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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会不会检查出红细胞,白细胞或蛋白质的疑似反应,还不曾有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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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友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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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票友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的医学界对此也有保留意见,此事还在检讨之中,
还不能以此作为批判医学界的论据,
虽然我们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批判现在的医学界,
不过这条至少暂时还存在争议,不适合太早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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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检查结果报告PDF版本下载地址: http://www.dxy.cn/tea.pdf
注意:由于报告含有多张图片,大小在12M多,建议下载到本机阅读,不建议在线直接打开,否则会等待较长的时间。
报告的结尾部分有“茶叶成分分析”方面的专业文献7篇,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www.cqvip.com)免费提供,特此鸣谢!
1、《人民日报》4月9日文章:《茶水当尿验 的确会“发炎”》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7-04/09/content_12768940.htm
2、《人民日报》4月9日“人民时评”:《“茶水发炎”与媒体责任》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7-04/09/content_12768942.htm
3、中央电视台CCTV-1,4月9日早7点,“朝闻天下”节目介绍《“茶水发炎”与媒体责任》
4、Jinwsapa:从茶水发炎想到狼来了的故事
http://www.dxy.cn/blog/jinwsapa/index.html
5、临床医生评论:“喝的是茶,尿的才是尿”
http://www.dxy.cn/bbs/post/view?bid=151&id=8711905&sty=3&age=0&tpg=1&ppg=4#8711905
6、检验科医生对“茶水代替尿液检验”的检验学解释
http://www.dxy.cn/bbs/post/view?bid=151&id=8711980&sty=3&age=0&tpg=1&ppg=5#8711980
7、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江华律师 点评:“茶水尿常规检验”事件
http://www.dxy.cn/bbs/post/view?bid=151&id=8712016&sty=3&age=0&tpg=1&ppg=5#8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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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预览:统计结果

报告预览:参加实验的全国92家三甲医院名单


报告预览:“茶水尿常规”实验设计方案

报告预览:136份检查报告结果

临床医生评论:“喝的是茶,尿的才是尿
前言:“我们被茶水泼了一身,我们就用茶水为自己正身。”
2007 年春天发生的“茶水验尿事件”名噪一时,着实让策划此新闻事件的媒体和记者风光了一把。在日益激化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环境上撒一把盐,烧一把火,媒体也颇有伸张正义、大快人心之意,用茶水泼了医院和医生一身的狼狈。
就在此事在全国惹得沸沸扬扬,医生群体又一次成为“千夫所指”之时,一场全国性的医务人员的专业行动以令人吃惊的速度自发展开。仅仅用了50个小时,全国近百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务人员就自愿、自费地完成了用茶水做尿常规化验的检测。茶叶是自己买的,挂号费是自己出的,检验费也是自己掏的,所有的检验化验申请单都用了“茶燕飞”的化名,然后汇总资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何会有如此劳民伤财,甚至有些无聊的举动呢?医生们表示:只为回击那些不负责任的错误报道和恶意的中伤,用清澈的绿茶为自己正身。
从反馈回来的数据看,用茶水做尿常规检测的化验结果鲜有正常,在136份化验单中,有127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情况,不是尿胆原被检出就是尿比重降低,而细菌超标、酮体检出、出现“红细胞”、“白细胞”等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是全国近百家三级甲等医院与“茶尿事件”中的6家医院同流合污,共同欺骗大众?还是少数媒体本来就缺乏最基本的科学常识,不负责任地恶意中伤呢?值得我们深思。
1、媒体选题的“有罪推定”
“茶尿事件”缘起于某媒体的“3.15”新闻策划,把“医疗黑幕”与“消费者权益”在3月中旬进行完美的集合,媒体的炒作思路异常清晰。“3.15”是贩卖负面新闻的好时光,也需要负面的材料去填满报纸的版面。于是记者第一个就想到了阳光与阴影、想到了关乎民生的医疗界,于是就去咨询并非专业的“专家”以寻找阳光下的阴影。“专家”的一句戏言,再经过记者一番“费脑筋”的选题策划,以“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维,终于找到了一个新颖的好卖点:谎报病史,“茶水当尿验”,以往只有在“诱导犯罪”小说里才有的一幕在杭州的十家医院上演了。
结果出来了,居然很多都是异常的,如何解读呢?记者在欣喜之余还是很小心,但小心的是怕设备有问题而不是谎报病史和“茶水当尿验”本身有问题。记者买来了标准的专用测试液,这次,那些“茶水中发现白细胞”的医院给出的化验单上都是:“这不是尿样,请另取样本来检测”。
于是记者的结论出台了:以茶水做试验,茶水“发炎”了、“茶水”是不可能发炎的、是有人在让“茶水”发炎。一缕阴影被固定在了3月杭州阳光明媚的春天里:这些医院的工作作风极不严谨,像这样的医院能让患者放心吗?谁又能排除这种“马虎”不会发生在患者身上呢?记者成了好汉,医生成了妖魔。
在“茶尿事件”中,某媒体也貌似公正地请出了两位专家,一位是茶叶生化专家,另一位是检测仪器方面的专家,茶叶生化专家和仪器测试专家都对茶中检出白细胞都表示无法理解。但是断章取义的恶习又一次在这里暴露无遗:为什么不让茶叶生化专家和仪器测试专家直接对话?为什么对检验过程最了解的检验人员没有声音?为什么掌握患者第一手资料的医生没有声音?
2、医生看病的“有病推定”
与司法过程尽量避免“有罪推定”正好相反,医生看病恰恰要遵循“有病推定”的原则。判案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看病不能漏掉一个病人。任何一个挂号的就诊者,医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有病的人”,因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在身体和心理完全健康的前提下去医院挂号就诊。而医生诊断的基本原则是“病史主诉+实验室检查”。医学是知识、经验与科学技术的结合体,三者缺一不可,“茶尿事件”中的医生根据记者伪造的“尿痛”病史,并结合尿常规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尿路感染的诊断无可非议。如果记者在非典肆虐期间去医院就诊,告诉医生自己有咳嗽的症状,然后在腋下夹一个热水袋去量体温,医生也会把记者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而拉去隔离的。医生在诊断尿路感染时主要还是参考病人主诉、体征等因素进行的,而女性由于其生理解剖的特点,其尿道较男性短而直,更利于细菌进入,容易出现尿路感染等疾病,有数据统计女性的尿路感染是男性的8-10倍,所以当一个女记者去告诉医生自己“尿痛”的时候,即使尿检异常不够诊断标准,医生在排除其它原因情况下仍可予以治疗。
医生自古以来的信条认为:医生与患者是与疾病进行战斗的同一个战壕的战友,面对同一个敌人——疾病,因此患者来就医的目的是希望医生解除他的痛苦,患者不会置自家的性命健康于不顾而来搞恶作剧。医生们都相信患者所陈述的痛苦是切实的存在,而不是恶意的谎言,医生从来也不会去设想患者送来的小便标本不是小便,而可能是茶水、酱油或啤酒。基于这个医患信任的“有病推定”前提,并且大自然的规律决定了人在小便时决不会尿出茶水、酱油和啤酒,因此制造医学检验仪器时没有设计能够区别茶水、酱油和啤酒的步骤,制定小便检验操作规范时也没有设定程序以区别白细胞和茶水中的颗粒。正如记者所讲,医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现代医学仪器也很先进、精密。但这个严谨、先进、精密、镜检的基础,依然是医生对患者的信任和“有病推定”,并没有把媒体记者搞恶作剧的情况给设计进去。
3、做有良知的新媒体
谎报病史,用茶水冒充小便,二者结合必然要演绎出荒谬的结果。全国近百家三级甲等医院的检验结果再次重复了记者的荒谬。封建官吏的“有罪推定”决定了百姓的冤屈。媒体记者的“有罪推定”决定了“茶水门”的荒谬。
这不是医生和医学检验的错误,更不是医学科学技术的无能。对于现代科学技术来讲,要区别尿液和茶水、酱油、啤酒,要设计一台区别尿液和茶水、酱油、啤酒的检验仪器可谓是轻而易举,但医生不是媒体记者,医生不能去假设患者都会伪造病史、伪造主诉,去用茶水代替尿液搞恶作剧,尽管出了这次“茶水门”,医生仍然无法改变那个自古以来基于医患信任的“有病推定”。医生依然要求患者就诊时病史陈述一定要真实、标本一定要真实,虚假的病史与伪造的标本相结合只会产生荒谬的结果。
诚然,媒体不是专业机构,记者不是医学专业人员,因此记者对医学缺乏起码的科学素养都属正常。但一般的百姓对于医学知识的了解可能比记者更不专业、医患关系的基础是医患信任,去共同对付疾病。对于这些,这些记者不能无知、也不该无知,不应该以干扰医患关系、加深双方的对立为卖点,这些准则媒体记者不会不知道。
在“茶水门”事件中,某媒体为了他们的卖点,以“有罪推定”的固有思维演绎了一场针对医疗界无聊的恶作剧,置医患信任于不顾,捉弄了医务人员,愚弄了百姓,毒化了医患关系,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4、做有责任的好医生
医院和医生已经被种种因素推到了风口浪尖,医疗行为已经不是在放大镜下被审视,非专业人士已经在显微镜的镜筒下挑剔医药专业人士。张孝骞老先生“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教诲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中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我们坚信:无良媒体和无知记者都是少数,不能因为少数的不和谐音符影响我们对患者的真诚服务。做一个责任感更强烈的医生,既是为了病人,也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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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医生对“茶水代替尿液检验”的检验学解释
一、原理决定一切
尿液潜血(红细胞)分析试纸的反应原理是利用血红蛋白中的亚铁血红素的假过氧化物酶活性催化分解过氧化物,产生新生态的氧,进而氧化指示剂,使指示剂显色,从显色的强度可以得知尿液中血的浓度。
尿液中白细胞测定的反应原理是利用中性粒细胞内酯酶催化水解吲哚酚酯水解,产生游离酚,游离酚氧与试纸中的重氮盐偶合而显紫色。
茶叶水中的物质及其复杂,主要包括有水、蛋白质、氨基酸、咖啡因、多元酚类、碳水化合物、脂质、矿物质、植物色素、维生素、挥发性成分、有机酸等等。有些茶叶由于环境污染,其含有的杂质就更数不胜数,只要是有氧化性,能产生新生态氧,就能使指示剂氧化,使指示剂显色,产生假阳性反应,而那些酚类及其他有机物,只要能与试纸中的重氮盐发生偶合反应,就都可以产生假阳性反应。
也许有人会说尿中的各种成分不也很多吗?但是尿液检测专用的试纸在设计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些干扰,因而影响不大。同样的道理,由于茶水中的有形成分(如尘埃、碎屑、悬浮微粒、茶碱结晶体等)也很多,很容易就会造成一些尿沉渣分析仪报出错误的结果。
现在正规医院的检验科或检验中心所使用的尿液分析仪器与试剂都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尿液专用测定仪,是在国家规定的严格质量保证体系下进行的,其质量的保证对象是人体的尿液,仪器的设计和检测原理也都是针对尿液的,而且各省市的临床检验中心每年至少对医院进行两次检测,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如果记者真的想调查一下医院的检验质量,可以购买一些尿液质控品(有商品化的试剂提供),到各个医院去做,并对最终结果进行收集和统计分析。
二、不符合检验操作规范
从检验科的角度来说,首先就是标本不合格。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规定:尿液的留取应取新鲜尿,以清晨第一次尿为宜,条件恒定,便于对比;使用清洁有盖容器;标本留取后,应及时送检,以免细菌繁殖、细胞溶解等。茶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知干扰物质,尿试纸的设计主要是考虑人体尿液的成分,并尽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准确测定所需要的项目,而不是茶叶的成分。从这个角度说,任何一个检验人员面对一杯冒充尿样的茶水,想做好质量控制也无从下手。
仪器实验或手工实验都是通过各种化学或生化指标来间接判断是否有炎症的,仪器和实验的检测标底物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尿常规检测的注意事项之一就是检测前数小时内不要饮茶、咖啡等饮料,以免导致结果的假阳性。显而易见,直接用茶水去做检测会出现什么后果了。以前有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去医院骗“请假条”,主要手段就是在尿里加蛋清或茶叶,以期达到尿中出现“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异常结果,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招数。
反观国外发达国家,一些住院病人的检测标本确实是由医务人员协助采集的。比如尿常规,在女病人采集标本时,首先需要仔细清洗外阴,在医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留取中段尿,否则外阴皮肤的细菌会污染标本,造成结果的假阳性。由于我们国家目前尚无条件完全模仿国外的检查模式,很多标本都是由患者本人采集,由于采集方式不当,也可能会造成假阳性的检测结果。这时医生就要根据临床症状、患者主诉来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重新检测。
小科普:在茶水尿常规检查中,为什么会出现“红细胞”或“潜血”阳性报告?
尿液潜血分析试纸的反应原理是利用血红蛋白中的亚铁血红素的假过氧化物酶活性催化分解过氧化物,产生新生态的氧,氧化指示剂,使指示剂显色,从显色的强度可以得知尿液中血的浓度。也就是说并不是测的完整的红细胞,而是亚铁血红素,所以如果红细胞已经分解,仍然可以测出阳性。因此检验科经常会报出:RBC++,镜检阴性的结果。如果茶叶中含有假过氧化物酶活性物质,同样可以分解试纸的过氧化物样本,产生新生态的氧,氧化指示剂,使指示剂显色。
小科普:在茶水尿常规检查中,为什么有的镜检也会报告发现红/白细胞?
1、镜检属于形态学检测,需要检验人员的经验判断。如果肉眼在显微镜下看见非常典型的红/白细胞才报告,虽然提高了诊断的特异性,但是降低了诊断的敏感性。因为尿液中的细胞(如果确实有的话)形态千变万化,总有不典型的、不太像的,或者完整细胞形态已经被破坏,仅留下细胞的碎屑或残渣。所以作为一个检验人员应该兼顾敏感性与特异性,看到典型的细胞要报告、看到不典型的细胞要考虑患者可能患有的疾病后再报告。茶水里面有微粒、尘埃、茶碱结晶、茶叶碎屑等正常人体尿液中根本不会含有的成分,这些成分会极大地干扰检验人员的判断和鉴别。尤其是面对一位事先主诉“尿痛”,怀疑“尿路感染”的年轻女患者,当检验人员在显微镜下看到疑似“红/白细胞”的物质的时候,必须如实报告。
2、同时,自动的化学检测由于受到茶水中物质的影响,结果会提示红/白细胞出现假阳性(基本原理已经在前文阐述),这对检验人员也有很大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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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江华律师 点评:“茶水尿常规检验”事件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茶水事件”
(一)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于医院给患者提供的是医疗服务,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
(二)记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调查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可见,记者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工作人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对医疗服务进行调查和舆论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力,所以,记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有调查权、监督权。
(三)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不是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虽然患者有知情权,记者有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可见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去医院接受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时才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为自己主张权利,“茶水事件”中的记者不是以治疗自己的疾病为目的接收医院医疗服务的,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消费者,依法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看“茶水事件”
(一)“茶水事件”中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虚构了自己的身体病症,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医生作出正常的判断,对于一个自称身体泌尿系统不适的“患者”,作出“来就诊者通常有病”的推断是通常情况下一个正常医生应该做出的早期初步判断,因为通常情况下,无病的人不会自己跑到医院去请求医生对自己的身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所以,“茶水事件”中记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茶水事件”中记者冒充患者、提供假尿液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占用了宝贵的医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身体健康的记者为了自己搜集新闻素材需要,或者说为了自己的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可以去医院调查取证,但是记者的调查权不是没有限制的。
医院是救治患者的地方,每天都有大量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着救治, 一个伪冒的“患者”去了10家医院做了虚假陈述、提供茶水冒充尿液要求医院专门用来检查尿液的医疗仪器来检测本身是危险的,直接的损害后果是占用了其他10名患者就诊的机会和宝贵的医疗资源,直接的危险是可能导致其他患者因不能及时检测和接受治疗而提前死亡。
此外,还有可能导致医疗仪器被污染或损害,影响对其他患者病情的诊断和治疗。
可见,“茶水事件”中的记者将医院其他病人的安危和医院的财产视为儿戏,用医院用于给患者作检查的专用仪器使用茶水做试验,潜在的污染危险、损害危险、诊断危险非常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茶水事件”中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至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理由在前面已经阐述过),所以“茶水事件”中的记者试图成为“患者”的行为在法律是非法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四)“茶水事件”中医院的行为并无不妥。
首先,医院在履行自己的正常职责,医院对“患者”的治疗程序合法。先听取“患者”的陈述,然后按照医生的知识和经验做初步判断,然后安排“患者”去验尿,医院医生的做法并无不妥。
其次,茶水和尿液的颜色非常接近,医院的检验人员只能通过目测初步判断患者提供的是不是尿液,而不能采用嗅或舔的方法进行确认;况且进行检测的样本一般只有几毫升或十几毫升,不可能产生强烈的气味,普通人也好,医务人员也好,是无法凭借肉眼分辨送检样本的成分的。
再次,茶水不是尿液。所以,使用茶水冒充尿液的行为被医院的仪器检验成不合格的尿液恰恰说明医院的仪器是正常的,医院是负责任的。
造成误诊的原因是“患者”是正常人,使用了不正常的“尿液”茶水,且做了虚假陈述误导医生,每个医院医生的知识和经验不同,所以10家医院在整个“茶水事件”中的行为并无不妥。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茶水事件”
(一)“茶水事件”中各医院均可以直接起诉记者和有关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如果医院认为记者的报道使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此事情。
(二)“茶水事件”中记者对外发表的言论的确涉嫌侵害医院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首先,记者自己对自己身体症状的描述是不真实的虚假陈述,医院无法得到正确的信息,自然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记者不能证明送检的假尿液——茶水的确没有受过任何污染,所以记者所说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医院的诚信有问题。
再次,记者对外发布了贬损医院声誉的言论,社会对医院的评价自然会降低,所以医院名誉自然受损。
“茶水事件”中记者对外发表的言论因为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涉嫌侵害医院的名誉权。一旦医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记者和媒体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作者:一票友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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