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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真相既已大白,这就请狼主席兑现前言,公布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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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事情真相既已大白,这就请狼主席兑现前言,公布事情真相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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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经验值: 518954
标题:
事情真相既已大白,这就请狼主席兑现前言,公布事情真相
(860 reads)
时间:
2007-11-26 周一, 上午12:56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明是谁干的,准备怎样惩罚,案犯是钻了什么空子,应该如何补上这漏洞,谢谢!
这可是标准的按程序工作吧?请问这难道不是网民特别是受害者的最起码的要求?
我说老狼,你那万能的程序GP不通。谁都知道,凡未被法律禁止的事,做了并不犯法。这些灰色空间只有靠道德弥补,也就是大白话说的“法律只能管君子不能管小人”。
查海纳百川所有的规则中,就没有哪一条规定已经卸任的斑竹或其他类型的非斑竹不能偷偷动用删帖封名权,也没有哪一条规定封名必须通告,更不曾规定封名最长期限。所以,严格来说,某人干这烂事一点都不违反规则。卸任的斑竹不能再使用管理权,封名必须严格根据坛规、必须公告,封杀时间必须合理等等,都只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形诸文字。也不可能形诸文字,否则法律也就太繁苛了。此所谓“习惯法”,而习惯法只能在君子而不能在小人中工作。这就是我为何反复说“民主是绅士的游戏,专制是痞子的游戏”。
现在出的这事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果人家要较真,说自己没犯法,坚持原处理,请问你怎么办哪?开你那万能的法庭?可法庭规则有哪一条禁止这种事?再说,你是彻底的“制度万能论”者,以为只要健全了制度,就能杜绝一切隐患,可笑到了极点,你彻底忘记了制度是需要人去执行的,而执行的好坏取决于人的素质(包括道德和智力素质)。
就以上次审判而言吧,它既暴露了制度的缺点,又暴露了人的素质问题。制度的缺点是它采用陪审团制,使得党朋占压倒优势的网民必然组成一个毫无良知的陪审团。人的素质问题则是法官极度不称职。消极身为法官,竟然执法犯法,违反法庭规则,实行法外兴讼,甚至违反法庭规则主动放弃法官职责,去向陪审团征询帖子是否属于必删帖。自人类有诉讼以来,我还从未见过比这更精彩的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笑话!
制度上的问题在理论上可以弥补,法官的素质怎么解决?这儿涉及到的是道德素质和智力素质,必须两全其美才能担任法官。例如消极道德素质不错,但照样可以审出那糊涂案来,让人脚杆都抹细了。连他都如此,何况和合那天字第一号糊涂虫?我看这网站除了云儿和Iris之外,根本就没谁具备充当法官的双重素质。
话再说回暗杀案来。请问你有什么法理依据干预坛务运行,甚至提出要作案者24小时内自首的无理要求?是董事会章程还是坛规授予你这权利?请你这就出示条文好么?你本身就在非法擅权,知道不知道?
又如漏洞问题。现在明摆着我作为自治区特首,本来无权越境执法,但并没有哪条文件规定禁止这样做,更没有哪条规矩授予你干涉甚至剥夺我越境执法的权利。滑稽之处就在这儿:特首连总斑竹都管不着。他根本就不能撤了我的职:)所以我怎么滥用职权他也只有干瞪眼:)不仅是他,任何人都无权撤我的职,因为毫无相关立法,随便我爱怎么干你们都管不着。
就算你现在立法补上了漏洞,制定出个《斑竹(特首)守则》来,明确规定论坛和特区的执法权限,禁止非斑竹外的其他授权者干预坛务管理,那又怎么样?新法不能管旧事,没有追溯力。所以如果我不为白解封,他就被永久封名了。就算那万能的法庭开起来也毫无作用——法庭规则根本没有规定非斑竹删帖封名案是法庭的受理范围。再说,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坛方可以以连续三次拒绝执行的方式一劳永逸地废止它。这种隐含自毁装置的法庭还有什么约束力?从头到尾都是个笑话,只有你一个人以为是伟大发明!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处理白案都只有采用我那非常规非程序的烂办法。如果你看明白并理解了我上面说的话,就该乖乖承认你是何等样的13点了。
作者:
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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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的设计违反了现代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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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
- (124 Byte) 2007-11-26 周一, 上午1:35
(24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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