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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法庭规则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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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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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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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修改法庭规则的建议 (1166 reads) 时间: 2007-10-31 周三, 下午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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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修改法庭规则的建议
芦笛
前文贴出后,觉得我过于急躁。上次审判确实集中暴露了虚拟法庭实验的严重弊病,但它同时也向天下人昭示了党朋就连在互联网上都有本事结党营私,党同伐异,为此不惜当着天下人的面抹煞良知,玩弄司法,作出贻羞千古的判决来,应该说还是有很大的教育意义的。而且,这些弊病也未必不能通过改革来纠正,为此修改了法庭规则,供网友们和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俾亡羊补牢。
以下草拟规则除废除不切实际的陪审团外,还增加了法庭宗旨,着重指出法庭的设置乃是为了保障网友正当的言论自由,防止他们因阐述政见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并不是为网上流氓的捣乱开方便之门,为此增补了受理范围,明确规定了法庭只裁决因观点争论引起的纠纷,无权介入人事纠纷,为此将受理范围明确限于主帖被删以及封名纠纷,并明确规定了斑竹对一切跟帖具有完全的最终处理权。
一、法庭宗旨
网上法庭的开设,乃是为了实行西方费厄泼赖原则,保障网民自由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确保他们的这一神圣权利既不被斑竹利用职权剥夺或压制,又不被网上流氓的恶意攻击侮辱骚扰纠缠而受到妨碍。因此,法庭的设置,乃是为了确保网人不因阐发了不为斑竹喜闻乐见的政见而遭受不公正的删帖或封名,不是为了限制斑竹合理执法权力,更不是为网氓无理纠缠斑竹、妨碍其正当执法提供方便。
二、申诉和立案
(一) 当网友和坛方因删帖发生纠纷时,可在众议院上帖向虚拟法庭申诉。当网友和坛方因封名发生纠纷时,被封笔名网友可以用EMAIL向法官申诉,在EMAIL里应附上原贴及自己的第一版陈词。在案件被受理后得到进入虚拟法庭页面上帖的权利。被封笔名若要去虚拟法庭外其它海纳百川论坛上帖,需要法官和总斑竹双方同意。
(二)时效:上诉时效为一周,事件发生一周内没有申请,则申诉权失效。
(三)法官应在三天之内在论坛或/和EMAIL里告知原告申诉受理与否。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则应在三天之内在论坛或/和EMAIL里告知原告,将推迟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后,法官需公告是否受理申诉。
(四)受理原则
1)删帖:法庭只受理阐发自己观点或驳斥他人观点的一千字以上主帖的删除引起的纠纷。对跟帖的处理斑竹有完全的最终决定权,法庭不予干涉。
2)封名:法庭只在原告所有网名被封期间时才受理有关申诉。
(五)对于以下情况法庭概不受理:
1)凡主要宗旨不涉及观点争论而属于网上纠葛的主帖,即使超过一千字也不予受理。
2)所有跟帖。
3)不遵循法庭规则,在《众议院》以外的论坛上帖申诉,干扰网站正常管理者。
4)在申诉帖中出言不逊,侮辱攻击诽谤斑竹甚至法官者。
5)在开庭前上帖干扰司法,侮辱攻击诽谤斑竹甚至法官者。
6)在规定申诉期间已过后申诉者,
三、庭辩和裁决
(一) 法官若决定受理申诉,即在众议院和虚拟法庭页面宣布开庭。宣布后24小时内,纠纷双方必须在虚拟法庭页面上贴出自己的陈词。
(二) 诉讼人的诉状(限1000字以内)必须包括下列各项内容:事请经过;坛方违规删贴操作的证明或违规封笔名的证明;服从判决的声明
(三) 被告初步陈词(限1000字以内)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事情经过;坛方操作的坛规依据;服从判决的声明。
(四) 原被告可以请律师代理,规定如下:
(1)一人只准请一名代理人,不准半途更换或终止代理。
(2)请代理人后,被代理原或被告丧失在法庭和其它网页发言权。
(五) 庭辩陈词不可针对纠纷的对方。限每方三贴(原告的诉状和被告初步陈词不计在内),每贴限五千字,如贴内有链接,法官没有阅读连接的义务。
(六)如果原被告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贴满三贴,可向法官申请延长,延长最多二十四小时。
(七) 法官有权传必要证人到庭作证。
(八)裁决结果由法官宣布。
四、执行
(一) 纠纷双方有义务按照陈词中服从法庭判决的声明,执行法官裁决。
(二) 坛方对虚拟法庭的裁决拒不执行连续达三次,且双方无法达成妥协,
则虚拟法庭即告废止。
(三)法官发布的指令或裁决,若与所在国法律相抵触,以所在国法律为准。
五、法官
(一)法官的产生
法官由网友推荐,董事会从被推荐人名单中决定法官人选并正式公告任命,任期不限。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才能担任法官:
(1)熟悉论坛规则和法庭规则。
(2)不具备鲜明的政治倾向和由此决定的感情色彩。
(3)不介入网争,感情立场超脱中立。
(4)不是董事会成员亦非斑竹。
(二)法官的职责和权利
(1)法官具有对法庭规则唯一的解释权。
(2)法官有权对以上各时间限制,如“二十四小时”等等,进行调整。法官有义务在每项行动上,明确表明时间的限制。
(3)法官负责虚拟法庭内的秩序,对虚拟法庭页面有删贴权,斑竹未经法官批准不得进入虚拟法庭页面删帖。
(4) 法官无权对虚拟法庭以外的其它论坛发布指令或干涉斑竹管理。
(5)法官因故不能处理《海纳百川虚拟法庭》事务时应事先请假,并向董事会推荐适宜担任临时法官的候选人。董事会任命代理的临时法官,代理法官职责。
作者: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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