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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国际法庭是不是“胜利者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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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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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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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东京国际法庭是不是“胜利者的审判”?
芦笛
本坛的优势是在日大侠颇多,给我这对日本文明缺乏认知的人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补课机会。最近小国寡民先生在此现身,似乎也是留日大侠一员,样,殿,素晴,私欢迎,大丈夫,邪魔。
小国先生和若思争论这靖国神社问题,又让我想起前段若思在此坛闯的祸。
那阵子他小人家写了篇文字抨击《联合报》(?)某记者,我也没怎么注意,那意思似乎是该同志曲解了小泉那“大耳贼”(苗仁语录,殿)讲话的意思。不料高龄吐雾混混大汉子(伪)见了便肾上腺功能紧急亢进,以不懂日文之身出来指责若思,殿。后者为了证明他没有曲解,便把那大耳贼的讲话原文贴出来,而且誓死拒绝翻译,以免“曲解”之嫌,让大众自己去看。
至此,阖坛男女老少除了日本大侠外,便被一股脑儿打进紫金葫芦里去了。有位出来帮若思讲话的在日同志更滑稽,居然贴出机器翻译的版本来,更是往那闷葫芦里头灌满了迷魂汤。我本人来回来去看了四五遍,看到后来连我都忘记了自己到底是姓芦还是姓信。
好在闹了那么一下,我原来毫不关心的人也朦胧明白了大耳贼的意思,在翻译机器震耳欲聋的噪音中,迷迷糊糊地听到一句什么:“日本法律没有战犯这种罪名,但因为日本投降时接受了盟国的条件,所以就接受了”。
赶紧强调一句:这是我排除了机器噪音,沙里淘金打捞出来的,不知是否曲解。如果哪位高龄吐雾混混要以此指责,那我当仁不让,因为我并无直解能力,好在我还没浑到不懂日文还要指责人家曲解的地步。
假定大耳贼确实如是说,则我认为这话有一定道理。他其实是应和前段日本右派“胜利者的审判”之类的翻案鼓噪,不过比日本积极分子林思云先生实事求是多了。
早说过了,积极分子的特点就是比主子还“左”。前段日本右派翻二战的案,说那是胜利者的审判──过去国际法中根本没有“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等罪名,那是为纽伦堡审判度身定做的,所以是事后立法追溯,云云。
思云在国内养成“执行最高指示不过夜”的习惯,当然立即就出来传达红头文件。人家还只是为战犯翻案,说侵略无罪,还没敢指责中国抵抗犯法,他却立志作出超过上级领导的个人贡献,在“侵略无罪”之外再加上一条“抵抗犯法”,说游击队违反了国际法。所以,真正的罪犯,不是闯入他人家园烧杀抢掠的强盗,而是立志把强盗赶出去的抵抗战士。由此触发了我和他的大战。
要驳斥思云对游击战士的诬蔑,小菜一碟耳,老芦早在中学时代就练出了痛驳积极分子的童子功,那些人有的只是一钱不值的“赤胆忠心”,一点水平都没有。因此,凡是他们超出主子的个人发挥,必是弱智笑话,思云的“抵抗犯法”那条个人贡献也是如此,不费吹灰之力即能撕得雪片也似。
真正让我觉得最棘手的,还是思云的恩师们提出的“事后立法追溯”这一条。区区不才,素以“实行一重标准,舍命求真,决不为感情扭曲客观事实”为夙志,并多次指出“解放”前的左派诸如鲁迅以及西方若干左派的通病,就是因政治立场放弃实事求是的原则,犯了“舍真求善”的错误。但要坚持这个人信仰,势必就得承认思云的恩师们说的那一条确实是事实:二战以前,国际法中确实没有什么“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等条款。
我最后用来驳斥思云的理由,就是日本违反了当初一系列国际协议,包括它自己参加投票的国联的决议,这些协议同样有国际法性质。更重要的是,日本在投降时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而那上面可是毫不含糊地预警过要审判战犯的。日本人要么拒绝接受那条件,死战到底,真个“一亿玉碎”,要么就接受那条件,认罪伏法。在接受了那条件半世纪后再来翻案,是否也太不要脸了些?
这就是我说大耳贼那番话还比较实事求是的原因。他那“日本法律没有战犯”一说,从表面上看完全是P话:哪国法律中会有什么“发动战争罪”?那本是在国际法领域中,东京审判是国际法庭审判,跟日本国内法庭判决有何相干?但他真正的意思还是右派说过的那个:原来的国际法中并无此类罪名。只是他作为首相,不敢公开说出而已。但他接下来的话:“因为日本投降时接受了盟国的条件,所以就接受了”,则似乎应该解读为:不管是否事后立法,咱们当年既然认下来了,现在就没理由以此翻案了。这就是我何以说他比思云那积极分子还要实事求是得多。
爱你喂,我和思云那场辩论照例是不了了之。思云虽然哑口无言,但我知道他绝不会服气,这在他本是宗教信仰问题,而宗教信仰乃是不可理喻的,指望思云放弃以诋毁侮辱受害人作为向强者效忠的人生方式,如同指望说服回回安拉并不存在一般可笑。
但和与他的其他辩论(诸如911后他歌颂恐怖份子,主张毛式暴力革命,歌颂十月革命和苏联极权制度,否定大饥荒曾经发生过等引起的我和他的几次激战)不一样,这次我“胜”得心里很不踏实,过后一直在想这事,心里那只鬼,便是这“事后立法追溯”的问题。
如果说,日本人拿这做文章站不住脚,因为他们事前已经同意了接受审判,那么,德国人又怎么说?我不记得当初盟国敦促德国无条件投降的通牒中有这么一条。什么“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等等,似乎确实是在纽伦堡审判前才匆忙制定出来的,以此去审判纳粹战犯,似乎确实是事后立法追溯。
不仅如此,日本右派别的话也很难驳斥:他们不过是效法英法老牌殖民主义的榜样,为何英法干了没事,他们干了就倒霉?这难道不是“强权即公理”?记得7年前我和思云在《枫华园》过招,这就是他的主要“理论武器”,只是那时他自觉势孤力单,不敢承认自己认同了那主张,更不敢如现在一般直接剽窃他的恩师们的主张,而是躲在“介绍日本右派言论”的盾牌后而已。
当时我的反驳是,没错,英法确实是老牌侵略者,但人家搞的没有纳粹和日本那么蝎虎,没有干过两国干的那种伤天害理的勾当,起码没犯过种族灭绝的兽行。而日德两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干到了物极必反的地步,以致文明世界再也无法容忍这种兽行,特地成立了国际法庭来审判。
7年后我还在想这问题,觉得确实如此。从讽刺的意义上来说,德国和日本从反面推动了人类进化,他们把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开创的作法推到了极致,让全人类包括英法在内吃够了苦头,让帝国主义的辩护士再也没有理由为这种攻城略地抢夺财富的罪行开脱,不能不立法禁止之。严格地说,这确实是事后立法追溯,但不这么着又能怎么办?难道坐视那些实行种族灭绝的战争罪犯不受惩罚?这些法律的制定,难道不是打开奥斯维辛死亡营后刺激出来的?在目睹那些惨绝人寰的兽行之后,文明世界如果还不搞“事后立法追溯”,还有什么人类良知可言!
其实日本右派抓住这些事作文章,一点鸟意思都没有,完全是无耻使用双重标准。这事情明摆著:你要么讲道义,要么讲实力(也就是“狼羊律”)。如果相信前者,趁早就给我住嘴:只有丧尽天良者,才会不去谴责平白无故闯入人家家园杀人放火的强盗,反过来谴责抵抗强盗的受害人;如果相信后者,那也趁早给我住嘴,少拿“道义”作文章。您要是相信“世上有强权无公理”,东京审判是胜利者的审判,那又有什么脸去搞道义批判,指责人家不遵循程序正义?有那功夫,不如去卧薪尝胆,秣马厉兵,十年生聚,十年教训,卷土重来,作一回胜利者,把你单方面的“公理”强加到受害人头上去。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爱国”积极分子们和思云那种日本“爱国”积极分子完全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同样是奉行双重标准的无耻之徒:你要是讲道义,因此谴责日本侵略,就不要口出狂言,动不动“核爆东京”,想入非非,胡言乱语,意淫上瘾,进入大做去日本实行三光的春梦的彻底神智错乱状态;你要是信奉狼羊律,认定这世上只有强权没有公理,那就趁早承认中国挨打是活该,少来显摆自己因无能遭受的奇耻大辱。Either way,我看诸位都只有闭嘴一法。
这世上,哪儿都有愚民愤青,毫不足奇。可叹的还不是中国这种人竟然如此之多,而是政府的外交居然建立在这种“民气”基础上,当真是全国从上到下齐犯失心疯。那个弱智痞子政府折腾半世纪也没有外交的起码概念,一会儿和日本好得穿连裆裤,口口声声“一衣带水”、“世代友谊”、“永不再战”,连鉴真、晁衡(阿倍仲麻侣)那些千年僵尸都要刨出来,为一时的党国政治服务,一会儿又作指鸡骂狗怨妇状,指望靠煽动暴民去帮助自己解决谈判桌上难题,当真是小妇样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地步。
其实我早在5年前就说过了,中日是利害冲突千丝万缕的邻邦,两国邦交绝不是容易的事。政府如果真拿国家利益当回事,就该不受一时的主观情绪支配,忽而奢谈友谊忘记利益,忽而又肾上腺发作,如爆牙痞子李外长一般,以在记招会上公开羞辱邻邦的恶言毒语功夫,去掩盖他折冲樽俎的无能。而是应该“又勾结,又斗争”,勾结是为了国家利益,斗争也是为了国家利益。相好时不能轻易以河山为礼物,龃龉时也不能因小愤而误大局。
这都是连市井小民知道的人生常识,我党领导们折腾50年,何以就是死也无法掌握?我看网友转贴来的李光耀有关“和平崛起”的讲话,就很值得政治局去专门学习一个月。如果有朝一日党国领袖到了该同志的水平,则中国也就总算有了个称职的政府了罢。
作者:芦笛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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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 -- WindMan - (0 Byte) 2005-12-13 周二, 下午1:44 (20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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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老芦这篇爽!够爽! -- 东京博士 - (0 Byte) 2005-12-10 周六, 上午10:09 (20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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