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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心惊胆颤的中国法律---法律不是管卡压,不是"禁止"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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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让人心惊胆颤的中国法律---法律不是管卡压,不是"禁止"的代名词。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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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让人心惊胆颤的中国法律---法律不是管卡压,不是"禁止"的代名词。
(247 reads)
时间:
2008-7-09 周三, 上午2:15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篇文章也是早已想写,但是一直没有时间来写。今天简单写二句。
我看了一些中国新立的法律,例如,最近通过的深得民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看过之后,立即感到心惊胆颤。
其中充满了“禁止”之词。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些"禁止",都是针对百姓的。而没有一条是针对政府和官员的。
在我看来,法律并不仅仅是针对百姓的管卡压。不应该是“禁止”的代名词。
而更应该是解决问题的程序和规范。特别是,这些 程序和规范,更多的应该是针对政府方面的。
如果某些人喜欢使用"禁止"这样的词汇,那么,就更应该首先对官员和政府使用"禁止"这个词汇。
例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出现有"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我想,如果是一个符合逻辑统一的法制体制,就应该首先规定: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设置安排合理的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处理程序和地点。”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向民众提供准确的垃圾处理程序和规则。"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向民众解释法律细则。"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向社会定期提供垃圾处理的财务支出使用情况。”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向社会定期公布当地的垃圾污染准确信息。"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认真检查当地的工业废渣倾倒情况,和城镇垃圾的倾倒情况。”
“禁止政府和官员,隐瞒包庇违法的工业废渣和城镇垃圾的倾倒和填埋。”
“禁止政府和官员,对在水源保护区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对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重新调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政府和官员,出于私利,对水源标准和划分,进行偷梁换柱,私自更改。”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对社会公布水源的标准和划分的详细情况。”
“禁止政府和官员,不帮助民众查询和调查某地,某项目,某建筑,是否违反水资源保护法。”
然后,针对民众的法律,则可以尽量改为:
“任何工业废渣的倾倒,和城镇垃圾的倾倒,必须到政府规定的地点。必须给予事先的分类。必须事先填写必要的表格。”
“任何可能有害垃圾的产生,和倾倒,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确定其是否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等等。
把“禁止”的词汇,多用于政府和官员,而把应该遵守的程序,多提供给民众。为了公平起见,对政府和官员的"禁止"词汇,至少也要和对民众的"禁止"词汇一样多才对。
这样修改后,法制体系,才能说是逻辑统一了,才是公平的法律了。也才能是更能让人民接受的法律了。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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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的被告了, 一顿酒了事, 百姓又如何?
--
吕不韦
- (0 Byte) 2008-7-09 周三, 上午4:09
(59 reads)
好文! 支持
--
吕不韦
- (0 Byte) 2008-7-09 周三, 上午3:33
(5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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