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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嚴家祺:“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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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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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与“專屬經濟區的划分”的区别
嚴家祺
读到今天(2008·6·17)纽约报纸上《开发东海油田,中日达成协议》的报道。报道說,“兩国政府将适时对外宣布有关细节。”
我要说的是,开发东海油气田,可以不談“專屬經濟區的划分”,但一定要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坚持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不要主动放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规定,在專屬經濟區域劃界涉及大陸架的情況下,按大陸架劃界具優先性。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就「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作了明文規定。該條第1款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第2款規定:「第1款所指的權利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此種活動。」
第3款規定:「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包括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和其他許多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虽然不涉及对“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但对大陸架的權利是绝对的,也就是說,在中日对东海專屬經濟區的划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也是存在的。但如果專屬經濟區已正式划界,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海床和底土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权利自然爲拥有專屬經濟區的那个国家所有。
中日兩国应当和平相处,发展友好合作互惠关系。在东海專屬經濟區的划界未定的情况下,共同开发油气田的前提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承认「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中国自然不能爲了发展友好合作而主动放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
我在2005年10月11日〈世界日报〉的文章中說:“中日可以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但前提应是确定中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即‘明确主权,共同开发’。”(这篇文章的标题是〈世界日报〉编者加的,本人在《作者來函》中作了修改)。在2005年10月18日发表的《作者來函》中,我是这样写的:“在国际法中,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又不同于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但大陆架有的情况会延伸到200海里以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这里的‘主權權利’一詞。与‘主权’概念是有区别的。所以,对东海大陆架來說,也不宜使用‘确立东海主权’的说法,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不承认,所以,对钓鱼岛存在‘明确主权归属问题’。邓小平提出‘搁置主权,共同开发’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石油资源的主张,邓小平还說,可有下一代人來解决这些争议。现在到了‘下一代’,对钓鱼岛的主权问题和东海大陆架的主權權利问题,现在可实行‘明确主权,共同开发’。”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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