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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原告陈词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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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告陈词之二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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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原告陈词之二 (1656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1:53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告陈词之二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感谢被告对我的第一陈词及时作出答辩。



被告的答辩论点可以概括如下:



争议帖不是必删帖,是否删除以当值斑竹的认定为准。而当值斑竹,即被告斑竹04认为,原告自称影射对象无理,且自相矛盾,该帖内容不是性攻击,因此不属于酌删条从严类。否认偏袒芦笛,“公开批评芦笛对女网友的攻击行为,给过芦笛红、黄牌,也多次写信劝告和批评芦笛”,如果删除该帖,就有“兴文字狱”之嫌,妨害言论自由。



以上论点皆不能成立。兹分别批驳如下。



(一)被告在答辩状中说:



“我首先判断该贴是否属于坛规上的必删贴。读完被投诉贴及投诉人的理由后,可以判断:被投诉贴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贴标准。



只有被投诉贴属于必删贴而执法斑竹在网友投诉后未能执法,该斑竹才能构成失职。因此,本斑竹此次执法行为,不能视为失职行为。”



根据《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第二条第五款中关于受理范围规定:“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必删帖不在陪审团审理范围之内。”



正因为争议帖不是必删帖,且已经法官审阅后决定开庭受理,被告所述争议帖“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帖标准”与本案的立案原则冲突,因此不能成立。



(二)被告承认,判断争议帖是否属于酌删条从严类有两个标准“ 1) 是否特指本坛网友;2) 是否使用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该网友,”却在 研读被投诉贴后仍然认为争议帖不当删。



关于第一点,被告说,“能够符合原告特征的,只有该《戏剧》里的一个角色的名字中的一个字,即贝字。我很难仅仅根据这个贝字来认定被投诉贴所攻击的就是原告。”



即便承认争议帖中符合原告特征的只有角色名字中的一个“贝”字,也有足够的旁证说明作者影射攻击的对象乃是原告。仅在此列举三条:



1。争议帖作者在《给贝苏尼女士的公开信》中说:



首先要为那话剧《安替米特教授和他的女高足》向你道歉。(略)



但我确实伤害了你。在那个剧本中,我对教授和贝比狄奥特的愚昧都作了辛辣的嘲笑。很明显,无论是读者还是你和樊弓教授都只会把那作品当成影射文学而对号入座。这当然不错,但此剧的写作动机和意义和《群丑图》完全不同。我自己觉得,它是现实生活的艺术概括,暴露了中国的“高知”们的惊人愚昧,应该具有极大的醒世震撼作用。



问题是它的直接客观效果就是造成给你和樊教授的伤害。作为作者,我当然应该承担这个文责,因此,我愿意就此向你道歉。(下略)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5340.shtml





请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员们注意:作者同时承认影射对象包括樊弓教授。被告该不至因为上文仅出现了一个“樊”字,而否认作者影射攻击樊弓教授吧?争议帖属于影射之作应该得到确认。



2。争议帖作者在《再致贝女士》一文中说:



我现在再重复一遍:那剧本里的贝比狄奥特确实以你为原型。她之所以是女的,完全因为你是女的。但角色的性别完全与剧情和作者的写作动机毫无关系,完全是偶然的。那剧本的中心思想是暴露、讥讽、嘲笑中国当代“高知”们的惊人的头脑错乱。两个角色都如此,但区别在于,教授是个正常人,只是不懂正确的思维方法,比较愚蠢而已;贝比狄奥特则完全是一种我至今无法解释的奇特智力现象。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5678.shtml



3。争议帖作者在《三答贝女士兼答平正、周扒皮》中说:



我那《给加人网上虚拟婚礼的贺信》指的就是贝女士和另外一个基本不在论坛抛头露面的老妇,并没有攻击别的女性,特别是加人原文中提到的那些女性。老芦敢作敢当,挨骂的人心中自然明白。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5695.shtml



作者在同帖中还说,“至于贝女士以前的低三下四更与狼老板无关。”



既然被告不会认为这句话里有“狼”无“协”而与己无关,上文有“樊”无“弓”与樊弓教授无关,却妄顾上面列举的作者自供,坚持认为是原告对号入座,实属自相矛盾。



争议帖作者被本坛封名期间在博讯论坛对原告以及本坛多位网友进行了恶毒的攻击和诽谤。被告也通过这条与争议帖作者联系的唯一渠道,向他进行过多次远距离喊话,即便被告如其一贯声称的那样粗心大意,“看不过来帖子”,原告是仅次于斑竹07的被攻击对象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忽略,争议帖中人物与原告的关系怎么会只剩下“一个贝字”?



关于第二点,被告和争议帖作者的理由不同,结论一致,都否认该剧有性攻击的性质。



被告在答辩状中说:“按照我的理解,此坛规所禁止的是以三字经及其变种辱骂对方,跟这里的情形应该没有什么关系。”



争议帖作者则在《再致贝女士》中说:“例如我那剧本,根本就没有在性上攻击侮辱你的意思,你就是枪毙了我,我也决不会承认。”



http://216.93.186.244/forum/boxun/messages2003/125678.shtml



姑且承认争议帖作者没有性攻击的动机,被告将性攻击限制在三字经及其变种之内显然忽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本坛众多女性写手的存在和感受。



三字经的形式宾语虽然是“妈”等女性,但是三字经运用者及其攻击对象双方却预设为男性。因此,三字经的性攻击形式的假定是女性“缺席”。将性攻击限定为三字经,显然没有估计到女性“在场”的情况。尤其是当作者坦承影射对象是原告的时候,原告的感受和意见显然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





(三)被告否认偏袒芦笛,称“公开批评芦笛对女网友的攻击行为,给过芦笛红、黄牌,也多次写信劝告和批评芦笛”。



被告是否同情原告和公开批评和写信劝告批评芦笛与本案无关,分歧在于争议帖是否该删。



被告已经承认,芦笛存在攻击女网友的行为,却否认争议帖中存在的攻击言词,不仅与斑竹07的裁决矛盾,而且与被告已往处理类似情况时的裁定矛盾。



被告在处理其他网人以性词汇影射侮辱女性问题时从未发生认定困难的情况。在《红牌:RE下场!》一帖中,被告说:



众议院虽松,但以性词汇影射侮辱女网友的从严。RE着封笔名,钦此!



斑竹04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164519.asp



被告已往在处理争议帖作者影射,侮辱女性问题时也未曾发生过认定困难的情况。被告在《老芦请进》一帖中说:



《老兔寒蟾泣天色》一文,虽无点名,但影射非常明显,我觉得很不妥当,故删。至于你请求自封笔名,这个其实是只有你自己才能办得到的。我以前帮你封过,但是终告失败。当然,如果你一定要我协助,我也会帮忙。建议你近期多看少说,只作观众,甚至不看不说,只写小说。这样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162405.asp



被告在此例没有点名之帖时认为“影射非常明显”,却对“贝”字赫然出现的帖子发生认定影射困难,显然与被告已往的裁定冲突。



被告另在《告芦笛、芦敌与芦迷书》中说:



交战双方,如果发现被对方以违规语言辱骂,应该向本大人举报,本大人一定秉公执法,快刀伺候。如果你不举报,而是变本加厉以同样违规的语言回骂,被本大人抓到,我不管是谁先犯的,只管谁倒霉撞入我法眼。你被我看见了,你就倒霉。至于我为什么没有看见他的,很简单,本大人日理万机,不可能每个贴子都看,正如你走私毒品被海关逮住不能抱怨说“每天有那么多毒品走私成功你为什么不抓”一样。由于资源限制,海关不可能去查每个旅客和每个货柜。但是你举报了,不抓就是执法的责任;你不举报,则只能怪你自己。



本案系原告首先发现对方以违规语言辱骂,并向被告举报两次之多,而被告却含糊其词推诿塞责,显然与被告自行确立的原则冲突。



(四)被告说:



坛规并未规定不允许影射,我本人也反对以这种根据引伸和想像而大兴文字狱。“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仅仅一个请(应为“清”之误——引者)字便可被认为影射我大清,从而招致杀身之祸,这种历史悲剧,绝不能在海纳百川论坛重演。虽然被投诉贴事实上很可能确实是在影射被告,我们顶多只能以舆论批评的方式去反击之,但是在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封杀对方的时候,是必须要慎之又慎的。



被告将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封杀对方”与文字狱相比,比喻不当。“文字狱”的行为主体是国家,从未体现在处理民间个人关系之上。而本案涉及的是,论坛管理方能否制止对一个网人对另一个网人的侵害。此外原告并未请求被告将争议帖作者“封杀”,即封名,而只是请求删去侵害原告的争议帖。



因此,被告的四点辩护均不能成立。



谢谢!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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