军阀多如牛毛。据唐德刚说,有的省竟有九个都督(《袁氏当国》,网络版)。

这对民族元气的戕丧显而易见。其时中国正面临俄帝与日帝的瓜分,英帝也试图蚕食西藏。日本最盼望的就是中国处于永恒内乱,它才好乘虚而入,分而治之。“护国战争”期间,梁启超从上海逃到香港经海防潜入广西,出任“两广护国军总参谋”。整个出逃都由日本人安排。连梁启超本人都为日本人如此关心中国内政、计划之周密而深感震惊(《武夫当国》,第二册,69页)。就连白痴都想得出来,当时中国最需要的是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和高度统一的国家。此乃自强救亡的先决条件。

所谓“政治家”,就是“野心家”的同义语,其特点是权力欲异常旺盛。官僚和革命家的区别,只在于前者通过既有制度去满足野心,后者试图推翻现有制度去实现野心。但在野心勃勃这点上,孙袁并无区别。关键在于他们的野心是否在客观上符合国家民族利益,两人在历史上的地位也就由此判定。

作为雄才大略的野心家,袁世凯当然不愿作虚君,当然要像传统帝王一样,把四海收入版图。作为在国难深重之际长期辅佐君王、规划改革救亡的重臣,他的民族危机感与责任感之强烈,也不是动不动以叫卖满洲、蒙古、新疆来换取外国援助的孙中山可以相比的。Cynically speaking,这不是什么觉悟问题,而是身份、经历造成的态度差异。早就反复说过了:当国的野心家全爱国,盖他们视国家如己产,当然要锱铢必较,寸土必争;在野的野心家全卖国,盖“崽卖爷田不心疼” ,“麻雀请客请到谷堆上”,慷他人之慨又何乐不为?而且,不卖国,造反的饷械从哪儿来?迄今为止,只有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是这规律的例外,无论在野当国全卖。

这就是当时“国权派”与 “民权派”之争的实质。它其实不是“主权”与“人权”、专制与民主之争,而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如何分配。北洋主张“国权高于民权”,强调中央集权。而国民党主张“民权高于国权”,强调地方自治。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因为中文含混不明,国人常把“集权”与“极权”混淆起来。 “集权”( centralized government)相对于“分权”而言,说的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而极权(totalitarian regime)则是指共产党和法西斯那种霸占所有国家资源、全面剥夺人民权利的专制程度最高的专制政体。凡极权国家必然实行中央集权,但实行中央集权的仍可是民主国家。

国家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其特点是实行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有的单一国家也实行地方自治,英国就是这种国家,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都有议会。但地方立法权是中央恩赐的,随时可以收回。在不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没有地方议会。这种单一制国家实行的就是中央集权,奥地利就是这种国家。

复合制国家主要是联邦(federation),美国就是大家熟知的例子。它的特点是实行自下而上的权力分配。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各州授权。州自治权并不来自于中央而是该州原有的主权,不能为联邦政府单向改变。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界,双方都不能越过。在某种程度上,它犹如国际条约,必须为各“缔约国”与联邦政府共同信守。除此之外,地方立法并不受国会制约。此所以大家都跑到拉斯维加斯去合法赌钱:)

到底该实行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我的看法已经在旧作中说过了(http://www.hjclub.com/bbs/viewtopic.php?p=494536&highlight=%E5%9B%BD%E6%9D%83#494536),这要看时代背景。民族危机严重如彼时,当然是“国权”大于“民权”;海外升平如此时,当然是“民权”大于“国权”。

明白了这些政治学常识,则不难洞见,两派治国理念之争与是否实行民主无关,其实是权力斗争。袁世凯控制了中央政府,当然主张中央集权;而割据了东南一隅的国民党怕失去权力,自然要主张地方自治。客观说来,袁世凯的治国理念与私欲都符合当时的国家民族利益,而孙中山则与之相悖。如果两人对换位置,只怕他们的治国理念也要对调。

不幸的是,恰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临时约法》留下了巨大空白,它只有“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么一句笼统的话,没讲民国实行的到底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这才会为两派争论、乃至后来的各省“独立”制造了空间。

话虽如此,《临时约法》毕竟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因此,“国权”派的主张更符合宪法。

前文已经提到,唐内阁倒台的导火线,是河北省议会推举王芝祥作直隶都督,袁世凯不同意,改命他人。当时参议员们曾提出质问书,说参议院在南京时曾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北方各省都督由省议会选出,再由临时政府任命。据此,总统任命直隶都督不合法。袁的答复援引该条约法,指出总统有权任命都督。南京那议决案在制定《临时约法》之前,并未采入约法,当然无效,云云(《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36-37页),驳得参议员们哑口无言。

因此,二次革命前,袁世凯根据约法授权,罢免了由国民党人担任的赣粤皖三都督,而国民党人在接受命令后又造反,自封伪职,践踏了他们自己制定的《临时约法》,甚至公开起兵与中央对抗,实属武力违宪,犯了叛国罪(treason)。此后“护国战争”时西南宣布“独立”,“府院之争”时北方军阀宣布“独立”,“护法”运动时孙中山纠集西南军阀在广州成立伪政府等等,都违反了《临时约法》精神。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总而言之,为了收拾革命造出的烂摊子,箍住分崩离析的国家,使得中国在国际上还能勉强算个国家,老袁便不能不把传统帝王那套使出来,亦即改军人统治为文官统治、消除地方割据、恢复中央集权。无论是从传统观念,从当时国情,还是从中国文明化的大视野来看,这都是进步的。历史的嘲弄在于,在此,旧官僚反而是进步的,而革命党才是反动派。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历史在抗战胜利后再度重演,但这次反动派的角色落到了中共头上。

从民主法治精神来看,袁世凯的国策根本就不是“专制复辟”。就连他后来关闭各省议会,取消各地自治,实行传统的中央集权统治,也不能说是破坏民主。何况他还很谨慎。第一步是裁军,第二步是军民分治,第三步是废省设道,亦即缩小行政区域,借此削藩,重建中央集权政府。只是他的权力基础薄弱,第三步还没走就呜呼哀哉了。

尽管老袁谨慎,他的每一步善后措施还是引起国民党反动派和其他军阀的激烈反抗,基本都流产了。

裁军是南北都同意的第一步善后措施,但枪杆子是革命军阀们的生命线、幸福线,又岂肯轻易放弃?虽然他们没有公开反对裁军,但处处掣肘。黄兴在南方裁军尚未完成时便请辞南京留守,建议撤销留守处(ibid,21-22页)。国民党人谭人凤却借此攻击攻击中央政府 “复猜嫌疑忌,集中央集权之梦想,不俾地方分权,坐使各省军需困迫,累卵日危。近且许黄留守请愿取消,而以十余师两月未发饷之兵,畀之老病龙钟之程都督,敢信其能维持现状乎?东南摇动,北面随之,民国前途,何堪设想!”(ibid,35页)

此电最能彰显国民党反动派的胡搅蛮缠:中央的钱只能来自于地方税收,辛亥后各省停止向中央纳税,国库空空如也,还怎么可能发钱给地方?谭人凤却颠倒因果,指责政府“集中央集权之梦想,不俾地方分权,坐使各省军需困迫”!天下还有比这更不讲理的混账逻辑么?而且,以“十余师未发饷之兵”作威胁,公开为黄兴向中央政府要官,完全是土匪行径。

军民分治是老袁的第二项善后措施。江西都督李烈钧竟然通电全国,表示反对,其理由竟是孙中山狗屁不通的“军政、约法、宪法”三部曲(后来改为“军政、训政、宪政”),说北京虽然进入约法阶段,而各省还在军政时期,理当由都督统管军事民政(ibid,166、167页),公然主张各省有权违宪,首次为军阀割据提出了“理论基础” ,并在江西公开发布征兵令(ibid,169-170页)。此后他更召开军警大会,武力驱逐中央简派的江西民政长,为后来各省督军驱逐文职省长作了光辉示范。最后甚至为中央政府截留他购买的军火,调集军队准备与中央开战,迫使袁世凯屈服,发还了扣留军火,改派他人署理江西民政长(ibid,167-217页)。李因而成了武力违宪、武力反抗中央的民初军阀第一人。

正因为袁与革命军阀之争是权力斗争,国民党反动派才会不择手段,抓住每个借口反对中央,“大借款”风波就是这样。

所谓大借款又称“善后借款”,乃是北京政府为了解救燃眉之急、维持政府运转,向外国银行团借钱。

奉革命为国教的国人不知道的一个常识,就是革命乃是天下最费钱的勾当,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辛亥革命乃是“借钱干革命”。孙文之所以最后同意南北议和,不是因为他淡泊名利,而是因为南方临时政府罗掘俱尽,再也没钱打下去了。据蔡东藩的《民国演义》,南京临时政府欠债110万两,当时同意袁世凯接管的条件之一,就是由继任政府负责偿还。虽然老蔡基本依据史实写作,但那书毕竟不是学术著作。我看这数据就算可靠,也只是南京政府欠下的钱,整个南方积欠绝对不止此数。据唐内阁财务总长熊希龄披露,光是上海都督陈其美欠下各商会的债务就有350万两(《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8页)。而这些债务都得由北京政府偿还。本人接触史料困难,南方革命党究竟借了多少钱干革命,让北京政府过后买单,还请饱学君子指点。

总之,当时国家彻底破产,国库空空如也。熊希龄在1912年5月24日通电全国,披露了当时国家面临的严重财政危机。他说,他接管财政部时,南方国库只有3万,北方国库不到6万,而光是阴历四月初一到初五这几天就必须发急饷80万两,否则军队就要哗变。黄兴更是一日数电催款,声称两天内钱若还不来,则军队哗变他不负责任;“此外,山、陕、甘、新、皖、浙、鄂、闽等督,飞电请款,迫不及待,陕西代表于右任等,屡次坐索(芦按:倒跟民间上门讨债者差不多。泱泱大国的中央政府竟然混得如此之惨,非革命无以创造这种奇迹),应付俱穷,借贷无路。甚至大清银行房地,亦不得已而抵押(芦注:这大概是指王室私产)。存亡呼吸,间不容发。希龄何人,敢以国家为孤注一掷乎?前见美使,力劝中国节用,不可借债。英使并谓,华人反对借款,何不自己捐钱?免得借债。外人言语尚且如此,龄等亦岂愿甘出此借债之举?……公等如能于数日之内,设法筹定,或以省款接济,或以国民捐担任,以为外交之后盾,使南北两方军饷每月七百万两,有恃无恐,即可将银行垫款借款,一概谢绝,复我主权,天下幸甚!”(ibid,27-29页)

熊希龄之所以通电全国哭穷,乃是黄兴作爱国秀、指责他卖国逼出来的。那通电是说:连美国公使都劝告中国不要借钱,而英国公使则说,中国人既然反对借外债,那为何不自己捐钱出来,那不是就用不着借外债了么?难道我一个中国人还不知道这点?政府实在是给逼得不借外债就无法维持了。诸位既然反对借外债,那要么请你们交税,要么发动国民捐献,提供每月七百万两的军饷,那我立即停止借外债,恢复主权。

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都能看出,无论是谁去做总统、总理、财长,这卖国贼都非当不可。革命党人和北京政府的革命分工,就是前者专管随地大小便,后者负责为他们擦屁股。军队是革命乱党招募的,饷银和遣散费却要中央发,各省又不向中央纳税。据丁中江说:“仅北京一地,每月需款就达350万元。每月25日发饷时,当局中人一个个如热锅蚂蚁。在那350万元支出中,收入只有长芦每月解款10万,北方数省每月各解二三十万,合共不到80万元”(《北洋军阀史话》,第36章)。说穿了,革命党人所谓“民权大于国权”,就是权力归地方,责任归中央。除了向外国举债,中央还能有什么办法?老袁和国务员们又没长点石成金的手指头。

革命军阀们还不满足于“我花钱,你买单”,还要大作爱国秀。就是那个一日数电向中央催索巨款,声称两天内钱再不来、军队若哗变他不负责任的黄兴,竟然攻击签约借钱者为“民国之公敌”,理由是借款条约规定:“发给军饷及遣散军队费用,均须由海关税务司或银行核计员会同签押其领饷清单,并须以一份送交核计处稽核……此种章程,匪独监督财政,并直接监督军队。军队为国防之命脉,今竟允外人干涉至此,无异束手待毙”(《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5-26页)。

其实这无非是鬼子深知中国官场贪污,怕借给中国的钱被经手官员中饱,却假称借款已经用于发给士兵或用为遣散费了,所以要参与核算。这当然有损中国主权,但有利于兵民。当然我也知道这汉奸言论很难听,可悲的是实情如此。至于其他条件例如抵押盐税,则是借钱的通例。凡是用按揭(mortgage)买过房的人都知道,那房产就是抵押。买房者若付不出钱来,则银行就有权夺走房产,拍卖抵债。当时国际上搞的也是这套。没有抵押,人家怕变成坏账。

然而黄兴的爱国秀杀伤力却非常之大。其实因为列强提出的借款条件太苛刻,唐绍仪开头也觉得丧权辱国,没有同意,宋教仁说非借钱不可,唐才同意(《北洋军阀史话》,第36章)。熊希龄初到北京时也因同样原因不同意,等到他当了家知道柴米价后才改了主意。但遭到黄兴攻击时他仍然主动出来承担责任,为唐绍仪开脱(远生:《政界内形记》,《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30-33页)。但国民党人的攻击仍然成了唐内阁倒台的原因之一,借款也就此搁浅。

但实际国情决定了北京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饮鸩止渴。据丁中江说,周学熙出任财政总长后,变成了借债总长,起初借200万、100万,后来则借几十万,最后借几万乃至1万,甚至还借不到。政府能抵押的财产都抵押了。自来水公司押了4万,还闹出双包案,大打官司(《北洋军阀史话》,第45章)。

更严重的是过去欠下的外债(包括地方欠下的外债)和赔款,积欠已达一千二百万镑之多(《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54-257页)。这些外债和赔款都用海关关税、盐税等作了抵押。如果长期不还,债主有权夺走抵押,英国就曾如此威胁过,所以只能挖肉补疮,举新债还旧债。

但要借钱,就得受借方盘算刁难。特别是银行团有包藏祸心的日俄在内,谈判就更加困难。不但财主和穷汉勾心斗角,讨价还价,而且财主之间也勾心斗角,因此波谲云诡,反复无常。借方从原来一国银行,变成五国银行团,接着变成六国,最后又变成五国。当借方还是六国时,双方好不容易谈拢条件。国务总理赵秉钧、财长周学熙于1912年12月27日出席参议院秘密会议,报告借款条件,由参议院决定免去三读手续,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政府刚要签约,不料俄国提出要染指中国财务监督。当时正值俄国策划外蒙独立,老袁觉得俄国此举有控制中国政府野心,拒绝签字。后来陆徵祥与俄谈判,度过危机,才重开借款谈判。但银行团又提出要把利息从五厘提到五厘半,谈判又陷入僵局。幸亏美国发现日俄有干预中国内政的野心,宣布退出银行团并鼓励本国商人对华投资,六国银行团遂变成五国。五国怕老美单独贷款给中国,又同意降回原利息,其他条件也略有让步,政府怕夜长梦多,立即签了约(以上两段据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38、44、46章;《财务部否认大借款违法通电》,《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254-257页,《大总统咨参众两院大借款无可取消文》,ibid,333-336页)。

此时已经是1913年4月底的事了,临时参议院已经解散,国会参众两院已经选出,由国民党控制。因为宋案发生,南北交恶,国民党怕袁世凯有了钱便派兵打他们,于是干出了一系列无视法治的勾当:

首先,参议院的正副议长张继、王正廷把持国会,包办公务,以参议院信封致书袁世凯,反对该案。袁世凯还以为是参议院议决案,回文后才知那是他俩私自发出的,未经参议院讨论。其次,孙文竟然通电各国政府人民,扬言“必当誓死拥护此共和,若国人为誓死拥护共和之故,竟与政府决战,非特国人受无限之损失,凡外人在华之权利,亦将受间接之影响矣”,要求各国政府和人民阻止本国银行借款给北京政府。第三,国民党人王正廷(参议院副议长)、马君武(参议员)、周珏等人竟然亲自到汇丰银行去阻止借款,被拒绝后还不甘心,邀集某法国人再度去纠缠,周珏甚至还带了手枪,被该银行报警驱散。最后,参众两院在国民党人把持下,都通过议案否决该约(ibid,246-266页)。

国会否决的法理依据何在?参院否决的理由是:“此案未经大总统提交临时参议院议决咨复,此次遽行签字,殊与《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显相违反。经多数议决,对于政府所定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认为未经临时参议院议决,违法签字,当然无效”(ibid,264页)。

这里提到的《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为: “(临时参议院)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括号内文字为引者所加)。这里说得很含混,但国民党国会议员会的宣言书中作了解释,主要理由是:1)总统并未正式行文给参议院,临时参议院讨论的不是总统提案,而是国务员报告的事件;2)该案没有经过三读程序;3)临时参议院也未正式回文政府。所以,那不能算议决案(ibid,375-378)。

这些理由似均不能成立:1)《临时约法》并未规定总统提案必须使用咨文,不能由国务员到院提出;2)《参议院法》第38条规定:“关于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会始得议决,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议长议员之建议,经多数可决,得省略三读会之顺序。” 如上文所述,临时参议院曾同意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借款条件,所以未经三读并不能否定议决的事实。3)《参议院法》中也没有“非咨复政府则议决无效”的规定。

众议院的反对就更可笑了。据国民党参众议员宣布众院否决大借款通电说:“五月五日众议院特开会议,对于五国银行团善后借款案多数否决,谓政府违法签约咨交本院查照备案,本院决不承认”(ibid,266页)。众议院的否决案,关国民党参议员什么事?他们有何资格掺和进来,代众议院宣布表决结果?而且,那是临时参议院通过的旧案,与后来成立的众议院有何相干?

这就涉及到《临时约法》与正式议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而 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院之职权,但下列事项,两院各得专行之:一、建议;二、质问;三、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四、政府咨询之答复;五、人民请愿之受理;六、议员逮捕之许可;七、院内法规之制定。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之议决。”

这就是说,国会是两院制,因为两院以不同方式选出,而且并不合议,但它又是一院制,因为两院职权完全等同。但“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一般是下院的事,世上有哪个国家由两院共同议决?如果一院同意而另一院反对,那该听谁的?是参大还是众大?

这个问题直到“二次革命”惨败后,才在1913年9月27日通过的《议会法》解决,那答案令人哭笑不得:参众一样大!两院不是“并联”而是“串联”,逻辑电路中所谓“与门”。所有提案非经两院完全同意即不能通过。由此生出的无穷弊端,当在下文进一步讨论。

当然,这法律内在缺陷有历史原因,乃是国会未能与《临时约法》同步产生使然,因此还可原谅。但后来黎元洪继承袁世凯登位后,国民党人坚持废除“袁记约法”,恢复《临时约法》,以管理临时政府、临时议会的章程来部勒正式政府与正式国会,那就是只有中国才会有的刻舟求剑洋洋大观了。


(未完待续)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7-22 周二, 下午10:52修改,总共修改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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