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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共治下无冤案——陈良宇案判决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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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共治下无冤案——陈良宇案判决有感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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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共治下无冤案——陈良宇案判决有感 (1470 reads)      时间: 2008-4-15 周二, 上午1:36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共治下无冤案——陈良宇案判决有感


芦笛


顷见老邢转贴的署名“林彤”的文章,为陈良宇呼冤,说胡中央加给陈的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不能成立。据他说,贪污罪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对陈良宇父亲房产的赔偿、陈良宇之子的工资收入、陈妻的工资收入以及出国旅游开支,这些均不能算成是贪污。受贿罪则是“资本家对政客的捐款”,“在西方国家,商人向政客捐款赠款是合法的”,不能算受贿。挪用社保基金也不属于滥用职权,而他弟弟从土地交易中牟取暴利也算不上“玩忽职守”,云云。

这位林先生的bias很明显,他对陈良宇案情堪称熟悉,知道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陈父房产的瓜葛。为了为陈呼冤,他甚至连“在西方国家,商人向政客捐款赠款是合法的”的神话都发明出来,似乎从未听说过洛克希德公司行贿案,而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又是怎么进班房的。西方商人向政客捐款不假,但一般是为竞选运动捐款,并不能捐到该政客的腰包里去。请问陈良宇是这么回事么?

其实当初抓老陈,理由乃是挪用社保基金去投机倒把,并不是什么纳贿贪污。如今政府的宣判,恰好证明社保基金一点问题都没有,这与我听到的小道消息完全一致。据说所有的诸侯都这么干,有的还把老本贴得一干二净,而陈不亏反赚。中央拿这问题说事,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就连国家的外汇储备不也买成了美国债券么?社保基金拿去投资,避免了通货膨胀造成的缩水,只能证明陈有经济头脑,并不能作为罪行。唯一需要检查的是陈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但若按这标准,只怕我党没有一个官员能及格。

其实分说这些毫无意思,林文只给人一种凄凉的感觉。老陈当初气冲斗牛,满不把小胡放在眼里,及至身入囹圄,不但本人在法庭上乖乖认罪,就连在海外也只能有个别人为之呼冤,不能不给人一种《好了歌》的凄凉感。

我早就说过了,中共治下无冤案,盖“社会主义法制”不是文明世界的法治。人家说得明明白白,他们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非社会契约。是否该动用“专政机器”对付某个(群)人,并不是因为那个(群)人犯了罪,而是看此举对巩固我党统治有无必要。

伟大领袖毛主席在建国之初就把这基本原理说得非常清楚:“必须杀掉一批人,不杀政权不能巩固。但要杀得有理有利有节,杀得各界无话说。”

因此,之所以要杀那些人,不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而是因为伟大领袖觉得不杀他们,政权就不能巩固。只要君王认为有必要,就可以随便杀人,此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理,各级领导必须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文明世界的“法治”则完全不是这回事,它是对罪行的被动惩罚,犯罪在先,惩罚在后,这才可能有冤案错案出现,所谓“冤案”乃是“无罪被罚”或“罪不当罚”。这概念根本就不能套到“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去。“社会主义刑罚”乃是旨在慑服潜在的挑战者的主动打击,并非事后惩罚,这才会有“双规”这种中国发明。它的实质,不就是中央领导觉得有必要整某人,但又苦于无法找到借口,只好践踏法律程序,把那人抓起来,“规”到让他再也扛不住,只能乖乖悔罪为止。待到人家自己都在法庭上主动认罪了,别人还来什么劲呢?

所以,中国乃是完全不同的世界,用文明世界的“冤案”“错案”观念去硬套,未免谬以万里。在那个野蛮世界唯一能使用的文明标准乃是功利分析,也就是有无必要。

以此标准来衡量,毛泽东在文革中整死整垮一大批袍泽,属于没有必要,因为自刘少奇以下所有的“叛徒特务走资派”都是铁杆毛分子,别说在他生前,在他死后也不会砍倒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毛完全是瞎马自惊、庸人自扰。而无论是江泽民整垮陈希同、胡锦涛整垮陈良宇都很有必要。套伟大领袖的语录来说就是:“必须整垮个别桀骜不驯的诸侯立威,否则寡人政令不出中南海。”无论是谁上去都得这么干,陈良宇若爬到最高层,照样也得这么干。一个权力斗争中的失败者,有什么值得同情的?

早就反复说过了,我党不如传统帝制的一大弊病,是没有“天命论”来保证新领袖不容置疑的权威,因此新皇帝必须靠整人立威,这就决定了党内权力斗争只能是无比凶险的生死之争。好在新皇帝们采用了“双规”这种比较文雅的绞杀办法,关起门来静静地拼个你死我活,再不像伟大领袖那样以暴民代替克格勃清洗政敌和潜在的竞争者了,这应该算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吧。

只是胡锦涛就算借此立了威,他也只有顶多十年的功夫能作个稍微像模像样的皇帝。等到下一个皇帝上台,又得来这一套,于是“双规”便要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周期性现象,哪一天皇上本人也被诸侯联合“规”了进去,麻烦可就大了也。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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