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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词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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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告陈词之三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我在前面的陈词中用了大量篇幅介绍争议帖的内容,是为了让您们对于案情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为了避免所占篇幅造成的误解,我要用这个最后陈词的机会说明:
我控告斑竹04违规操作的重点并不在争议帖的内容和作者写作动机,而是被告明知该帖乃是被删除过的帖子,却违背对待曾被删除帖子正常操作程序,使已被删除帖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不正常的恢复,推翻了前删帖斑竹的决定,显示了自己有否定其他斑竹决定的更高权力。
我认为有必要提请各位注意的是,对本人早在第一次陈词中提出的这个关键问题,被告至今仍避而不谈。
论坛规则永远是“不完善”的,在涉及争议的时候需要援引已往案例作为裁定的参考。如果我作为原告败诉,我将根据开庭时的誓词服从裁决,但是这个案例对于今后坛规的执行将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我的具体说明如下:
1)该争议帖乃是曾被删除的帖子,其作者芦笛先生并曾因与此帖有关的多次违规被封名。删帖和封名的执行者为斑竹07,有关证据已在《原告陈词之一》中出示,在此不作重复。
2)根据论坛规则有关封名类第4条“笔名使用者多次上违反坛规的帖子”和第5条“笔名使用者在帖子被连续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此帖的处罚应该是“酌情封名”。“封名”是比“删帖”更重的处罚,虽然“酌情”给了当值斑竹不封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重贴已被其他斑竹删过的帖子也可以不受“删帖”处罚。如果是这样理解论坛规则的话,那么,这条“酌情封名”规则不是成了推翻“删帖”处罚的“翻案条例”吗?即便不考虑前后任斑竹裁定的连续性,被告拒绝删除争议帖乃是无视论坛规则有关规定,颠倒“罪罚”尺度的表现。
3)已删帖“翻案”的正常程序是经过向陪审团申述,而不是反复张贴获得某个当值斑竹(包括身为本坛俱乐部主席的斑竹04)的特许或重新裁决。对此,斑竹04本人曾多次重申,并强调这也是他一直坚持实行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理由,也是他本人过去的做法,如下帖和相关跟帖所示,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116174.asp
在斑竹04的跟帖中,他甚至认为芦笛先生连打官司的必要都没有。
http://209.101.125.119/TextBody/116326.asp?oD=1
4)被告斑竹04改变其对陪审团制度的支持态度,对被删帖的重新出现采取姑息的做法,不但是自我否定,而且违背了自有陪审团制度以来的惯例。我们知道,有争议的被删帖绝大部分都不属于必删帖而属于酌删帖,以前所有的斑竹都尊重“删帖”斑竹的裁定和陪审团制度,还没有一例以自己的酌情权为被删帖“翻案”,事实上行使对“删帖”斑竹的“否决权”的先例,被告对争议帖的裁定使陪审团制度在此形同虚设。
5)即使斑竹04有权坚持认为他对争议帖性质的判断比我个人的感受更客观正确,他所做的裁决比斑竹07更有理有利有节,他也没有任何一条合理合法的根据否定斑竹07的原有裁决,违背“删帖翻案”必须经过陪审团审理的正常程序和惯例。
因此,根据《法官公告》所限定的“待裁决的议题是:争议帖是否应当删除?”,我请陪审团判断:
1)争议帖是否为斑竹07的已删的“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
2)争议帖是否属于“酌情封名”的帖子?
3)已删帖“翻案”的正常程序是经过向陪审团申述,还是反复张贴获得某个当值斑竹的特许或重新裁决?
4)被告是否有权不尊重“删帖”斑竹的裁定,不经过陪审团审议的程序,就可以“酌情”造成“删帖翻案”的既成事实?
5)陪审团是否支持被告造成的斑竹“酌情”进行“删帖翻案”的既成事实?
总而言之,我请求陪审团审理此案,并不是要求陪审团审理斑竹07的裁决是否合乎坛规,因为这是被删帖作者为实现“删帖翻案”应该采取的正常程序,我无意也无权代他提出这种要求;我要求陪审团裁决的是,斑竹04“酌情”处理斑竹07裁决过的删帖所造成的“删帖翻案”的既成事实,是否违背了本坛处理其他斑竹已删帖的正常程序和惯例,而由此裁决争议帖是否应当删除。
我相信,陪审团一定能够根据自己判断,裁决被告处理已删帖的程序违规以致争议帖当删不删,从而回归“删帖翻案”必须经过陪审团审议的原有正常程序。
谢谢各位!
作者: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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