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支持老越的建议,三点讨论意见。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众议院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支持老越的建议,三点讨论意见。   
邋遢道士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6217

经验值: 18456


文章标题: 支持老越的建议,三点讨论意见。 (1608 reads)      时间: 2008-2-13 周三, 上午1:38

作者:邋遢道士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赞成适当扩大法庭的仲裁范围。

本人一向认为本坛虚拟法庭的设置,本质上是一种
“解决网人和坛方之间出现纠纷时的仲裁途径”。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87444

2、赞成先从扩大小额法庭的仲裁途径开始。

董事会迄今似乎比较重视“陪审团”的裁决机制,但却始终无法解决挑选陪审员时候所面临的许多困扰。
先从小额法庭的“试验”开始,相当明智。实践一段期间后,也许会获得更多网友支持。

3、具体的修改文字不妨略多推敲。

老越所提的
将: (一)网友对不足1000字的主帖被删有意见者,可向法官申请仲裁。
改为:
(一)网友对不足1000字的主帖被删有意见;或受单方面违反坛规
事件所害,版主未对应时可向法官申请仲裁。

本人觉得
a、前半句的“有意见”应该是“有意见者”;
b1、后半句“受单方面违反坛规事件所害”的“违法坛规”和“所害”颇为接近判断性词语,恐怕会引起争议;
b2、后半句“版主未对应时”的“未对应”也可能存在如何解释的困扰。

因此,针对上述,本人斗胆提出另一修改文本以供参考:

(一)网友对不足1000字的主帖被删有意见者;
或认为其主帖受到违规攻击时未能获得版主对举报帖适当处理者,可向法官申请仲裁。

后半句的说明:
(1)、提诉的主动权完全属于不足1000字主帖的作者;
(2)、是否受到“违规攻击”仅仅是提诉者的“认为”,有待仲裁;
(3)、提诉者必须有“举报”的行动,同时也表明了尊重版主对举报帖采取适当处理的期待;
(4)、版主对举报帖的处理是否“适当”,仍然只是“提诉者”的主观“认为”,没有预先判断的困扰。

附带声明一句:
没有用上“越大法官”的尊称,请见谅。
因为觉得用法官(司法)的身份参与立法程序似乎不太适宜。
本人参加讨论纯是站在一般网友的立场发言的。



作者:邋遢道士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_________________
“天法道,道法自然”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邋遢道士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众议院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218038 seconds ] :: [ 28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