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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   
周同






加入时间: 2004/03/27
文章: 1006

经验值: 12114


文章标题: 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 (119 reads)      时间: 2007-3-07 周三, 上午2:39

作者:周同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

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

王希哲

一、《惩治汉奸言论法》,特别是对日本侵华史及其罪行翻案的惩治汉奸言论
办法,政协、人大可以提出,可以讨论,但尚不必交付审议通过。

二、可以提出,可以讨论,是因为维护社会的公义准则禁止为二战纳粹罪行翻
案,是“普世价值”,东方也应该适用。
但尚不必交付审议通过,是因为当前是和平时期。和平时期,应最大限度地开
放言论,最大限度地容忍一切不会即时对社会造成混乱的言论的提出,及对言
论的批评反批评。

三、但一旦捍卫中国国家主权利益的战争发生,严厉的《惩治汉奸言论法》则
必须立即通过立即施行。因为无论发生的是与侵华帝国主义的直接战争,还是
与其代理人的战争,如与日本对华复仇主义的代理人台独皇民势力的战争,这
时的一切为帝国主义侵华,特别是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及其罪行翻案、张目、
鼓吹的言论,都已经成为了实际的为外敌宣传的助敌犯罪行为,其应为民族公
敌无疑。
抗战全面爆发,陈嘉庚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
群情呼应,获得国民参政会通过。也是因为,战争已经发生,外敌已在我国境
内。若是战前,汪精卫似的“言和”言论,自然应属虽须抨击,尚可以容忍的
言论。道理一样。

2007年3月6日
美西海湾
[email protected]


(本文发表于首页时事, 已被阅读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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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共2件评论
中新网的评论
March 6th, 2007 at 2:28 pm
全国政协委员提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中新网3月5日电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表示,他将提出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香港《文汇报》报道称,喻权域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

此外,喻权域4日在参加分组讨论时表示,现在委员们参政议政的分会场,部分离人民大会堂距离太远,而且条件也不好。他认为,人民大会堂西南有一大片旧房,可以改迁建成宾馆,“两会”期间成为代表参政议政、居住地。

由于空间小,没有旁听席,记者只能站着,在墙上作记录。喻权域替记者们出头:“我作为几十年记者,去过美国和欧洲诸多国家,没有见过议会有这样开会的,记者不是站着就是趴着,这样的条件必须要改善!”(编辑 杜进)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
March 6th, 2007 at 2:29 pm
中国青年报:立法禁绝“汉奸言论”伤害学术自由

【多维编者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提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消息在在媒体披露,立即引起海内外纷纷争论。《中国青年报》3月5日立即发表署名“志灵”的文章,提出反驳。全文转载如下:(chinesenewsnet.com)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为八国联军侵华特别是日本侵华翻案,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为此他提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中国新闻网3月5日)(chinesenewsnet.com)

毫无疑问,大量的史实和“人证物证”,早已证实了列强侵华,尤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既定事实,任何否认这一事实的论调,都会在铁证如山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我不想喋喋不休地重复历史,但我却不得不为如何解决这种学术争议的提议而忧心:是不是对于任何学术上出格的“论调”,都要诉诸立法来进行禁绝?或者说,法律是否应该为学术问题留有必要的争鸣空间?(chinesenewsnet.com)

列强侵华尤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事实,无疑已经凝聚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伤痕记忆和前进动力,在这样的价值层面,相信不会有什么异议。但问题是,这些又同属历史学研究中的学术课题,仅仅从价值层面我们无法推断并还原出全部的历史细节,这样的“空间失忆”或者“时间失真”,必然要为历史学的学术研究提供可以探究和商榷的空间,而这则属于学术自由的范畴。(chinesenewsnet.com)

就学术自由而言,允许别出心裁甚至谬误的观点出现并且表达,是学术自由的题中之义,否则学术谈何自由?至少在目前,关于学术自由的一个几近一致的观点是,学术研究作为发现和传播真理的载体,必须挣脱现实的束缚而保持远距离的观照。这是因为,不论在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领域,绝对的真理并不存在,只标榜一种“绝对真理”而忽视甚至打压其他“不同声音”,其结果必然是学者自由权利和学术生命力的丧失殆尽。(chinesenewsnet.com)

我知道,喻权域院士建议通过立法禁绝“汉奸言论”的初衷是善意的,但一旦《惩治汉奸言论法》在立法层面被通过并获实施,其就会脱离建议者的初衷,成为打压学术自由尤其是历史学学术研究自由的“法律爪牙”。既然要惩治汉奸言论,那么,何为汉奸言论就要从立法层面上进行严格和详细的界定,而这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无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样,一旦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汉奸言论交由“执法实践”或者“司法实践”,那么“汉奸言论”就很容易成为学术上打压异己或者非主流观点的有力武器。不久前,百余学者联名申请科普法删除“伪科学”概念就是最好的例证。(chinesenewsnet.com)

当然,学术自由对“学术研究自由”的宽容,并非没有任何底线限制。只不过学术问题不应通过立法事前规范,而应当由学术自治自行净化学术环境,通过“优胜劣汰”来纠正“错误言论”。必须注意的是,这不是在以学术自由为真正的“汉奸言论”进行辩护,而是说相比于尊重学术自由所能激发的学术创造力而言,“错误言论”是学术必须容忍的“小恶”,这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学术理性。(chinesenewsnet.com)

事实上,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对学术自由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其实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都需要以《宪法》层面的相应规定来限制,即只有学术自由中的“错误言论”违背了《宪法》的强制性规定时,法律才有限制和禁绝的必要,根本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以《惩治汉奸言论法》来规范。(chinesenewsnet.com)

(原载《中国青年报》)



作者:周同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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