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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维权运动”离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甚远   
晴天霹雳






加入时间: 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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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中国“维权运动”离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甚远 (205 reads)      时间: 2006-9-04 周一, 上午1:17

作者:晴天霹雳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维权运动”离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甚远

“近年来,中国各地群体事件接连不断,并涌现出许多不畏强权的维权人士;为维护民众正当合法权益的民间抗争行为也渐渐发展成影响深远、动人心魄的维权运动,引起海内外的关注。”这是设在美国的自由亚洲电台题目是《中国维权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系列节目开场白中的一段话。

对自由亚洲电台以上节目开场白的这一段话,我们从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的立场来看,为了避免中国的听众和网络的读者产生误解,我们需要对其中每句话进行分析推敲并作出适当的解释,如果不这样做的话,自由亚洲电台作为主张自由民主人权有代表性的强势媒体,也作为受美国政府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美国政府基本立场的宣传机构,会无意识地造成对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严重误导和破坏,阻碍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朝着健康的、深入的、正常的方向发展。

以下就自由亚洲电台在节目中正面使用的几个词语指出其负面的影响。

一、“群体事件”

由于中国共产党政府不允许或者严厉限制言论自由、抗议游行自由和结社自由,因此在中国出现“群体事件”总是意味着群众以集体的形式来反抗一党独裁的中国共产党政府。因此,在我们的立场上,在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往往只存在正面的意义--即反抗中国共产党的独裁专制。

然而,在长期的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下,在中国共产党用其称作是《宪法》的“国家基本大法”规定了“多数”可以对“少数”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法体制下,试图以“多数”来压倒“少数”的“群体事件”是不是只有正面的意义呢?就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立场而言,试图以“多数”来压倒“少数”的“群体事件”只有在充分保护“少数”的制度下才只有正面意义。如果“少数”并不得到保护,如果在“多数”可以对“少数”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法体制下,这种“群体事件”往往同时带着负面意义--即进一步在肯定“多数”可以对“少数”进行任意剥夺和侵犯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伴随着其正面意义同时而来的负面意义与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的追求水火不容。

对于在中国出现的“群体事件”,如果我们忽略了必须区分究竟“群体”追求的是充分保护“少数”的自由民主人权,如果我们忽略了必须屈服究竟“群体”追求的是不是企图追回中国毛泽东时代的“多数”可以任意剥夺和侵犯“少数”,那么我们的自由民主人权运动就有可能在这样的疏忽中不知不觉地走向自己追求的反面,这对中国自由人权运动是危险的,是摧毁性的。

二、“不畏强权”

“不畏强权”往往是对追求自由者表示赞扬和敬佩的词语。但是,这个词语相互对立方面都可以使用,因此我们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来看谁在赞扬谁,特指的事件是什么。

在中国共产党政府的宣传媒体上和基础教育的教科书中,我们经常见到“不畏强权”这个词,但中国共产党政府所指的“强权”,其中很多指的是美国的“霸权”。因此,中国共产党政府所说的“不畏强权”说的是反对美国“干涉内政”和不害怕美国的“霸权”,很多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中国人并不同意。

那么,自由亚洲电台在节目中使用“不畏强权”来形容中国的“维权人士”,这里所特指的是在中国出现的“群体事件”,我们要研究的是:“强权”究竟是指什么呢?

在网络中文媒体清剿式的关于中国“维权运动”的报导中,我们几乎没有发现任何“维权运动”中的“群体事件”是针对中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这样的“群体事件”都是反对地方政府并且强烈要求地方政府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并且呼吁中国共产党政府或高级领导人出面干涉的。

因此,“不畏强权”中的“强权”在中国“维权运动”中,在被纳入了“维权运动”的“群体事件”中,“强权”实际上只是指不服从甚至抵抗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而不是指一党独裁制度的首领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更有甚之,几乎所有的这些中国“维权运动”和“群体事件”从口号上、诉求形式上到实际效果上,都在“不畏强权”的名义下打击了“不畏”中国共产党中央“强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政府,帮助了中国共产党加强中央集权以维持其“强权”。这是怎样的一种“不畏强权”呢?

现在,我们站在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立场来说,在中国共产党地方政府的“强权”与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的“强权”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区分的是哪一个“强权”是专制独裁的根本。显然,如果中国共产党地方政府的“强权”拔除了而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的“强权”加强了,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离自己要实现的目标就更远了,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的“强权”削弱和铲除了,中国渐进地过渡到以地方自主和地方自治为特点的民主体制的条件就出现了,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离自己要实现的目标就近了一大步。因此,我们要赞扬和敬佩的是那些“不畏强权”反对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的“自由民主人权”斗士,我们不能同那些自觉或不自觉地帮助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继续维持其“强权”的所谓“维权人士”站在一边,这是因为他们所谓“不畏”的“强权”和我们所要削弱和铲除的“强权”正好是相互对立的。


三、“正当合法权益”

“为维护民众正当合法权益的民间抗争行为”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支持和赞扬。问题是,中国“维权运动”中的许多“群体事件”诉求的权利和利益是怎么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正当合法权益”的呢?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认定这些诉求的权利和利益是“正当合法”的呢?什么“正当”原则?谁的“法”?

在资本主义初期的英国,饥肠辘辘的儿童偷一块面包被警察抓住要送去坐牢,儿童偷面包的行为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把偷面包的儿童抓去坐牢是正当合法的。在社会主义初期的中国,穷人为了日子过得“公平”一点可以把地主的土地分了,还可以把地主和地主的全家杀死,穷人剥夺地主的财产和谋杀地主全家是正当合法的,地主拥有财产和全家过比穷人富裕的生活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可见,在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所谓“正当合法”有截然相反的内涵。

虽然如今的中国共产党已经不再号召穷人任意剥夺富人财产和谋杀富人,但一党独裁执政的就是当年号召穷人任意剥夺富人财产和谋杀富人的中国共产党。这个共产党,依然维护其当年的所作所为是“正当合法”的;这个共产党,依然在包括中小学基础教育在内的教科书中宣扬“物质平等”的共产主义思想;这个共产党,依然在其制作的《宪法》中规定“社会主义”不容挑战;这个共产党,如今的领导人胡锦涛和温家宝坚持的所谓“平衡发展”、“宏观调控”与“社会和谐”就是追求“物质平等”理念的新鲜名称。

如今,在深受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国民众头脑中,“正当”权益所求的标准是什么呢?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

在中国,企业不景气,工人下岗了。工人下岗之后,企业改制成功了,下岗的工人反过来要求企业给与更多的经济补偿,否则就“群体事件”相间。在中国,土地早就已经“公有”了,“公有”的土地没有明确的“市价”,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给原使用者的经济补偿由政府根据“党的最大利益”来决定,土地的使用者不存在对土地的“正当”诉求,不要说谋杀了地主然后从地主那里夺来的土地本身就不“正当”,因为使用权转让之后土地的新使用者可能因此获得巨大利益而原来的土地使用者就要求预先分得一份经济利益也不“正当”。这两种不“正当”的行为同出于一个标准--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下所形成的“物质平等”的共产主义理念。

而所谓“合法”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法。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给原使用者的经济补偿由政府根据“党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就是“法”。如果政府认为无偿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给一家开发商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最大利益,符合“党的最大利益”,那么原土地使用者就得不到另一个地方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所得到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法,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原土地使用者无论用什么词语来形容自己的利益要求都无其他的“合法”依据可言。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确实没有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法来补偿原土地使用者的时候,原土地使用者提出的要求确实可能“合法”,原土地使用者确实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中国共产党政府的政策“合法”给与经济补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维权运动”就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其他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法来“合法”提出诉求,不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其他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法以“群体事件”形式来追求“合法”权益就变得自相矛盾了,就变成对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的法选择性地接受了--对自己有利的要求别人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接受。这样打“合法”招牌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什么?这样党“合法”招牌又能对民众起到什么影响?

站在我们自由民主人权的立场上来看错综复杂的中国农村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能够包括所有追求和保护自己权益的“正当”的要求是--主张土地私有化。我们不认为需要去“合”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法”,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法”不能成为我们的追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我们要打破的正是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法”,我们不是要维护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法”。维护中国共产党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和“法”是中国共产党政府的事情,是中国共产党政府和社会主义理念的支持者的事情,而且还是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人士所反对的事情。

四、“民间抗争”

笼统地说“抗争”,意思一般就是指民众同政府进行抗争。为什么提“民间”二字呢?“民间抗争”之外还有什么“抗争”呢?

当前,同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抗争多种多样,上面说的中国的“维权运动”抗争的对象不是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而是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进行“抗争”的中国共产党地方政府,其中的中国共产党地方政府对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抗争”就不属于“民间抗争”。

如果是为了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在中国实现,我们的首要抗争目标难道不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吗?如果是的话,那为什么要把“抗争”中的“民间”和共产党内部的“官僚”割裂开来呢?难道中国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运动不主张反对中国共产党独裁集权的“抗争”应该结成“统一战线”吗?

将“民间抗争”抬出来正面肯定,将地方共产党政府的“官僚抗争”排斥忽略甚至否定,赞扬“抗争”那些正在“抗争”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的地方共产党“官僚”的“维权人士”,赞扬那些支持共产党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来“抗争”那些正在“抗争”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的地方共产党“官僚”的“维权人士”,这难道是中国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运动的人士应该所取的政治立场和基本态度吗?难道使得“民间抗争”和“官僚抗争”割裂开来,削弱联合“抗争”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独裁政府的机会,帮助加强中国共产党中央集权属于追求自由民主人权在中国实现吗?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明显的,但是不这样指出,“民间抗争”的概念会遭到误解甚至会误导中国自由民主人权运动。(正义党 苏洪武)

http://cdjp.org/Articles/article.php/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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