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所谓“出庭状”(原文误为“出廷状”),现译为“人身保护状”,英文为“a writ of habeas corpus”,乃是英国人旨在保护公民人权的发明。1679年(清康熙年间),英国颁布《人身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事后补救措施。任何被拘留的公民都有权向法庭申请发出“人身保护状”。法庭不得拒绝,必须在规定时间(一般是24小时)内由中立的法官召集双方到庭,各自当堂陈述理由,由法官确定关押是否合法,再决定是否释放在押公民。因此,无辜公民即使在被逮捕拘留后,仍可利用此法保护自己,获得迅速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