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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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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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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1662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下午11:59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桃杀三士 - 本陪审员对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判决



本陪审员对本次网友贝苏尼VS 班主04一案, 宣判如下:



芦荻先生在罕见论坛上所发表之 “怪脑红颜杀人案”一文,(下面简称“怪脑”) 应属于“可删贴”范畴. 值班班主应将其删除之, 或要求作者作重大修改之后重新发表.



本陪审同意“怪脑红颜杀人案”一文, 不属于 “必删贴”范畴.盖因该文的确没有任何涉及原告 “家人”, 或 “个人真身”方面的内容. 这一点, 我非常同意法官云儿先生的裁示:



“ 根据坛规,海纳百川论坛对于可删贴分为两:一类是必删贴,如辱骂网友家人, 人、揭露网友真身的贴子,应当无条件删除。”



但是, 在法官的同一裁示中,法官先生也提到:



“另一类是酌删贴,如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的贴子,性质严重的,也应当删除。”



这里, 本陪审员注意到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是班主考虑是否应当删贴依据: 第一是所谓的使用 “任何攻击语言”,第二是 “针对网友本人”, 第三是攻击的性质 “非常严重”.



如果我们断定芦荻先生的这篇文章使用了某些非常具有 “攻击性”的语言 ,并且的确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网友, 又属于性质 “非常严重”的话, 我们按照这三个标准, 就应该认为该文确属于 “应当删除”的范围。



很不幸的是, 无论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不是芦荻先生本人, 就本陪审员手头所看到的全部证据来看, 该文的特点, 的确符合我们所说的这三个标准.



首先, 该文使用的“攻击性的语言”主要包括两大类 “生理性污辱”方面的内容 : 一是讽刺 “剧”中的两个主要的反面人物的 “智力低下”。 二是接着讽刺这些反面人物的“性倾向”紊乱。其手段则包括给剧中作者所要讽刺打击的两个主要的 “反面人物”: 高先生和贝女士贯以侮辱性 “英译汉”的名字;再假借剧中人自己的嘴巴, 说出一些非常淫秽,肮脏的 “自辱”性的语言 – 而这些语言, 恰恰正是作者自己想“攻击”对方, 而又无法在光天化日之下, 藉由自己的嘴巴直接说出来的那些淫词艳语.这样的语言充斥了该文大量的版面。它和诽谤,造谣,中伤之类的胡言乱言, 其实并无多大区别。



其次, 写文章总是要有一个明确的“动机”和 “目的”的。 所谓 “文以载道”就是这个意思。当我们在读这个 “戏剧”的时候, 我们不禁要问了, 作者芦荻先生在构思此“剧”时, 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是想说明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呢?还是纯粹为了达到 “羞辱”对方的目的?

我的答案是后者。



这就牵扯到第二个问题:这篇“怪脑”究竟是不是象被告所说的, 是属于一般性的 “影射”文章呢? 还是属于那种有明确对象的,“个别性的”的影射文章呢? 我的的看法是: “一般性”的影射文章, 和具有明确创作 “针对对象” 影射文章, 是不能同日而语。 这一点, 芦荻先生自己, 其实是最明白不过的。他在不同的场合,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文章中都一再表明:这篇所谓 “怪脑”文,其实就是针对原告本人的。



其实, 我们只要稍稍分析一下, 就可以判断出什么文章是属于“一般性”, 无特定针对对象的 “影射文章”, 而什么文章不属于这个范畴。我们试看以下的一些区别:



(1)“一般性”的影射文章,(譬如我们所熟悉的“阿Q正传”)作者和剧中的人物之间,并没有一个特定的,长期的个人关系的历史。 通常是,作者非常 “熟悉”自己所创作的那个 “剧中人”。 而剧中人则相反,基本上不 “认识”作者。 就象鲁讯熟悉 “阿Q”, 但反过来, “阿Q”则不熟悉鲁迅一样。更谈不上他们中间有一段所谓的 “个人交往”的历史。



(2)“一般性”的影射文章中, 作者所塑造的 “反面人物”,一般情况下, 不存在和作者本人有一个直接的, 长时间的, 基于个人恩怨的“矛盾冲突”史。譬如, 鲁讯先生就根本不可能在写 “阿Q正传”之前, 就和 “阿Q”这个人物有什么个人恩怨。譬如,彼此写文章在报刊上相互对骂。



(3)“一般性”的影射文章, 剧中人的名字, 和现实生活中真实人物的姓名,就 “偶合”的机率来说,其实是非常之低的。尤其是在一个 “特定”的小范围之内, 其 “巧合”概率几乎是零。 绝对不可能出现象“怪脑”中那样的情形 :其剧中的四个主要人物的姓名,居然都和 “罕见论坛”这个特定的 “小范围”之内, 四个有相互关系的网人的笔名, 同时出现所谓的 “巧合”现象。



(4)“一般性”的影射文章, 针对的多半都是一些带有 “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譬如上面所指的 “阿Q正传”, 针对的就是中国人性格中那种普遍的 “精神胜利法”而作的。 但 “特殊性”的影射文章, 则恰恰相反, 基本上不针对所谓的 “社会问题”,也不感兴趣。 它们的兴趣在于个人的 “生理及隐私问题”:譬如一个人智力,性别,性欲,甚至这个人的生殖器大小。都会是作者的津津有味地讨论的对象。



根据这些区别,我们可以知道, 一个论坛的班主 (譬如班主07)其实完全可以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一眼就看出那些文章是属于不可删的,普通的 “一般性”的影射文章。而那些文章则是属于那些 “当删”的,“个别性的”的影射攻击文章。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论坛容许大量的这些针对个人的, “个别性的”的影射文章存在的话, 真正的那些有意义有价值的“一般性”的影射文章的数量, 就必然会相应地大大地减少。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使得一个 “论坛“堕落成一个 “骂坛”,其实太容易了。



(顺便说一下: 被告当心删贴过严造成对言论自由的妨碍, 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建议坛方设立一个起码的标准,判定什么是“一般性”的影射文章,而什么则是 ““个别性”的影射攻击文章。对后者,如果不严加管理的话,言论自由必将堕落成 “人身攻击”的自由。 )



最后我应该说的是, 法官先生在他的裁示中提到第三个 “应删贴”的标准是:这种攻击性文章的性质, 是否已经严重到了非删除不可的地步?



这里的问题在于,怎么定义 “攻击性质的严重性”呢?坛规里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定义。大概我们只能凭自己的立场和判断, 来作出“怪脑”在攻击网友的恶劣程度上,是否已经达到了 “严重”的, 非删不可的地步了?



我的答案也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



(1)“怪脑”一文中那些对于个人 “生理”方面的,带有人格污辱的词汇的使用量相当大。 而且有花样翻新的趋势。这绝对不是一两个字, 或一两句话的问题。



(2)该“怪脑”文章, 造成原告和芦荻直接关系更进一步恶化。原告已经三番两次地向坛方交涉和抗议。 不仅如此,该文甚至还将坛方的内部管理团队推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上。 恶化了坛方内部管理团队成员之间的矛盾。 07和04之间的冲突台面化。如果说,网上还有什么文章,能象“怪脑”这样达到 “一桃杀三士”的严重后果的话,我真的还没有看到第二例。



(3)被告说, “怪脑”一文中的那些诸如 “贝狄奥特”(IDIOT)这样的词汇不属于污辱家人和 “性攻击”方面的用语, 因此不应该删除。 本陪审表示不同意。这里我提醒被告注意: 攻击别人的 “智力”,在根本上和人格污辱并多大无区别。如果我们今天同意芦荻先生有这种 “特权”, 可以使用这些词汇攻击对手的话,那么, 坛方今后如何制止其他网人, 有样学样,采取同样的方式辱骂那些自己不喜欢的网上 “政敌”呢? 须知,所谓 “脑力攻击”,英文在这方面的词汇同样是数不胜数,不胜枚举。本陪审这里不妨试举几个例子,看看如果我们不制止“怪脑”这样的文章的话, 随之而来的后果,究竟会有多么严重:



门头列斯, 门头兀里蹋得, 不怜列斯,捺忒,蛋米,门头英派尔,门头狄斯奥得。。。



简言之,我可以毫不费力地找到20个以上, 跟 “性器官”, “动物”, “家人”都毫无关系的, 但同时又和芦荻的语言类似的,属于人格污辱方面的 “英译汉”的名词。设想,如果芦荻有权利使用这些名词, 而且可以不被删贴的话,那么我们的结论会是什么呢? 那就是: 我们这些普通的网人,当然也就有同样的权利, 使用这些语言上的 “肮脏炸弹”。



在结束我的判决之时,我在这里问被告 ,以及所有那些反对删贴的网人们一个问题:



“你扪心自问,是否也愿意让我也用同样的词汇称你们为 :门头列斯刘, 门头兀里蹋得小二, 不怜列斯阿万,捺忒林,蛋米陶, 门头英派尔李,门头狄斯奥得王。。。等等,等等呢 ?”



本陪审在此郑重申明: 我绝对不愿意有人在我的网名“NOEQ”的前面, 或者后面, 加上任何的这些名词定语。同样,我也不想将它们加在别人的头上。 孔子有云:己所不欲,毋施与人。 就凭这一点, 本陪审判决“怪脑”一文:



删无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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