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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建立“大法官群”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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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谈建立“大法官群”的危害
河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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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经验值: 71628
标题:
再谈建立“大法官群”的危害
(629 reads)
时间:
2007-12-20 周四, 上午10:45
作者:
河边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狼的改革建议讲得很明白,网友报名,董事会决定。如果不这样做,另外建立“大法官群”来决定报名网友的资格,这对网站董事会的所有权是侵犯。道理是所有权的体现必然要通过管理来实现,成立“大法官群”实际上就是剥夺董事会的管理权。
如果再像老隋建议的那样交“管理费”,祸害更是无穷,它会侵蚀由出资保证的所有权,甚至引出所有权纠纷,对网站的运行有害无利。
我以为,热心网站的网友尽管报名就可以,修改程序是要及其甚重的,最好留给董事会。呼喊以此来考验老狼的民主承诺是对董事会施加不必要的压力。
作者:
河边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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