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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的一票: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充足,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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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的一票: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充足,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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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的一票: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充足,不与支持。 (1409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下午2:57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的一票: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充足,不与支持。



在排除种种干扰和影响,集中精力研读争议帖,原告的理由,被告的答辩及论坛的规则后,我得出的结论是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充足。因此不与支持。



原告要求删帖的理由不外乎是以下几条:



1)认定作者影射其本人,理由是:贝比狄奥特=贝Idiot,贝白痴。



说实话,就是原告给出了这个等式,我还是难以理解。其一是那B的发音到哪儿哪儿去了?其二是idiot的发音应该是"依狄耶特"而非"比狄奥特"或"狄奥特"。沾不上边。我也很奇怪本论坛那么多学过英语或生活在英语系国家的网友竟无一人提出疑问。促使我进一步认定原告有此误解的另一因素是在陪审员NOEQ投了他/她的一票并在众议院张贴后原告的跟帖

Bravo!谢谢不等兄,不仅是支持,而且有透彻的分析。



在我看来NOEQ可能是指NO EQ(Emotional Intelligence)而可能不是原告所理解的” 不等” 。显然原告在”贝比狄奥特=贝Idiot,贝白痴。” 这一立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



理解了这点对原告其他的攻击言词指控也就不难得出相同的结论了。如:原告引用其他论坛争议帖作者的帖子指出 “除对“贝比狄奥特”用“尤物”、“十三点”、“班干部”、“脑子坏了”等词汇作例行攻击外……”。此类用词在熟悉的朋友间甚至夫妻间经常出现能算是攻击用词吗?尤其是原告认为"班主任"也是攻击用词,我不得不对其的"攻击"标准表示怀疑。



再说怪脑是侮辱或攻击性的用词吗?那如果用怪才呢?

原告所列贝比狄奥特台词只不过是作者对剧中角色之怪脑的一种描绘和塑造,既无对剧外的原告也没对剧中的角色构成直接的攻击与侮辱。



2)此事为作者供认不讳



正如原告引用的



"争议帖作者则在《再致贝女士》中说:“例如我那剧本,根本就没有在性上攻击侮辱你的意思,你就是枪毙了我,我也决不会承认。”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5678.shtml"



可见作者并不承认是攻击。原告称”可见作者写作《违规帖》的动机是影射,攻击对象包括我本人。”, 没错作者是影射,但影射并不直接与攻击划等号。至少在措词用句上不是。本陪审员同意被告的判断。





3)攻击成立的理由



那些贝比狄奥特的台词。



原告所说的”就是将性词汇和性动机强加于人。” 构成攻击的理由不成立。作者既无声称剧中人的台词是现实人物的语录,也无宣告此剧是由原告的原话整理而成,何来强加之词?作者有权让其创作的角色说作者想要让他/她说的话。如不其然,言论自由岂非成空中楼阁?



4)争议帖曾被删,所以要删。



不成立。坛规无明文规定,除非是必删帖。更不用提是某斑竹捞过界越俎代庖了。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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