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司马老,国内刚好出了一个律师的案子,请您点评一下好吗?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司马老,国内刚好出了一个律师的案子,请您点评一下好吗?   
无远弗届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司马老,国内刚好出了一个律师的案子,请您点评一下好吗? (236 reads)      时间: 2003-11-06 周四, 上午7:0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外滩画报:律师郑恩宠是如何泄露国家秘密的?





外滩记者 邓贺/报道



  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恩宠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罪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一审法院认为,郑恩宠将两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国家秘密(其中一份为机密)的材料非法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属情节较轻,故作出上述判决。



  5月下旬,郑恩宠将一份机密级文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这份机密是关于中国警方出警情况的记录。2003年6月6日,郑恩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转逮捕。



  今年53岁的郑恩宠,曾在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伟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代理过一些拆迁方面的诉讼官司。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今年5月下旬,郑恩宠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公安机关处置某单位问题的出警情况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5月23日在其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郑恩宠为确保该秘密到达,又于当晚将上述秘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组织。



  检方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这份鉴定认为,郑恩宠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的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



  11月3日,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办公室的黄主任。黄主任对记者说:“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完全是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的。”



  黄主任还告诉记者,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机密”和“秘密”次之,秘密的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经过两次开庭答辩,法庭对控诉方的指控予以认可,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将获得的警方出警情况整理成文,通过传真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境外机构。至于境外组织是否收到,损害国家利益的实际后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月28日,郑恩宠在其住处将新华社一篇内参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2003年4月30日新华社《内参选编》(第17期)刊登了新华社记者黄庭钧采写的稿件《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郑恩宠获悉后,将这份被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稿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



  在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第二个国家秘密是新华社的一篇内参稿件。



  检察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对记者说:“郑恩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辩护律师郭国汀告诉记者:“事实部分确实没有异议。”



  这个没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是: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其住处,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出版日期4月30日)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该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



  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该稿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为了保险和准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鉴定情况报告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专门复函《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这个复函确认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为有效。



  法庭最后认为,根据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文章时特意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结合郑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2.01933 seconds ] :: [ 29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