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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潜规则”与“血酬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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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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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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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看“潜规则”与“血酬律”
芦笛
国内学者吴思先生所著《潜规则》与《血酬定律》,大概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两部重要著作。早有多位网友向我推荐,要我写点评论。有的网友还给我作了网上摘要链接。我也早就答应了,但一直没有时间看。前些天才在网上找到匆匆看了看,但似乎都不是全文。而且,《潜规则》我只看了几段就没能坚持下去,原因很简单:那些事我都知道,谈不上什么新发现的“社会定律”。倒是《血酬定律》我还看完了(当然只是网上能找到的那点东西,大约并非全书),觉得作者确实相当成功地指出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循环现象的部分发生机制,颇有独到之处。
遗憾的是,就我看过的那点内容而言,吴先生似乎有些话没说透,因此基本还停留在现象学水平,亦即相当准确地总结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现象,但未能充分阐发这些现象的发生机制。所以,所谓“定律”云云,似乎应该改称“现象”才是。不过,发现“社会定律”如今似乎是国内文科学者的时尚,大约他们对理科学者眼热得紧,以为所谓“社会科学”也有类似自然科学的定律等待他们去发现。当然这种心情也可以理解,未足挑剔。
下面拉杂谈点心得。因为只是草草看了一遍《血酬定律》,记忆力又因最近害了老年性痴呆而大幅度衰退了,下文说的到底有多少是作者的观点,有多少是我的补足发挥,我还真说不上来。请有兴趣的读者去攻读吴先生的原著。
1) 所谓“潜规则”
吴先生似乎不重视定义,也不兴在讨论问题之前便明确界定使用的中心概念,但他后来毕竟还是在《血酬定律》中给出了“潜规则”的定义。那定义我记不住,还是用我自己的话来说吧,只怕比作者自己给出的还要更深入到位些。
所谓“潜规则”,就是传统社会乃至现代中共社会普遍实行的不成文法,它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赖以运作的杠杆,是权力化为财富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它和明文制定的国家制度有两条区别:第一,为官方奉行的价值观谴责,因而端不上桌,永远只能是潜在的游戏规则;第二,它是真正管用的社会运行规则。为官方颁布或认可的“明规则”其实只是官样文章。离开潜规则这套真正的游戏规则,官场便无法运转,因此无法废除。
潜规则的主要运作方式便是所谓 “合法伤害权”的运用。官僚集团在行政或执法时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可以动用手中权力,名正言顺地对子民或下属造成肉体或经济上的伤害,而这种恶意伤害从表面上看并不违反国法或诏令。
“合法伤害”之所以能奏效,乃是因为子民或下属没有保护自己的有效合法手段。即使不考虑官官相护的因素,“合法伤害”也是官员或上司弹性执法造成的,亦即大众熟悉的“穿小鞋”。这种迫害一般很难从字面上找出违法证据,反抗只会招来更严重的报复。即使有朱元璋那种“明君” “为民作主”,公开鼓励号召小民起来告贪官,百姓若真想循合法途径去讨还公道,即使最终胜诉,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承担诉讼成本。若失败就更是雪上加霜。因此,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草民或下属自然只会选取“破财免灾”的最佳决策,以金钱贿赂上官,尽可能将 “合法伤害”降到最低点。
还必须指出,所谓“伤害”也可以表现为“刁难”,也可以发生在同级官吏甚至下级对上级间的公事来往之中。凡是跟我党官员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办同样一件事,是否加了“润滑油”的效率完全不同,既可以是咄嗟可办,也可以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卡脖子”、“紧鞋带”的还不一定是大官,有时不过是个恰好处在关键位置上的区区办事员(亦即传统社会的“吏”),俗话所谓“县官不如现管”。离开这种“制度润滑”,官场就不会运转。换言之,潜规则乃是保障官场正常运作的不可或缺的机制。
官吏集团行使名目繁多的“合法伤害权”,就是传统社会中权力化为财富的主要方式。因为它立竿见影,几乎没有成本投入(掌权前的钻营成本的预投入不计),“产出”极丰,“经济效益”极高,轻易致富的诱惑几乎是无从抗拒的,因此它并不能为严刑峻法吓阻,而且对各行各业的人都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吸引他们挤进权力圈内来。
2)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点
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组分是皇帝;第二部分是中央到地方的官僚集团(包括附着于官吏的寄生伥鬼集团),第三部分则是生产集团(包括农工商)。其中第二组分实质上是敲诈集团,其主要功能是使用“合法伤害权”敲诈生产集团,牟取巨额财富。唯一能制衡约束这敲诈集团的只有超然于这两大集团之上的皇帝。但他即使是明君,也不可能是遍察人间疾苦与官场弊病的千手千眼观世音。何况昏君和暴君的数量总是远远超过明君,在更多情况下皇帝不过是敲诈集团的头子,于是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便只有作用力而无反作用力,构成了典型的刀俎与鱼肉的互动关系。
这就是中国和西方国家最显眼的区别。请注意,“敲诈”并非“剥削”,投入的不是金钱而是权力,“产出”不是靠什么“利滚利”,而是靠暴力威胁。这种国家其实是一个作了“仁义道德” 的堂皇包装的组织得井井有条的土匪山寨,与西方(哪怕是处于奴隶社会或封建时代也罢)毫不相同。在这种国家个人求发展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做官为吏或依附于官僚集团。此所谓“自古华山一条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乃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独有特征,似不见于出路多元的西方社会。
由此可知,中国传统社会根本不是马克思笔下的阶级社会。它主要由两大集团组成:生产集团与暴力敲诈集团,后者的出现和存在并不是社会分工造成的,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无关,根本不符合西方的“阶级”定义。将两大集团之间周期性发生的战争图解为“阶级斗争”毫无道理。
3)“潜规则”决定了封闭的中国只会无限循环下去
当一个新皇朝初建时,除非是大臣篡位得国的司马氏之类,开国君主一般都能看到末世皇朝的无穷弊病,深知敲诈集团“虐民害物即豺狼”,了解生产集团的痛苦,因此都能励精图治,大幅度精简官僚机构,减少敲诈集团的人数,并设置监察官员去监察他们,以期制约敲诈力度与广度,甚至还会像朱元璋和毛泽东那样,鼓励草民起来与“官僚主义者阶级”斗争,与此同时还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此时便出现国人所谓“太平盛世”:战乱大大减轻了人口负担,土地过剩,敲诈集团人数和力度都得到了相当控制,生产集团的人数比例相对增加,于是人民得到休养生息,经济开始恢复,直至最后出现农耕社会允许的最大限度的“经济繁荣”。
但因为孔教取消了国人政治发明能力,新朝的社会结构永远只会是前朝模式,仍然由权力毫无制约的敲诈集团与毫无权利与自卫手段、一盘散沙的小农生产集团组成。两者之间仍然是单向压迫的刀俎与鱼肉的关系,官吏可以靠敲诈而轻易致富。这便必然刺激现有敲诈集团加大敲诈力度,并吸引圈外人如百川归海一般加入进来,使得敲诈集团越来越庞大,生产集团越来越萎缩。敲诈集团兼并了大量土地,使得朝廷税入锐减(这在明朝最突出,朱元璋在降低官员俸禄的同时,规定敲诈集团成员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蠲免赋税和徭役,由此造出无穷弊端),于是皇家应得的份额相应剧减,被迫增加对生产集团的敲诈力度,使得大量生产者失去生产手段,变成游民。无以为生的游民便仿效官家,组成民间敲诈集团(亦即“农民起义”,旧称“贼”,后改称“土匪”)。当两者的比例到达临界点时,民间敲诈集团便和官方敲诈集团展开旨在抢夺肥羊的生死大搏斗,最终由民间敲诈集团化为官方敲诈集团,这就是所谓“改朝换代”。社会至此又回到了“太平草创”的循环原点。
不难看出,在这种山寨式的国家中根本没有自发诞生资本主义的可能,“萌芽”一长出来就给敲诈集团掐掉了,而潜在的资本家的唯一功能便是为敲诈集团作肥羊。据故李慎之老介绍,史籍中描述的宋代或明代那些大规模的作坊,其实都是官办企业,根本不是什么“资本主义萌芽”。它们和后来的国营企业一样,讲究的是政府需要而非经济效益,完全靠政府财力支撑。发匪也在南京办过这种“社会主义企业”,靠向“满统区”输出大量丝织品和其他手工业产品提供天国的战争预算。
因此,可以断言,如果鬼子不打进来,中国只会按既有模式无限循环下去,不会自发长入资本主义。西洋文明对中国社会结构的最重要的冲击,还是打开了为孔孟之道禁锢了两千多年的国人的政治眼界,为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奠定了观念基础。
4)潜规则的发生原因
吴先生似乎不曾涉及这个问题,也没有解释“潜规则为何总是潜在的,不能化暗为明”,而且连潜规则的最大特点就是违反了官定价值观,他好像都没有指出。他虽然探索了潜规则不能被废止的原因,但说得似乎也很不到位。
依愚见,潜规则之所以出现,乃是朝廷以孔孟之道作为构建与管理社会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孔教设计的理想社会蓝图,乃是圣天子高高在上,君临亿万自耕农,子民们则由朝廷命官代天子“放牧”。统治者爱民如子,草民敬官如父,两者之间乃是“父慈子孝”的和谐关系。“父亲”的权力当然不能以“儿子”的合法抗争去约束,“儿子” 对“父亲”自然也就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并无权利可言。这在圣贤看来乃是天经地义,大儒董仲舒就曾公开主张“屈民而伸君”。一言以蔽之,孔教的核心就是道德,而孔门道德主要是两条:表彰敬畏与顺从权势的奴性,告诫君与父必须体恤爱护臣与子。
用现代人也就是西方人的眼光来看,这种“道德空想主义”的政治设计,脱离现实简直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是人都该明白,子民就算是对上官敬之若父,上官也未必爱之如子。即使略去亲情血缘不计,父子之间也是祸福与共的利害共同体。君与臣、官与民之间难道能是这种关系?一个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毫无抗争的合法权利、甚至连身家性命都得不到保障的百姓,在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官吏眼中,迟早要变成一头嗷嗷待宰的肥羊,无论该官员在从政前是怎样熟读圣贤书,立志爱民如子都如此。特别是当官场形成了强大的负筛选机制,把一切违反潜规则行事者无情淘汰出局之后就更是这样。
这就是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忍手段惩治贪官,把贪官的皮剥下来悬挂在官府大堂上警告继任官员,仍然无法扼住贪腐洪流的缘故。他不知道官府的权力必须以民众的权利去抗衡约束,离开保障百姓的基本人权,“爱民”就无从谈起。要官吏们爱护百姓的前提,是百姓有爱护自己的能力。由皇帝“为民作主”、实行自上而下的监察非但没用,而且会引出副作用来。历史上大概没有哪个皇帝像朱元璋那样,将弹劾权赋予几乎所有的官员们,连六七品的小官都可以上疏弹劾一品大员,而且是“有闻即奏”,哪怕是根据谣传也可以发难,并无调查核实责任。然而这制度非但没有达到原设计目的,反而为最终倾覆大明的无聊党争提供了充足的用武之地。
总而言之,潜规则之所以无法化暗为明,是因为它违反了为朝廷提倡、全民信奉的孔孟的爱民教导,因此永远上不得台面。它之所以无法废除,是因为孔孟之道严重偏离人性,不切实际地指望君上以完善自身主观道德修养来自动抑制对臣下的抢夺,完全没有可行性,乃是绝对的空想主义,必然要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严重分离,亦即官定价值观与私下行为准则的两元背离。这就是潜规则何以出现而且无法废除,还在实践中取代了朝廷根据孔孟之道制定的“王法”,变成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国家政治经济运作杠杆的理论原因。
5)古今潜规则异同
颖悟的读者至此不难看出现代中国仍在搞这一套:官定价值观亦即马列毛主义规定的“干部是人民勤务员”毫无可行性,绝无可能变成官场的实践原则,当然就只能使用传统的潜规则(亦即“狼羊律”)作为替代的治国之道。社会结构中仍然存在着三大组分:皇帝(或曰“党中央”)、敲诈集团与生产集团。区别只在于在传统社会,皇帝和官僚敲诈集团可以分开也可以合流,至少在理论上,前者对后者还有制约作用,而后毛共的政治局直接就是敲诈集团的董事会。敲诈集团人数增长速度也同样惊人,如今的敲诈力度与广度都趋近于甚至在若干方面超过了传统皇朝末年水平。
但时代毕竟不同了,最主要的是资本主义引入后出现的社会变化。资本主义极大地增加了社会财富的生产速率,因而使得财富增长的速度大于敲诈集团聚敛的速度。传统农耕社会生产力很低,财富增长总是赶不上人口增长率以及官僚集团膨胀率,而如今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可是远远超过贱民财富被抢夺的速度。虽然贫富悬殊加深,但从绝对财富占有量来说,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比过去极大的富裕了,并不会轻易出现传统社会那种活不下去的饥民。
另一个变化则是权力与资本相结合,使得权力集团从单纯的敲诈集团变成了官僚资产阶级。传统的敲诈集团聚敛财富的手段是“豪夺”,并不介入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而如今的官僚资产阶级则是“豪夺”与“巧取”相结合,通过权力介入经济活动来牟取暴利,除了抢劫之外自己也参与了创造社会财富。即使是豪夺,那也不再是传统官吏使用的赤裸裸的强盗式抢劫,而是以权力垄断资源以及商机。与传统敲诈相比,它更复杂,更巧妙,也更隐蔽,不像传统敲诈那样易于激起民愤,一般也不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伤害。
第三个变化则是资本主义造成的知识分子出路多样化, “官本位独木桥” 开始被拆除。在传统社会中,知识分子只有参加敲诈集团才能得到一切:金钱、名声、地位以及尊严,但如今知识分子不做官也能获取名声与财富。这不但减缓了敲诈集团的膨胀速率,更极大地减少了愤愤不平的高能量野心家的数量。
最后一个变化则是人权观念总算开始点滴渗入中国了,尤其在得西风之先的城市更是如此,公民特别是知识分子学会了怎样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敲诈集团不可能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为所欲为。起码肉刑在名义上是禁止了,“灭门县令”之类的中国特有生物趋于灭绝。因此,在城市特别是在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传统的“行贿以免迫害”的潜规则似乎正在变成“行贿以求分到贪腐一杯羹”。
这些大概都可以看成社会进步,特别是以中国的低标准来看就更是如此。这些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危机,推迟了末世的到来。再加上科技进步赋予统治者的强大物质优势,历史上多次发生的官方敲诈集团和民间敲诈集团的生死大搏斗似乎不会重现了。但与此同时,这些进步也消除了逼迫统治者进行改革的社会压力,纵容他们因循苟安下去,使得社会危机日益积累下来,等到将来资源耗尽,生态环境被彻底破坏之后,大动乱便会因官方敲诈集团内讧而爆发。当然,这是说过无数次的旧话了。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8-4-05 周六, 下午8:40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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