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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的呻吟之六] 民主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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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病的呻吟之六] 民主的滋味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标题:
[无病的呻吟之六] 民主的滋味
(310 reads)
时间:
2003-10-26 周日, 上午7:03
作者:
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说起来俺在中国早行使过民主权利了。那时俺在某部某司担任喝茶看报员。
这一天办公室秘书刘丽莎小姐突然窜进来,说选举了选举了,手里还挥一
张草纸似的选票。俺借来一看,共计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三位,都是相逢何
必称相识的人。
这倒是让俺犯难了。选吧,不认识怎么好选他们,将来里头哪位搞王莽篡
汉,俺可能也有几千分之一的责任。不选吧,这权利太神圣。人家季羡林
说了,投票是他有生最幸福的两件事之一。有人参果不嚼,岂非猪八戒。
再三考虑的结果,俺在选票上写下了赵紫阳,汪东兴两位,都是知根知底
比较把稳的。赵紫阳人滑头,可四川有粮吃是实。俺在成都每天中午两毛
钱一碗肉臊面,足吃好几个月,充份体会了幸福的味道。一天傍晚散步,
忽然见群众骚动起来,原来是一家住二楼的有盆昙花开了,放在阳台上,
引起了围观。这件事虽然小,说明在赵紫阳的统治下,群众已经有心情看
昙花了。赵治之下衣食之足,略见一斑。
公民汪东兴当时已经下野了。可俺喜欢他大义灭亲,亲自对恩人毛泽东的
太太江青下毒手。以海大富的地位,直接下手诛杀太后,说明为了公事,
个人恩怨他是不介于怀的。最难得不居功,不篡位,政治局选掉他就选掉
他,他不动用中央警卫团搞暴乱,其法制观念之强,显然走在时代前列。
俺选这两个人,一个保证了吃肉噪面和看昙花,另一个证明了权小于法。
被事实证明是长治久安之策,俺能继续看报喝茶三年,跟俺的选举决策也
不是一点关系没有。
不幸两位最后都成中国政坛上的昙花,这也是无可如何的事。成长过了,
辉煌过了,在阳台上放过了,被广大群众围观过了,对于一盆花来说,也
该满足了。
吃腻了肉臊面跳船,每见人把民主定义为人民投票选俩代表,俺心里就犯
嘀咕 -- 这哥们一天到晚嘟囔什么,民主不早在中国实现了么。
肉噪面吃过,昙花看过,人生如此,该满意了。有诗为证,
专制真不好,民主好不多。
众夸人参果,其实俺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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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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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
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协商等原则确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真正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对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反映了中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改革开放初期,两法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镇扩大至县;实行了普遍的差额选举。
80年代中期,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对两法的修改,在完善选举程序、推进选举制度的更加民主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强化了县乡选举的领导工作,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强调了对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1995年对两法的修改,主要是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缩小了城乡代表的比例,规范了选举和各项工作的具体程序。
总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选举制度实行了体现广泛民主的四项重大改革:
第一,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过去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第二,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可由各政党、各人民代表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由10人以上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者10人以上代表(在间接选举中)联名推荐;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依法联名提名(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地市级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可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第三,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第四,进一步完善了选举程序。
建国以来,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中国的选举制度便利全体选民,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选出包括各方面的、各民族人民的代表。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名词解释】
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的选举制度称间接选举。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由选民选出,称直接选举(简称为直选)。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中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举。中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正职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中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各地在选举领导班子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
作者:
随便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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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一笑
- (88 Byte) 2003-10-26 周日, 上午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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