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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对倪育贤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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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对倪育贤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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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对倪育贤的处理公告 (807 reads)      时间: 2007-10-21 周日, 上午9:5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对倪育贤的处理公告

鉴于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队伍的纯洁性,以及组织的严肃性和民主的真理性。

根据倪育贤自2006年8月13日来到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后,在党内始终以个人利益为首选。不断在党内搞分裂、搞独裁、搞个人主义。并且个人的意念主张始终凌驾于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全体干部之上,未经全体党中央常务委员干部集体表决,个人擅自冒用中国民主党常务委员会委员发表决定,此行为严重侵害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也违背一名中国民主党员真正追求民主的宗旨和政治纲领的目的。

倪育贤在党内期间,以权势拉拢和威胁党员干部,这种行为已经根本不具备民主理念和思想,也不具备一名民主党员干部素质。

2007年10月16日,倪育贤目无组织,未经中央委员会任何干部同意,自发组织蒋小岚、林春达等几名党员擅自扰乱中国民主党的民主会议,并擅自冒用中央委员全体干部名誉在大会上对中国民主党副主席刘东星组织处理决定,此事造成的后果和目的对组织健康今后的发展影响巨大。

倪育贤本人在民主党内始终对组织概念不清楚,对民主集体领导制度不清楚,对作为民主党领导的基本素质定位不清楚。民主的前提应该是大家意见的完善,而不是个人的机会路线和投机。

为了中国民主党今后的健康发展,经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决定,自2007年10月20日开始,免除和停止倪育贤先生在党内的一切职务和关系。倪育贤先生自2007年10月20日起不再代表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倪育贤先生自2007年10月20日起任何的言语和行为出现问题都不在代表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倪育贤先生自2007年10月20日起今后任何法律问题与中国民主党没有任何关系。

自2007年10月20日起倪育贤先生以任何名义侵犯和损害中国民主党组织,根据国家法律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保留法律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

中国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签名:刘东星、陈东合、刘洪成、巩凤玲、刘培福、夏培
中国民主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签名:陈坚、玄明哲、刘培福


为什么免除倪育贤先生在中国民主党的一切职务?


倪育贤自2006年8月13日来中国民主党后,他的行为始终与民运的身份不符,在党内首先个人素质问题很多,做事讲话言行不一,出尔反尔的事情广大党员都知道反映很多,作为领导并不是以党员的利益为己任,始终以自我为中心,蒙骗党员撒谎已经成为习惯,在组织内部搞分化,搞小集团利益,搞个人崇拜主义,利用几名普通党员在党内散布矛盾,以便完成和达到他个人目的。

倪育贤先生在党内工作期间,做任何事情都从来没有经过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全体干部商议和同意而私自做出决定,近期他本人纠集几名党员未经组织同意,擅自另立组织,并指使党员到党内盗取各种资料很多,此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美国法律。

倪育贤先生在党内并不是真正追求民主事业,他的所作所为已经证明本本主义严重,他以前和现在有很多事例可以证明。

2007 年10月16日倪育贤先生擅自宣布开除民主党重要领导,未经组织任何程序,所有民主党领导干部在事情发生后才知道,此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主党员所追求的理念和要求。中国民主党的章程被倪育贤先生个人践踏和超越。作为一名老民运人士,连最基本的民主理念都违背,都不尊重。

为了维护中国民主党的纯洁性和民主性,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国民主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票通过,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免除倪育贤先生在中国民主党内的任何职务自2007年10月20日起倪育贤先生本人与中国民主党美国总部没有任何关系。

中国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党检查委员会


附:民主的程序是协商和全体表决。
组织的程序是按章程操作。
个人的意见和问题必须经过组织内部处理而不是个人独裁专横。




(图片说明:倪育贤曾因偷盗自行车和生活作风问题被上海海运学院开除学籍;为逃脱刑事处罚,又成为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线民。倪育贤移民美国之后,卖身投靠台湾情报机构,混入海外民运组织,参与分裂“民联”、“自民党”、“联席会议”、“政党联盟”、“民主党”等组织的监控和破坏活动。倪育贤品行卑劣,作案累累,因强奸幼女、招妓、做伪证等指控,经常出现在美国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由于倪育贤一再以“民运人士”自诩,到处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了海外民运的声誉。)


中国民主党章程

1. 总纲
2. 党员
3. 组织结构和组织原则
4. 党员代表大会
5. 党的主席、副主席
6. 中央常务委员会
7. 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
8. 其它
1. 总纲
1. 本党定名为中国民主党。
2. 本党的宗旨是在中国废除一党专制,建立民主政体,归还人民财产,发展自由经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3. 本党主张在多党竞争的基础上,通过公正的自由选举,在中国建立并实行分权制衡的民主政体。
4. 本党主张在保障私有产权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建立与生产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
5. 本党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并享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既生存与个体发展的权利,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权利,选择职业与生活方式的权利。由此引伸,人人享有思想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以及隐私权和财产权等权利。
6. 本党主张在专制暴政剥夺人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下,人民有选择废除暴政的各种权利,在人民受到专制压迫的情况下,人民有反抗专制及自卫的权利。
7. 本党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1. 党 员
2. 凡赞成本党章程,履行党员登记手续,经本党批准,年满十八岁者,均为本党党员。
3. 各基层组织应将所辖党员名单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备。
4. 党员的权利如下:
5. 在党的会议上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 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7. 受处分时本人有申诉权。
8. 党的组织结构及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党的中央机构如下:
1. 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党代表大会。
2. 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决策和立法机构为中央委员会。
3. 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机构如下:
1. 党员人数超过三人但未足七人的单位和地区,可建立党的基层小组,并报上级备案。
2. 党员人数达到七人的单位和地区,可建立党的基层支部,并报上级备案。
3. 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和地区,党员应与邻近单位和地区和组小组或支部;也可与中央机构及邻近基层组织保持单独练联络。
4.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组织部门同意,五个或五个以上的临近支部可建立地区分部。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原则:执行多数决议,保障少数权利,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四章全党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国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全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如下:
1. 按比例代表制,由基层组织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和上一届的中央委员为正式代表。
2. 在党处于秘密活动的地区,党的代表可按中央规定的特殊办法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非经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任期自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截止日期为止。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全党代表大会的有效人数不得少于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全党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具有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
第十九条 全党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上届中央委员会`行政部门工作报告并作出显彰决
议。
(二)修改党的章程。
(三)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
(四)议决党的政策和战略措施。
(五)制定其它法规。
第五章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本党设主席一人或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一条 主席的职权如下: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委托副主席代理主席一职。
(三)设置党的行政工作部门,提名、任免其负责人。
(四)代表本党或委任专人代表本党队为发言,与其他政治团体联系、谈判。
(五)制定本党的各类行动方案,并委任专人执行。
(六)中央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议案进行表决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时,主席一票有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代行主席职权。
第二十三条主席、副主席任期至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连选的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以得票多寡的顺序继任,直至该届主席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中央委员会互选产生继任的主席`副主席,其任期至该届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二十六条 副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兹中央委员会中提名,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得以继任,任期直至该届副主席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六章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其人数由党员代表大会议决。候补委员无表决权及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召集党员代表大会。
(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设立除党章党纲以外的规章制度。
(四)选举产生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为有效法定人数。
第三十条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任期至下一届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连选的连任。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缺位时,由候补委员以得票多寡的顺序替补。
第七章 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设立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权会闭会期间党的领导机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人数以不超过九人为限,其成员由主席提名,经中央委员会选举通过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缺位时,应由主席提名在中央委员中递补。
1. 党的基层和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 基层支部设执行长一名,委员若干,必要时设副执行长,有支部会议选举产生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党的分部设执行长一名,委员若干,必要时设副执行长,有分部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七条 分部大会由各支部按比例代表制选派代表召开。
第三十八条 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或通过决议时,支部至少三分之二党员出席为法定人数,绝已经至少到会半数党员通过或有效;站乘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执行长的一票居有裁决权。
第三十九条 分部和支部可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发生抵触。
1. 党的纪律
第四十条凡不遵守党的章程或工作严重失职的党员,应由其所属基层组织给于纪律处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党权、劝退、开除。
第四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不可对在该组织中活动的上一级党的负责人作出停止党权、劝退、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不属于任何一个基层组织的党员进行处分,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执行。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四条 党处在非常情况下的组织活动方式应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党的代表大会过三分之二代表通过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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