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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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法者以违法身分抗争,违法者以合法身分执法,回答司马忑先生 (497 reads) 时间: 2003-11-04 周二, 上午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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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三一言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合法者以违法身分抗争,违法者以合法身分执法,回答司马忑先生
张三一言
我认为司马忑先生有理,而且很有理。
依法斗争是争取经济政治权利、争取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郭罗基曾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我从来不反对依法斗争(或争取)。我反对的是把依法争取视作唯一的手段,并以依法斗争排斥一切法外斗争。
依法争取实质是争取鸟笼内的权利;不犯法的法外斗争,例如以理争取、以民众意见作斗争等等都是。
不犯法的法律斗争指的是做法律规定可做的或法律没有规定不可做的事。宪法和人权法都规定人民有言论结社权利。人们争取言论结社自由就是做不犯法的法外斗争。现在是高级法(宪法人权公约)规定人们权利合法,低级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法指称人民实行其应有权利为非法。是一种非法反合法的状态。
我们要认识的是我们依循的是高级法的合法,而不是依据低级“违法”的“合法”。但现实是,因为法由三位一体的行政当权者解释,变成了低级“违法”之法占了“合法”的统治地位。
从本质上看,所有参加“非法” 组织、发表“颠覆”言论而被捕的事件,都是低级“违法”之 法,即恶法,违反高级合法之良法的事件。
这就出现了一个怪现像:违法的合法打压合法的违法;合法者要以违法身分抗争,违法者却以合法身分执法。
这个怪现象逼迫合法者要在法外作以理斗争才有效。
打死孙志刚那个违法的法不是依“非法之法”争取回来的,而是诉诸民意、民众压力、以理斗争取得的。王丹等人依“非法之法”应长系牢狱,但以国内外之理斗争,出国升学。
依法争取实质是争取鸟笼内的权利,也可以争取到稍为扩大鸟笼的权益。但以理斗争更利于扩大鸟笼。要打破鸟笼,依“非法之法”争取的可能性几近于零;但以众、以势、以理斗争,并与依法争取相协作,达到目的的可能性相对大很多。
这里有个依法以理斗争的互为因果的关系。没有以理斗争之势,就没有依法争取之事。请想一下,文革反右时,人们根本就无说理的权利,也就没有依法争取的事了。现在的事理告诉我们,没有以理斗争的民意支持,依法争取无法展开,展开了也没有成效。以理斗争和依法争取是互助互利,缺一不可的一件事情的两个面。否定任可一面都是自戕,都是害己利敌之事。
依法争取也有两种用心,欲达之目的不同。和合的依法是要人们伏恶法,达到镇压异己、维护专政的目的;所以他高叫抓杜导斌好得很。司马忑先生则要依法争取异见者的权利,要修正恶法。
以上意见,供司马忑先生参加,期待听到理性的讨论意见。
作者:张三一言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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