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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尘封之证——我(王地)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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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尘封之证——我(王地)的《起诉书》
易水
加入时间: 2004/03/29
文章: 315
经验值: 206
标题:
zt尘封之证——我(王地)的《起诉书》
(97 reads)
时间:
2006-7-06 周四, 下午2:30
作者:
易水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尘封之证——我(王地)的《起诉书》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武检公诉刑诉[2003]123号
被告人王宝龙(笔名王地),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①,身份证号码
42010662121744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行政处主任科员,住武
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北环路小区91-1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放鹰台4-8-
30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2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2日经武汉市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以被告人王宝龙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移送审
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
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宝龙怀着对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敌对
情绪,从2000年下半年起,与境内外敌对分子频繁联络,以“博讯新闻网站”记者王地
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发表《重订增广》、《聊天记录——记北京申奥得逞》、《境外,
境外!香港没有回归?》、《中共十六大九月召开》、《亡国奴没有政府》等数十篇文
章,在文章中,采取造谣、诽谤等手段,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
义制度;公开声明支持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的“中国民主党”,并为其摇旗呐喊。当
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子吕新华被依法惩处后,又以“中国民主党”成员的名义,发表
声明抨击国家政权,并发表《专访逮捕的网络记者、民主党人吕新华》、《直面暴力和
恐怖》等文章寻求境外非法组织的支持;筹集“营救”款项②;大肆蛊惑要推翻中国共
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查获的文章及邮件等书证和电脑等物证;3、证人马朝晖③、
陈强④、郑万萍⑤、方国运⑥、谭洁梅⑦、吕新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
解;5、文检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查证等结论;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龙无视国法,与境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公开支持非法组织,在
互联网上大肆发表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林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查院印章)
【附】
1、被告人王宝龙现拘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案移送。
(副本)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附注】王地后被判处服刑一年;
①实际出生时间为公元1963年1月12日,起诉书载明的是农历出生时间;
②指王地在吕新华被逮捕后向当时在美国的民主党负责人王希哲筹集的律师费;
③王地朋友。所有证人均无不利于王地的证言;
④王地朋友;
⑤王地表妹;
⑥湖北省司法厅属下律师,该律师在收取王希哲汇去1万元律师费后,因吕新华拒绝律
师辩护,1万元律师费至今仍未退还吕新华本人;
⑦ 王希哲汇款的广州中转人。
王地 小档案
◆王地,本名王宝龙,男,汉族,武汉人,祖籍枝江,1963年出生。 ◆1981年:毕业于湖北经济学院(原湖北省商业学校)。 ◆1983~2003年:供职于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接待处、行政处,担任 会计师、主任科员。 ◆199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2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拘押。 ◆2003年9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10月25日~2003年10月24日: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2003年11月: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开除其公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 厅党委开除其中共党籍。 ◆2003年至今:从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CJO。
现居地:湖北武汉
作者:
易水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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