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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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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6/01/10 文章: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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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委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2008年07月14日10:00 珠江晚报
王琳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佳上海袭警案近来成了媒体焦点,最先介入此案的律师谢有明也因此案成了新闻人物。在网上稍加搜索,就能找到谢有明律师频频曝光的证据。综合他数天来的言行,似乎我们用"编外公诉人"来称呼谢先生要比"谢律师"来得更准确。
自《广州日报》披露了谢有明律师现仍受聘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之后,质疑之声即不绝于耳。遵循利益冲突下的自行回避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之一,谢律师不可能不知。杨佳袭警案的受害人均为闸北公安分局的警员或保安,而闸北公安分局的顶头上司闸北区政府就是谢律师的当事人。无论如何解释,谢律师也无法消除由于他所服务的当地政府和他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杨佳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谢律师无疑应忠于他的顾问单位,事实上,他也确实做到了。请看谢先生的公开活动:
其一,谢向媒体发布信息称,"此人(杨佳)除了性格有些内向,精神状态正常。"显然,谢用他的亲眼观察向公众强化了杨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至关重要的案件信息。
其二,谢对多家媒体反复强调杨佳"法律意识比较高"。这意味着杨是知法犯法,是蓄谋后的故意行为而非一时义愤。
其三,谢居然公开表示,"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作为律师,即便并非辩护人而只是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也应避免公开那些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
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中,有如下规定,"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第24条又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作为嫌疑人的律师,其职责就是搜集己方证据、查找控方漏洞来为当事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哪怕这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只要有一丝无罪或罪轻的希望,也应尽百倍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辩平衡"正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之所以文明的重要基石。如果嫌疑人的律师成为"编外公诉人",诉讼所依赖的"正当程序"事实上已被破坏,作为诉讼结果的判决也可能因此而受到质疑。
以谢20年的从业经历,仍怀疑其不懂得律师职业伦理是说不过去的。那么,合理的推测很可能就是,在谢的心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仍然是他的老主顾——当地政府。所以谢律师才毫不顾忌地于公共媒体上表演了一幕又一幕"反串秀"。
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常见警方与黑帮互玩"无间道",这一招若由律师来玩,那就不好玩了。所幸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希望谢律师能认真面对舆论质疑,以适当的言行来展现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应追求的法治精神。
作者:常委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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