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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中共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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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中共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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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书:中共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210 reads)
时间:
2006-5-20 周六, 下午8:38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投书:中共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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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讯】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中共在1984年就有了。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时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9日
【颁布文号】(84)司发研字弟447号
【刊载期号】1985年第12期
其中: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执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5/20/2006 7:16:45 AM
作者:
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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