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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许志永: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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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许志永: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NABC60






加入时间: 2008/04/24
文章: 2895

经验值: 136475


文章标题: ZT:许志永: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430 reads)      时间: 2008-4-26 周六, 下午1:30

作者:NABC60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许志永:新闻自由还是名誉侵权
——看14名律师起诉CNN
14名律师起诉CNN,成为这场民族主义大集中的一个新亮点。律师表达一下激情或者赶个热闹本无可厚非,但专业性确实差了点,问题主要是这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在北京起诉人格尊严名誉权问题,当然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应当是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 但本案中要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论证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退一万步讲,如果真的论证了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13亿人都应该有利害关系,面对这场浩大的 集体诉讼,那么法院就有义务查明白哪位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或者至少要他们选举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也未必是这十四位律师,至少,在没经过合 法授权之前,他们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被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卡夫蒂作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电视台说的话应该是职务行为,被告应该是CNN,而不包括卡夫蒂(见图/新世纪配发)。


第二,管辖法院问题。14名律师起诉到北京市法院,是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但CNN在中国不被允许落地,14名律师如果经常看CNN那应该是非法的,那么,中国大陆就不能算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至少这是有争议的。

第三,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们列举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和美国的《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从标题就可以看出这是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拿道德标准作为法律依据,实在是太不靠谱了。

第四,律师们没有考虑到表达自由。前面从程序方面分析了此诉不可行,更重要的是,本诉讼在实体上试图以法律的名义否定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言论自 由与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应该有一个平衡,不是所有的事实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侧重保护言论自由还是保护个人名誉权,这要看哪个意义更 为重大。

在CNN事件中,卡夫蒂的言论是在谈论公共事务——中美关系的变化,卡夫蒂那句攻击性的话里并没有明确主语,到底是中国人、政府还是国家,不过用了“50 年来”这个背景,通常人们都会理解是在攻击中国政府,但不管主语是谁,至少不是某个或某些具体的个人,这些抽象的国家、国民等主体有没有名誉权在民法领域 本身就有争议。当然,在美国的华人起诉的理由是涉嫌种族歧视,这本来在美国是一个高压线,但在卡夫蒂的言论和表现中,似乎还不能成立。总之,如果按照美国 法律,应当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虽然规定不完善,但这样的政治性言论当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至少是不可诉的。

我当然反感卡夫蒂这个混蛋,但是我还不至于为此感到莫大侮辱,事实上,只有一个弱者心态的人对一个强者的一句浑话才会如此受伤。而且,客观地说,卡夫蒂不 过是就一个公共事件发表了个人的看法或者说个人的偏见,无论按照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他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也许,我所写的这些文字也会受到攻击谩骂, 但在新闻自由如此孱弱的背景下,面对对新闻自由的肆意攻击,我们不能沉默。在这场反对新闻自由的浪潮中,可悲的是,那些大量的参与者根本不知道新闻自由为 何物也从没有享受到新闻自由的阳光。如果因为自己所在的群体被骂了就断然否定言论自由的价值,那实在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反CNN运动的最大悲剧。

2008-4-23 (作者博客)
许志永,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讲师。第十三届海淀区人大代表。2003年“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做违宪审查的发起人。公盟咨询公司(前 “阳光宪道”)创办人。1973年生于河南省民权县。1990年入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5年,再入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作者:NABC60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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