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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毛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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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四年多以前,新观察论坛玩过一次网上模拟法庭审判毛泽东。起诉毛泽东的检方,是立场偏左的网友萧海天;为毛泽东辩护的一方是主持“大饥荒档案”、立场偏右的秋实。大伙儿倒换角色,尝试着从相反的角度看问题,虽然受角色所限,论点不得不执于一端,难免有错,却很好玩。可惜当时检察官没有起诉毛泽东的卖国罪,否则更加好玩。
详细经过,下面七回说书里有载:
第一回:猪天篷忽然发奇想,新观察公审煎饼毛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172
第二回:检察官三递起诉书、众毛派讥讽诉苦会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173
第三回:秋师爷出任辩护人,黑记者大闹审判庭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175
第四回: 猪编辑狱中发评论, 女秘书探监泄证词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186
第五回:再开庭检方大反击,传证人师爷出奇招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209
第六回:呈雄辩大律师力挺,乱份份众网虫议论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220
第七回:陪审团开会谈观感,八卦报气走萧检官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52238
下面摘录了检方的起诉书和辩方的辩护词,可见当时控辩双方交锋情形之一斑。
附录一,检方起诉书
(1) 暴政罪
被告的“计划经济”“迅速工业化”等政策,是产生“户籍制度”的根本原因,它造成了中国无数的爱情悲剧、骨肉离散和等级歧视。在被告的“三面红旗”指引下,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权,被部分地剥夺了养猪、养鸡、种菜和在农贸市场从事商业活动的生产权,甚至曾一度被剥夺了在自己家做饭吃饭的权利。其一手制造的“自然灾害”期间,被告在已知有大量农民死于饥荒的情况下,仍然不愿中止自己的社会试验,甚至打着“反瞒产私分”的旗号加紧对农民的压榨,造成上千万农民的非正常死亡。
文革期间,在被告党羽的煽动下,有上千万的城市青年“停课闹革命”,丧失了自己受教育的机会。又在被告“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口号的协迫下,到生产建设兵团去参加半军事化的农业劳动,成为近代文明“工业化,城市化”逆流。
因此,在被告毛氏的统治之下,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反抗他的人,还包括拥护他、甚至衷心爱戴他的无辜农民和城市青年。有鉴于此,检方控被告“暴政”罪。
(2) 迫害罪
在其长达27年的执政期间,被告发动并导演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而每一次政治运动都是对被告的反抗者的蓄意迫害。“反右”和“文革”是其中最严重的两次,被告的受害者多达数百万人。尤其是在文革期间,被告不但以“大字报”、“最高指示”的方式煽动了思想斗争,而且纵容鼓励了人身迫害。当大规模的反人道罪行发生的时候,被告撤销了大专院校的“工作组”,把制止罪行的刘少奇和陶铸赶出文革领导小组,换上了得力的柜子手。其党羽以“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为口号对中止了任何阻碍政治迫害的国家机构的存在。
被告不仅采用煽动群众暴力的方式进行政治迫害,其党羽甚至还以逼、供、信的手段,有组织地导演了“刘少奇案”“张志新案”“遇罗克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团”、“内蒙古人民党”等冤、假、错案。
因此,被告毛氏不旦组织了对其反对者的大规模迫害,而且其手段极为恶劣,直接构成了“反人道迫害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社会歧视罪
被告不仅对其反对者(包括富裕农民和前国民政府雇员、军人在内)进行了非人道迫害。他和他的党羽还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划分阶级成份,建立了所谓“红五类”“黑五类”的概念。这个体系不但将某些无辜平民定为“地富反坏右”,予以政治、生活、教育、文化上的普遍歧视,而且赋予这种等级划分以遗传上的意义,使得中国人在一出生就处于身份上的不平等的地位。
本检认为,被告所创立的这个阶级成份划分体系,和户籍制度一样,是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所开始的现代化浪潮的反动,它使得中国的政治状况退回到元朝、明朝统治时期,使得本已消灭了的国民等级制和农奴制死灰复燃。被告构成了“社会歧视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愚民罪
在其长达27年的统治时期,被告在刘少奇、林彪等人的帮助下,刻意制造个人崇拜。到文革时期,甚至创造出了跳“忠字舞”、养“忠字猪”、唱“感恩歌”等极端荒谬无耻的手段来愚弄民众。
在其党羽的协迫愚弄之下,有上亿的中国公民每天“语录”不离手,“老三篇”不离口,彻底丧失了一个人起码的思维自由和人格尊严。直至今日,“新启蒙运动”已进行了十几年,仍有若干受害者尚未治愈。
不仅如此,被告还将民众对其的个人崇拜用于反人道的目的。在“忠不忠,见行动”口号下,煽动民众对其政敌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造成上万无辜者的伤残、被杀和自杀。
因此,本检认为被告有“邪教害民”的行为,是五四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反动。鉴于新观察不设“邪教”罪名,本检指控被告构成了“愚民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反文化罪
中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但在被告的统治期,我国的文学、哲学、社会学等方面处于严重萎缩状态。自“知识分子思想改造”始,至“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止,被告在周扬、江清、姚文元等人的协助下,对中国的文化进行的长达27年的洗劫。
在思想极权之下的文化精英,有的象胡风、吴宓、老舍、吴含、储安平等人那样,被毛氏党羽折磨得或死、或疯、或失踪,有的彻底放弃自己的尊严,象郭沫若、姚雪垠、浩然等人那样彻底地拜倒在毛的脚下,写出了扭曲畸形得令人不忍目睹的作品。被告的统治期就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悲剧,而这个悲剧只能由毛氏极其党羽负责。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但在被告的御用史家篡改下,中国史竟然成了一部“儒法斗争史”、一部“农民起义和地主镇压的历史”。海瑞、包拯这样的为民请命的英雄人物竟然被毛氏党羽诬蔑为“清官比贪官还坏”,秦始皇、朱元章这样的暴君竟然堂而皇之地成为历史功臣。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毛“破四旧、立四新”口号鼓舞之下,一大批古文化遗址遭到毁坏,甚至连2000多年前的至圣先师的碑林都不放过。
因此,本检认为被告构成了“反文化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6) 反人伦罪
被告统治期间,提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狠斗私字一闪念”等普通人根本无法作到的道德标准,强行地在全社会范围推广。这个道德体系在形式上打着“大公无私”等动人的口号,其实质是要将公民将自己变成毛氏及其党羽的驯服工具----“革命的螺丝钉”。
经过被告党羽的威逼利诱,许多正直诚实的中国人变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假共产”。时至今日,仍然有人一边打着“无私奉献的共产主义精神”的幌子,一边毫不
手软地欺诈、剥削、奴役中国民众。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许多中国人丧失了“诚信待人“的原则。
被告利用其党羽以“党国家”的方式实施对全社会的组织和监控。在这种等级森严、有铁一样纪律的制度下,儿子批斗“反革命”父亲、妻子与“右派”丈夫离婚、邻里之间互相监督出卖、兄弟朋友反目成仇等等违背天理伦常的事情以革命的名义不断地发生。许多善良的孩子竟然被教唆成为奴颜媚上、持强凌弱、捏造罪名、烂施暴虐的无耻之徒,置“仁义”于无地。
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但在被告的统治下,我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伦理体系彻底被毁坏掉了,以至于在其乌托邦式的道德体系破产之后,中国人
不得不耗费巨大的精力重塑我们民族的灵魂。因此,本检认为被告构成了“反人伦”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毛氏专案组组长:拉十迪
新观察模拟法庭检察官:牛二
副检察官: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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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辩方辩护词
(一) 反驳“暴政罪”
户籍制度是此项控罪的最大依据之一。本律师在此前的辩护词中已经指出:1)我的当事人并非建立户籍制度的直接责任者,2)户籍制度促进了中国工业化,3)我的当事人为矫正户籍制度的恶果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检方不能对此三项事实提出有效反驳,而以“被告的‘计划经济’‘迅速工业化’等政策,是产生‘户籍制度’的根本原因”,作为控罪的基本依据,违背了一条公认的法律原则——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我们知道,提倡计划经济和迅速工业化,是五十年代国内外知识界的主流,也是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一致认同的建国方针。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其倡导者无法预见到,在中国实施这些政策,会衍生出具有身份等级含义的户籍制度。因此,检察官据此提出的暴政罪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本律师愿意提请各位女士先生注意,除非是小国开放经济抑或拥有大量闲置土地资源,世界各大国的工业化,都或多或少靠剥夺农民起家,以地租或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大量榨取农业剩余,将其转化为工业积累。中国前三十年不能不依靠价格剪刀差进行积累,加之人多地少底子薄,由此导致户籍制度的实行。相比于通过高额地租榨取剩余,制造大量无地农民,两恶相权,当时选择剪刀差方式,并非全然不合理。检方的指控,脱离了具体历史条件,是不负责任也极不公平的。
检方另一项指控说: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我的当事人“在已知有大量农民死于饥荒的情况下,仍然不愿中止自己的社会试验,甚至打着‘反瞒产私分’的旗号加紧对农民的压榨,造成上千万农民的非正常死亡。”这项指控也是与历史事实有出入的。
我的当事人对有关农村饥荒的报告一直十分重视,一旦接获,立即处理。例如,1959年4月,他亲自汇集十五省春荒缺粮报告,题名《十五省二千五百万人无饭吃大问题》,以飞机送15省第一书记,要求其迅即处理。1960年,当他得知河南、四川等地大面积死人事件之后,一面派遣工作组,一面迅速组织调运粮食救灾。当他发现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之后,便积极著手纠正,要求各地“必须在几个月内下决心彻底纠正十分错误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而以纠正共产风为重点,带动其余四项歪风的纠正。”
三年大饥荒,上千万农民的非正常死亡,是一件大惨剧,我的当事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的问题,并不是象检察官说的那样,“在已知有大量农民死于饥荒的情况下”,还不肯改正错误。那些年他确实接到过一些零星缺粮报告,而且他每次都作了迅速处理,却不知道那已经是全局性问题。在1960年春夏之交以前,他也没有接获任何有关饥荒大规模蔓延的的报告,因此就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下级的隐瞒和浮夸,他当然不能免责,然而其责任却没有严重到构成检方所指控的“暴政罪”。
检方指控暴政罪的另一依据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本律师提请陪审团注意这一运动的历史背景,这就是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已经超过了城市工业所能吸收的限度。在此条件下,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给农村送去急需的知识和人才,比让他们呆在城市待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更为有利。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村医疗的普及,特别是在许多地方还促进了农村工业的发展,后者为80年代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奠定了基础。检方将之蔑称为“近代文明‘工业化,城市化’逆流”,显然是不了解历史,夸大其辞了。
综上所述,检方的指控,既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陪审团各位女士先生们,我请求你们依据事实和法理,判处“暴政罪”罪名不成立。
(二) 反驳“迫害罪”
本律师提请各位尊敬的陪审员注意,检察官在提出这一严重指控的时候,有极其严重的蓄意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请看这一段:
“尤其是在文革期间,被告不但以‘大字报’、‘最高指示’的方式
煽动了思想斗争,而且纵容鼓励了人身迫害。当大规模的反人道罪行发
生的时候,被告撤销了大专院校的‘工作组’,把制止罪行的刘少奇和
陶铸赶出文革领导小组,换上了得力的刽子手。”
在这里,检察官为了达到加罪于我的当事人的目的,不顾事实地美化其政治对手,把刘少奇等人和他们所派出的“工作组”,打扮成“制止罪行”的天使,完全丧失了公正客观的立场。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1966年6月3日,在北京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决定派出工作组,进驻个高等院校,指导文化大革命运动。6月8日,刘少奇在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讲话,谈到了他所制定的运动指导方针。他说:“这次文化大革命,要比1957年反右派的规模还要声势浩大,所定的右派人数要超过1957年。学校单位的夺权斗争基本上90%以上,有的要涉及中学。”
在这样的指导方针下,工作组的任务就是发动群众,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抓右派,抓牛鬼蛇神,抓游鱼,抓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分子。由此在高校中制造了大量的迫害事件和人道罪行。一些学生不堪忍受工作组折磨,愤而自杀。50天后,毛泽东回京,批判刘少奇这一套是挑动群众斗群众,挑动学生斗学生,工作组起了坏作用,“统统驱逐之”。尽管毛泽东此举的目的,是要整党内当权派,但在客观上,也制止了工作组的迫害行为,挽救了部分群众挨整的命运。
然而在检察官笔下,文革初期曾大量制造人道罪行的刘少奇和工作组,却成了制止罪行的天使,其歪曲事实之意图,不是昭然若揭了么?
由此可见,检方已经丧失了公正客观的立场,完全站在了我的当事人的政治对手的立场上说话,蓄意歪曲事实真相,有滥用职权,进行政治报复之嫌疑。在这样的立场上提出的控罪,还有甚么公正可言呢?
有鉴于此,本大律师恳请各位陪审员对检方的此项控罪不作考虑,并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认定我的当事人无罪。
(三) 反驳“社会歧视罪”
尊敬的陪审员女士先生们,在进入正题之前,请允许我讲一桩旧事。
十一年前,在记念法国革命200周年的庆典上,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公开表示,路易十六是个好人,他在200年前被送上断头台,是一件大悲剧。
“路易十六是个好人”,这代表了大多数法国人的看法。就其个人而言,路易十六除了优柔寡断,处事平庸,常常在国事会议上打瞌睡以外,一生中未做过任何对不起国家的事。他是个虔诚的教徒,热爱自己的祖国,对老百姓也不错。大革命起来之后,他无心恋栈王位,愿意退隐国外,不问国事。然而,经过25个小时的表决,他还是被以叛国罪判处了死刑。
无辜被杀的不仅仅是路易十六,他的妻子家人都未能逃过一死。最惨的是他年仅七岁的儿子,在父母被送上断头台后,被关进小牢,一天只送一次食物,大小便就地解决,臭气扑鼻。好好的一个孩子,不多日就被折磨得背驼肢肿,头和身体开始生蛆化浓。他的监理人心有不忍,曾吁请国会准许孩子洗澡医疗,却被硬心肠的国会拒绝。最后,孩子终于被活活虐待而死。
面对这样惨不忍睹的暴行,法国人是不是该彻底否定那场革命,将革命者押上审判台,追究其罪行?密特朗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处死路易十六固然是一大悲剧,但革命者借著此举,成功地实现了埋葬过去的愿望,表达了与过去王朝时代彻底决裂的意志,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以1793年的时代背景而言,无疑是不可避免的。
今天的法国人,在对当年那场革命中的无辜受害者寄予深深同情和哀悼的同时,并未因此否定那场大革命的伟大意义,以及当年革命者的不朽功勋。他们反思那场大革命,并不是去追究当年谁谁的罪行,而是去探讨造成那些悲剧的时与势,并且设法杜绝那样的时势再度出现。密特朗在1981年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废除死刑。他表示,如果是他,一定不会赞成处死路易十六,但他理解当年革命者的处境。现在他作的,就是让那样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回过头来谈本案。检察官以划分阶级成份为由,指控我的当事人“社会歧视罪”,反映了一种不顾具体时势背景的态度。大家知道,划分阶级成份,必须追溯到五十年前那场由我的当事人及其战友所领导的土地革命。本律师要提请大家注意,这场革命彻底摧毁了延续上千年的封建土地关系,消灭了顽固阻碍中国现代化的乡村士绅阶级,终于为中国的现代化敞开了一扇长期紧锁的大门。其意义无论如何是不能低估的。
只要了解当年那场革命任务的艰巨,斗争的残酷,以及革命后国家处境的险恶,就不难理解当年划分阶级成分,并对作为革命对象的剥削阶级实行管制的做法。象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一样,被划为“地富反坏”的很多都是无辜的好人,他们在建国后的悲惨遭遇,无法不让人寄以深深的同情。然而。他们作为旧时代的代表,被时代的大潮冲向底层,是件无可奈何的事。以当年的时势而言,这是向旧时代彻底决裂,巩固革命成果,确保现代化努力不至于付诸东流的不得已的代价。时势比人强。任何个人,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恐怕都难以避免被时势大潮推动著走下去。
除了不以但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时势大潮,本律师还要提请大家注意,划分阶级成份,是执政党的普遍共识和集体决策。落实到我当事人个人身上的责任,实在没有多少了。
五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实在应当借鉴法国人看待大革命的态度,公正地看待以我当事人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致力于中国革命和现代化的努力。倘若我们不能公正地对待过去,不能彻底杜绝那种大摇大摆、大起大落、大左大右的极端评价,我们就很难避免激烈的冲突,也很难避免造成悲剧的时势重演。
因此,本律师吁请各位陪审员,以理性健全的精神公正看历史,本著不可抗力不为罪的原则,判定我当事人“社会歧视”的罪名不成立。
新观察模拟法庭辩护律师秋实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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