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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1948年評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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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1948年評中華民國憲法
peacemaker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676
经验值: 24408
标题:
大公報1948年評中華民國憲法
(799 reads)
时间:
2008-1-15 周二, 下午11:26
作者:
peacemaker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憲法開始實行
大公報 1948-01-17 社評
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各城市奉令懸掛國旗,慶祝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的憲法開始實行。當前物價滾滾,戰亂滔滔,大多數人民處在兩層重壓之下,似乎不大注意這件事的意義;實則就其本身而■,乃是中國歷史上一件大事。民國成立三十幾年了,以前只有袁世凱時代流產的天壇憲法,以及■■時代制訂■賄■同不爲人所齒的憲法,而且糾紛重重。至於經由政府正式制訂並實行■憲法,這是第一次。憲法旣然直接關係人民的生活,人民對於憲法的如何實行,便不可不注意。
今天人民反響的淡漠,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歸之於敎育程度不够。透徹的說,憲法必須植根於人民生活之中,與人民生活打成一片,然後纔不止是一部白紙黑字的法典而已。世界民主國家都有活生生的憲政生活,憲法的好壞還屬次要,如英國且並沒有一部成文法典的憲法。中國的情形不幸是,從民國成立以來,各種約法憲法迭次演出,但與人民的生活可說都不甚相干。人民所見的,只是有權勢的人毀法弄法玩法,翻雲覆雨,任意作爲。袁世凱討厭內閣制,不僅解散國會,而且廢棄臨時約法,另制總統大權獨攬的新約法。“法敗則法從人”,人民看得太多了,也痛心極了,對於所謂國家根本大法不免喪失了信心。而且這些根本大法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證,規定或不甚嚴密,却也曾有皇皇明文,訓政時期約法第八條載着:“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本人或他人並得依法請求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審。”然而二十年來的經驗,這種條文■乎並不發生作用,政府也很少受其拘束。歷史的背景如此,人民的淡漠並非偶然。現在國民政府决心實施憲政,開始行憲,國民大會即將召集:蔣主席在耶誕節播講,並聲明保證人民權利,這是一個新的開端。樹立政府行憲大信,轉移人民傳統心理,我們認爲政府應該拿幾件具體的事實來表現憲法眞正在實行了。
所謂實行憲法,並不是說中華民國憲法一百七十五條在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那一天就條條付之實行。憲政實施促進會在紀念制憲完成一週年的集會中,孫會長科曾說:“憲法今起生效,但非謂憲法一百七十五條每條均自今日起實行,蓋其中有即可實行者,亦有尙待實行者。前者,吾人要求即予實施;後者則加緊促成,俾全部條文一一實行。”一般憲法的內容本包含兩種性質,一是規定政府的組織以及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另一是規定施政的主要目標,尤其關於社會經濟方面。第一部分是逐條逐字立刻可以實行的;第二部分往往是一種建國理想,用憲法引着國家朝那條路前進。在十九世紀以前,世界各國的憲法,類如美國憲法及一八七五年法國第三共和的憲法,其內容都只限於第一部分。到了二十世紀,國家不僅執行警察的義務,而且管到人民的經濟生活,憲法也就明文規定經濟方面的重要政策。第一次歐戰後的德國威瑪憲法及蘇聯憲法,其特色正在這一點。我國憲法根據三民主義制成,有一部分乃是三民主義的理想,要政府■樣做,原非旦夕所能實現。我們現在要探討那些條文是立刻可以實行的。
從憲法的次序來看,第一章總綱,規定國體、主權、國籍等原則,不待論。第三章國民大會,關於代表的產生,現在已在實行;至於職權等條,到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國民大會召集時也就可以實行。第四章到第九章關於總統及行政立法等五權,當與新政府的成立而同時實行。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也是同樣情形。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决,已部分開始實行。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其中規定“應”如何如何者,都是施政目標,也不待論。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現在當不發生問題。除此以外,有兩章可以立即實行的,一是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一是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人民權利有保障,乃是憲政最起碼的條件。中國的情形,過去種種,不必說了,現在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規定得詳密而較前進步,如果這點而不能嚴格實行,其他一切條文都是空的。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八條“人民遭之任何機關■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憲法開始實行了,是不是還有與以上規定不符的現象?如果有,那就是違憲。憲法是母法,是各種法律的泉源,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制訂不符憲法的法律。至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不淸,乃是中國政治上一大問題。中山先生本主均權,憲法第十章的規定雖仍嫌偏重中央,但究比目前中央臃腫地方偏枯的情形好得多。民選■長雖尙未開始,這一章儘可實行,以救時病。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有幾條也是可以而且應該立即實行的:第一百三十八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効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爲政爭之工具。”第一百四十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第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敎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第一百六十四條,“敎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請大家記住這些條文。憲法是神聖的,在未經合法程序修改以前,其效力是不能折扣的。總之,切實保障人民權利,畫分中央地方權限,推行基本敎育,維持敎育文化經費的一定數額,先做到這幾項,就可使行憲的氣象一新。
憲政下的人民,享權利,盡義務,其所需要的能力,遠超過上古的愚民及專制時代的“子民”。但能力須從練習中養成。憲政好比游泳,學游泳的人,必須自己下水,如果只看書聽講,恐怕永遠也學不會。人沒有生而即諳憲政生活的,但也沒有不練而能“訓”出來的。中國人决不是先天不宜民主憲政,文化沒有問題,問題在從來沒有機會過憲政的生活。“訓政”二十年,實在甚少效果。今天開始行憲,自然不能一切悉如理想;但只要讓人民能在自由民主的空■中說話、出版、投票、中國的憲政就會慢慢的滋長起來。
一部憲法只是呆的條文,必須將這些條文滲透溶化於整個國家與人民的生活裏,纔是活的憲政。這就是行憲所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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