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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轮功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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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们来分析,中国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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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
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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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
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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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
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
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
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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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中共首先有一个刑法,把邪教定为犯罪。 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来一个司法解释。 第三步,把法轮功定义为邪教, 最后就是迫害。
这里,首先是中共的刑法违反宪法三十六条,第二,邪教的定义没有法律效力,第
三,把法轮功定义为邪教,没有直接证据。
现在,要想把大法弟子从中共屠刀下解救出来的法律途径, 只能是三种途径:
1,刑法三百条违宪审查
2,两院司法解释违宪审查
3,法轮功定性为邪教违法审查。
我们看到,两院关于邪教的定义,是符合宗教理论的。 邪教确实是神化首要分子。
但是,邪教本身是合法的,除非它触犯其他法律。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只要不神化首要分子,就不是邪教。 基督教,佛教都是拜神为神,而不是拜人为神。 所以,我们还有一个思路拯救大法弟子,就是法轮功首要分子的去神化。
如果我们敦促法轮功的改革,将其佛教化,教主去神化,那就能回避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击。
我们认为,除了发动民众,倡议人权,推翻中共极权专制,法轮功合法化之外,在目前极权统治下,也有减轻损失的途径。
我们要提出这个问题来给大法弟子思考:如果中共统治大陆还有二十年,难道大法弟子心肝情愿再被宰割二十年。 在一个民主国家,邪教也不如正教受欢迎。 你们怎么就不能考虑改革呢?
你们正教化后,将得到更多人民的支持,中共的法律也不能将你们定罪,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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