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加入时间: 2007/03/13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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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陈良宇案是冤假错案/林彤zt
根据媒体报道,上海社保基金的决策人陈良宇最近在天津出庭受审。陈良宇被控犯有三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受贿四项,总计受贿金额人民币239万余元;滥用职权为两项;玩忽职守一项。
三项罪名一直受到网友们的批驳。
关于受贿239万罪:
1.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受贿额最大的,占受贿总额239万余元大约四成的是指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元。这93万元成了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额。
这一笔所谓陈良宇最大的受贿金额其实并不成立。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是四十年代美国留学生。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 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但是在四人帮时期,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的美国留学经历成了“美国特务嫌疑”,南京路上的豪宅也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后来虽然平反并落实了政策, 但是南京路上这套豪宅由于种种原因, 仍然没有归还。其实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本来就是自己钱买的,产权很清楚。应该归还给陈更华的。共产党暂时没有归还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是欠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一套豪宅。
陈良宇当上市长,市委书记,并没有动用职权名正言顺为自己父亲落实政策要回豪宅。
吴明烈任职的新黄浦集团成立于1994年6月,其前身脱胎于上海市黄浦区房产管理局,是上海第一家由原区房管局改制而建立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吴明烈了解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在四人帮时期失去豪宅的冤情后,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这情有可原,怎么能算成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呢?
2.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任副总经理,获取“薪酬”并且用公司信用卡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这35。2万元也被指控属于陈良宇“受贿”“索贿”。理由是陈维力并不实际上班。
但是去年中共报纸不是这样说的。去年中共报纸批判陈良宇说, 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工作,一杯茶,一张报纸,脚翘翘,照样领取一份工资。当时还有网友庆幸,高级干部子女中总算还有甘心领一份死工资的,不像胡锦涛儿子胡海峰,动辄几十亿政府采购;也不像温家宝儿子温云松,动辄就是平安保险几十亿。
原申花足球主教练徐根宝曾写过一本书《风雨六载》,里面写着:申花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领队,主考官就是孙春明副总经理或者陈维力副总经理,考题诸如“如果球星违反纪律,你如何去做工作?”等等。幸亏有徐根宝早年写的书在,证明陈维力在申花足球有做工作的。
现在胡锦涛突然变脸,说这几年工资以及花费总共35.2万元要算成陈良宇的贪污款,是不是实在找不到陈良宇的贪污受贿罪证,只好把陈良宇的儿子的那份工资也来凑数啊?
3.胡锦涛指控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不干活而得到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胡锦涛把这43万元算成陈良宇的受贿额。
首先,十年的工资才43万, 还不够买半套房子。 平均每月三千多. 还不到普通白领的收入的一半。这样的高干太太是值得尊敬的, 陈和她如果想找一份月薪十万八万的工作易如反掌. 相比胡的子女和温的老婆, 陈良宇太太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其次,既然陈良宇的儿子别人(共产党媒体和申花前教练徐根宝)说有工作,而胡锦涛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那么陈良宇的妻子胡锦涛也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有说服力吗?
第三, 胡锦涛说不出邱长清和陈良宇之间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 凭什么说陈妻工资属于陈良宇的受贿款?
4.胡锦涛指控陈良宇的妻子和儿子的国外旅游款34。2万元被公费报销了,要算成陈良宇的受贿款。
这怎么能算做陈良宇的受贿款?全国每年大约几百万人公费旅游,少说也有几百亿公费旅游款吧。见过谁把公费旅游款算成贪污受贿款了?怎么唯独陈良宇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贪污受贿款了?
再说,如果陈良宇的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作贪污受贿款,那么胡锦涛的儿子是不是也要比照办理?胡海峰回泰州老家扫墓,竟然出动一千多个警察开道保护。这一千多个警察吃喝拉撒的费用,通讯交通和设备的费用,需要多少纳税人的公币?也要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吗?
5.所谓“陈良宇接受港商杨崧才五次行贿,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上海闽江饭店的项目上获得利益。”
杨崧才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到上海发展的港商之一。当时因为六四刚过,中国面临国际制裁,在世界上空前孤立, 因此国家规定对来中国投资的商人给予厚待。陈良宇照办了,这有错?
在西方国家,商人向政客捐款赠款是合法的。市长为商人提供利益也是可以的。甚至一个市长批准把农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只要经过正当程序,就是合法的。 既然陈良宇厚待杨崧才本身合法,符合当时政策,就不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没有非法利益交换协议,就不能认定陈良宇接受杨崧才的馈赠属于贿赂。
可见胡锦涛扣在陈良宇头上的所谓“受贿”折合人民币239万元, 全部都是无稽之谈。
下面再谈谈胡锦涛扣在陈良宇头上的两项滥用职权罪。
一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给张荣坤,让其收购上海城投总公司欲出手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而张荣坤以现金10.15亿元加承债21.92亿元的代价,接手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路权。二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予中央人民日报集团所属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
所谓挪用社保资金,实际上是正常投资。根据报道,社保资金贷款给沸点和人民日报所属华闻集团的利率大大高于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
1998年, 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周边国家货币争相大幅度贬值,中国国内物价,商品价,房价普遍大幅度回落。国家在面临通缩的情况下,出台一个规定,规定社保基金一个投资范围,社保基金应当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根本目的是为了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因为在通缩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不仅是安全,而且也增值。
几年以后情况改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通缩不再威胁中国。通货膨胀开始抬头。直到后来通货膨胀率高企,大大高于国库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原先通缩时期规定的投资范围,在通胀时期显然不适应了。如果基金一味按照通缩时期制定的投资范围去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那么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远远低于通货膨胀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实际上是负利息,社保基金就会贬值,无法应付对社保基金需求的增加。
陈良宇看到了这一点。他也在想办法让社保基金增值。他把基金贷款给江苏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按照媒体报道的,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因此从经济效益上来说,是好的。具体价格上,在国有资产改制的过程中,我们见多了几十亿的国资才卖几亿, 几亿的国资才卖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像这样十三亿的资产能买到十亿的,算高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一直按照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改革开放路线走,摸着石子过河,大家都在探索改革的路子。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也是各地在探索的。像陈良宇这样重视基金的盈利, 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高于国库券和存银行的利息,也是对基金运营的一种探索。既然陈良宇放贷的收益较好,谈何滥用职权罪?
显然,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适应陈良宇。
胡锦涛还给陈良宇扣了一个“玩忽职守罪”。这个“玩忽职守罪”,是指陈良宇利用职权,助其弟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暴利。在陈良宇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一时争执不下。此时,陈良宇主动对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涉案证据,是他说过“按政策办,严把关”。这么一句话就往“玩忽职守罪”上面套,也太牵强了吧?
打着办案的旗号,一个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就突然被“双轨”,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果连政治局委员也丝毫没有人权可言。那么在胡锦涛标榜的“和谐社会”里, 普通中国人的人权完全可以想象! 作者:林彤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4月07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根据媒体报道,上海社保基金的决策人陈良宇最近在天津出庭受审。陈良宇被控犯有三宗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受贿四项,总计受贿金额人民币239万余元;滥用职权为两项;玩忽职守一项。
三项罪名一直受到网友们的批驳。
关于受贿239万罪:
1.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受贿额最大的,占受贿总额239万余元的大约四成的是指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新换住房同旧房差价大约为93万元。这93万元成了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额。
这一笔所谓陈良宇最大的受贿金额其实并不成立。因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是四十年代美国留学生。回国后他把自己在浙江宁波老家的房子卖掉, 另外在上海最繁华的南京路上买了一套豪宅。但是在四人帮时期,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的美国留学经历成了“美国特务嫌疑”,南京路上的豪宅也被没收,一家人被赶到凯司令食品厂生产车间楼上陋居。后来虽然平反并落实了政策, 但是南京路上这套豪宅由于种种原因, 仍然没有归还。其实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本来就是自己钱买的,产权很清楚。应该归还给陈更华的。共产党暂时没有归还陈更华的这套豪宅,是欠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一套豪宅。
陈良宇当上市长,市委书记,并没有动用职权名正言顺为自己父亲落实政策要回豪宅。
吴明烈任职的新黄浦集团成立于1994年6月,其前身脱胎于上海市黄浦区房产管理局,是上海第一家由原区房管局改制而建立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吴明烈了解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在四人帮时期失去豪宅的冤情后,为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换房。这情有可原,怎么能算成陈良宇最大的一笔受贿呢?
2.胡锦涛指控陈良宇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任副总经理,获取“薪酬”并且用公司信用卡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这35。2万元也被指控属于陈良宇“受贿”“索贿”。理由是陈维力并不实际上班。
但是去年中共报纸不是这样说的。去年中共报纸批判陈良宇说, 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在申花俱乐部工作,一杯茶,一张报纸,脚翘翘,照样领取一份工资。当时还有网友庆幸,高级干部子女中总算还有甘心领一份死工资的,不像胡锦涛儿子胡海峰,动辄几十亿政府采购;也不像温家宝儿子温云松,动辄就是平安保险几十亿。
原申花足球主教练徐根宝曾写过一本书《风雨六载》,里面写着:申花在社会上公开招聘领队,主考官就是孙春明副总经理或者陈维力副总经理,考题诸如“如果球星违反纪律,你如何去做工作?”等等。幸亏有徐根宝早年写的书在,证明陈维力在申花足球有做工作的。
现在胡锦涛突然变脸,说这几年工资以及花费总共35.2万元要算成陈良宇的贪污款,是不是实在找不到陈良宇的贪污受贿罪证,只好把陈良宇的儿子的那份工资也来凑数啊?
3.胡锦涛指控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不干活而得到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胡锦涛把这43万元算成陈良宇的受贿额。
首先,十年的工资才43万, 还不够买半套房子。 平均每月三千多. 还不到普通白领的收入的一半。这样的高干太太是值得尊敬的, 陈和她如果想找一份月薪十万八万的工作易如反掌. 相比胡的子女和温的老婆, 陈良宇太太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其次,既然陈良宇的儿子别人(共产党媒体和申花前教练徐根宝)说有工作,而胡锦涛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那么陈良宇的妻子胡锦涛也可以一口咬定没工作。有说服力吗?
第三, 胡锦涛说不出邱长清和陈良宇之间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 凭什么说陈妻工资属于陈良宇的受贿款?
4.胡锦涛指控陈良宇的妻子和儿子的国外旅游款34。2万元被公费报销了,要算成陈良宇的受贿款。
这怎么能算做陈良宇的受贿款?全国每年大约几百万人公费旅游,少说也有几百亿公费旅游款吧。见过谁把公费旅游款算成贪污受贿款了?怎么唯独陈良宇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贪污受贿款了?
再说,如果陈良宇的妻子儿子公费旅游款要算作贪污受贿款,那么胡锦涛的儿子是不是也要比照办理?胡海峰回泰州老家扫墓,竟然出动一千多个警察开道保护。这一千多个警察吃喝拉撒的费用,通讯交通和设备的费用,需要多少纳税人的公币?也要算胡锦涛的贪污受贿吗?
5.所谓“陈良宇接受港商杨崧才五次行贿,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上海闽江饭店的项目上获得利益。”
杨崧才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到上海发展的港商之一。当时因为六四刚过,中国面临国际制裁,在世界上空前孤立, 因此国家规定对来中国投资的商人给予厚待。陈良宇照办了,这有错?
在西方国家,商人向政客捐款赠款是合法的。市长为商人提供利益也是可以的。甚至一个市长批准把农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只要经过正当程序,就是合法的。 既然陈良宇厚待杨崧才本身合法,符合当时政策,就不存在非法利益交换协议。没有非法利益交换协议,就不能认定陈良宇接受杨崧才的馈赠属于贿赂。
可见胡锦涛扣在陈良宇头上的所谓“受贿”折合人民币239万元, 全部都是无稽之谈。
下面再谈谈胡锦涛扣在陈良宇头上的两项滥用职权罪。
一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给张荣坤,让其收购上海城投总公司欲出手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而张荣坤以现金10.15亿元加承债21.92亿元的代价,接手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路权。二是违规挪用社保资金10亿多元贷款予中央人民日报集团所属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
所谓挪用社保资金,实际上是正常投资。根据报道,社保资金贷款给沸点和人民日报所属华闻集团的利率大大高于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
1998年, 面临亚洲金融危机,周边国家货币争相大幅度贬值,中国国内物价,商品价,房价普遍大幅度回落。国家在面临通缩的情况下,出台一个规定,规定社保基金一个投资范围,社保基金应当投资于国库券或者存银行。根本目的是为了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因为在通缩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不仅是安全,而且也增值。
几年以后情况改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通缩不再威胁中国。通货膨胀开始抬头。直到后来通货膨胀率高企,大大高于国库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原先通缩时期规定的投资范围,在通胀时期显然不适应了。如果基金一味按照通缩时期制定的投资范围去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那么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远远低于通货膨胀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实际上是负利息,社保基金就会贬值,无法应付对社保基金需求的增加。
陈良宇看到了这一点。他也在想办法让社保基金增值。他把基金贷款给江苏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按照媒体报道的,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投资国库券或者存银行的收益。因此从经济效益上来说,是好的。具体价格上,在国有资产改制的过程中,我们见多了几十亿的国资才卖几亿, 几亿的国资才卖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像这样十三亿的资产能买到十亿的,算高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一直按照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改革开放路线走,摸着石子过河,大家都在探索改革的路子。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也是各地在探索的。像陈良宇这样重视基金的盈利, 放贷的年利率为6。8%左右,高于国库券和存银行的利息,也是对基金运营的一种探索。既然陈良宇放贷的收益较好,谈何滥用职权罪?
显然,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适应陈良宇。
胡锦涛还给陈良宇扣了一个“玩忽职守罪”。这个“玩忽职守罪”,是指陈良宇利用职权,助其弟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暴利。在陈良宇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在陈良军倒卖土地问题上,陈良宇只应负领导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对此一时争执不下。此时,陈良宇主动对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涉案证据,是他说过“按政策办,严把关”。这么一句话就往“玩忽职守罪”上面套,也太牵强了吧?
打着办案的旗号,一个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就突然被“双轨”,失去了人身自由。如果连政治局委员也丝毫没有人权可言。那么在胡锦涛标榜的“和谐社会”里, 普通中国人的人权完全可以想象! 作者: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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