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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楼下牛乐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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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楼下牛乐吼
law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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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答楼下牛乐吼
(152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下午11:5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个陪审团实际像一个上诉法庭,网民因基层执法机构---斑竹的执法不公而到此上诉法庭讨公道。被告斑竹已经根据坛规裁决此帖在众议院不属违规,原告网友不服裁决,向上诉法庭(陪审团)提起诉讼。这里,斑竹和陪审团构成一个法律系统,坛规是法律条文。斑竹的操作即是初级法庭裁决而非一般行为更不是法律条文。各斑竹以前的删封操作,皆可看做裁决案例,而上诉法庭判决不应以初级法庭裁决案例做为根据。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文字才能称为法律条文,并不能因执法人员的意志而随便改动。在这里,似乎只有坛规比较靠近法律条文,斑竹对坛规的解释接近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只要没有正式写进坛规并高悬坛顶,则不能与法律条文等同,也比法律条文权威要低一等。在上诉法庭(陪审团)审理诉讼时,下级法官的解释不起作用,仅根据法律条文---坛规来判断。至于斑竹对坛规的理解或操作,是个别下级法官的执法行为,正是上诉法庭监督纠正的对象,如何成了法律条文?
作者: 牛乐吼 不存在援引案例的问题 10/24/2003 10:51 [Click:9]
本坛陪审团是第二次开庭,两次审议案例不同,其它中文坛无类似的法庭,何来案
例可援引。
法律条文并不仅包含坛规,斑竹对坛规的解释和斑竹以往对坛规的理解和操作也应
包括在内。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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